揭开“外资”企业的外衣——南昌市戴某某集资诈骗案

访问量:发布时间:2019-02-15 10:34来源:字号:

2012年,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经侦大队经过精心组织、缜密侦查,成功侦破了一起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破获了以被告人戴某某为首的特大集资诈骗犯罪集团。

【案情回顾】

201111月份开始,被告人戴某某、梁某以“香港鼎鑫元实业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义,谎称该公司在武汉市青山区环保工业园有150亩地及污水处理项目需要启动资金,以“集资”总金额的15%作为回报,指使被告人徐某某、罗某某等人在我市多地设点,雇请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洪某某等人为“业务员”专门在退休老年人中以相互介绍的方式“拉人头”到“办事处”“听课”宣传,吸引退休老年人参与“集资”。具体“集资”方法分为两种:一种是以11000元为一份,上不封顶但不能少于一份,每16周为一个周期,每周归还880元本息,16周后本息全部还完,经计算月息超过7%。另一种方案是“集资”110000元以上,以此为一份计算,32周后一次性还本付息300000元,经计算利息高达172%。该案发生仅四个多月,在南昌地区涉及集资人员高达655人,给被害人造成3892.3759万元的损失。 经公安调查,该案是一起经过精心组织策划、有着严密犯罪组织、受害人涉及南昌、武汉、南京、浙江等地的特大集资诈骗集团犯罪案件,涉及全国882名群众,集资金额高达7290.86万元,造成损失5574.0001万元。

【案件查处】

为尽早消除这个不稳定因素的“苗头”,西湖分局经侦大队于2012228日对这个所谓的“香港鼎鑫元实业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办事处”进行了搜查,当场查获大量犯罪证据。西湖经侦大队经过缜密侦查,连续作战,历时三个多月,成功抓获主要被告人戴某某等7人,暂扣、冻结涉案资金3000余万元。

201410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戴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梁某等六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八年不等,并处罚金。20162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补充对戴某某集资诈骗案浙江部分作出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戴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与前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风险警示】

从该起集资诈骗案件来看,非法集资案件普遍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以外地甚至香港公司驻南昌公司的名义出现,租用繁华地段的高档写字楼,给人造成拥有强大经济实力的假象。

二是打着投资开发高科技或者投资外地项目的旗号,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通过开设讲座、组织聚餐、旅游等活动进行宣传,笼络人心。

三是以每月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大肆进行非法集资活动,部分群众对此类犯罪防范意识缺乏,由于按时领取利息,觉得可信度高,案发后有顾虑,迟迟不肯报案。

四是用后加入者交付的资金来支付先加入者的利息,短期内给人造成有实力、守信用的错觉,吸引更多人加入,快速吸收大量资金,由于支付周期短,具有较强的欺骗性。

五是骗取的资金达到一定数量,则将余款席卷一空,溜之大吉。

六是这些案件的侵害对象都是中老年人,尤其以70岁以上的老年人居多,防范意识较低,容易上当受骗。

公众在有投资意向时一定要谨慎行事,不要被所谓“高大上”的公司门面所蒙蔽,也不要为所谓的高息返现所迷惑,丢了西瓜捡芝麻。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不要眼红别人一夜暴富,也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脚踏实地的获取财富才是正确的生财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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