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商非法集资六千万元 身隐囹圄悔莫及——萍乡市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访问量:发布时间:2019-02-15 10:45来源:字号:

被告人陈某,男,196210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3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21日被逮捕。

【案情回顾】

2010年以来,被告人陈某先后成立萍乡市金三角赣西轮胎超市、萍乡市和利贸易有限公司、萍乡市龙兴种养专业合作社、江西省怡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并任上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09年至2014年,陈某以做轮胎生意、药材种植、搞房地产开发为名,以每月2分至6分不等的利息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陈某共向123人及萍乡市祥砾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资金5975.46万元,上述资金被陈某用于购买白源土地及办理相关手续、轮胎店进货等开支,其中归还本金215万元及支付前面借款的利息1600余万元。随着资金难以满足后续还本付息的需要,导致不能兑现集资人的利息,集资人选择了向公安机关报案。陈某在案发后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被萍乡法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后悔莫及。

【作案手段】

1.以生意为幌子行非法集资的实质。陈某以做轮胎生意、药材种植、搞房地产开发为名,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避免了社会公众的怀疑。

2.以高利为诱饵骗社会公众的钱财。陈某某利用了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淡薄、盲目妄想暴富的投机心理,以每月2分至6分不等的利息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3.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资金受损。随着利息负担越来越重,后续资金难以满足还本付息的需要,最终造成集资参与者重大经济损失。

【案件查处】

萍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采取支付高额利息方式向不特定的100余名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金额达5975.46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以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被告人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

【风险警示】

非法集资活动往往已开办企业或者做生意为名目,通过高息引诱社会公众借款,往往开出的利息高出社会传统行业利润率的好几倍,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后款付前息维持资金链,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随意挥霍资金,到最后难以维系,不能兑现利息和本金,东窗事发,集资参与人就会落得个鸡飞蛋打的境地。

“天上不会掉馅饼,非法集资要远离”,这个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你贪婪别人的利息,别人惦记你的本金。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和损失将由自己承担,因此,社会公众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正确判断自己的抗风险能力,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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