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赣州经开区经发局、赣州蓉江新区社管局、赣州高新区科创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赣州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8〕19号)和《江西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赣科发政字〔2019〕80号)要求,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管理,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为赣州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区域科研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赣州市按规定登记、审批,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开发以及技术转移转化、衍生孵化、科技服务等活动,采用多元化投资,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规则运作,无行政级别、无固定编制,研发经费稳定,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研究组织开展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认定、管理和监测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含赣州经开区、赣州高新区、蓉江新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市新型研发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以独立法人名称进行申报,可以是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独立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场所设在赣州,注册运营1年以上。
(二)业务发展方向明确。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以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等方面有鲜明特色。单位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原则上应包含“研发”、“研究”、“软件开发”、“技术开发”“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属性相关字样。
(三)拥有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可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政府以及其他投资主体联合出资设立。由单一主体所持有的财政性资金举办,且主要收入来源为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研发机构,原则上不予受理。
(四)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
1.健全的管理制度。具有现代的管理体制,建立了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2.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等。
3.灵活的人事制度。包括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才和用才机制等。
(五)具备以下研发条件。
1.研发经费稳定,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2.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
3.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
第六条 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常年申报、定期认定。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
(一)指南发布。市科技局定期发布申报指南,启动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工作。
(二)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填写《赣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表》,并附相关附件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把关。
(三)主管部门推荐。各县(市、区)(含赣州经开区、赣州高新区、蓉江新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材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
(四)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五)评审论证。市科技局按遴选细则(具体细则另行制定)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结合实地考察论证提出意见。
(六)名单公示。市科技局根据评审论证意见,提出拟认定名单报局党组审议后,在市科技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须提交(上传)以下材料:
(一)市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表(含机构代码、人员基本情况、真实性承诺)
(二)管理制度材料
1.申报单位章程;
2.合作协议(合作共建单位须提供);
3.运行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制度。
(三)运营情况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民办非企登记证书);
2.最近一个年度的工作报告;
3.人员花名册、人才评定证书、上年度最后一个月工资表;
4.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5.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单价1万元(含)以上的基础软件、系统软件清单。
(四)研发情况材料
1.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投资构成情况表、上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构成情况表、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
2.成立以来承担市级以上科技项目清单、项目立项合同书(提供封面页及盖章页);
3.成立以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清单和技术合同(提供封面页及盖章页);
4.成立以来所获奖励证书、创新平台及载体批文,成立以来所获专利证书,成立以来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行业以及团体标准证明材料。
第八条 对我市产业发展急需和地方政府重大投入、重点关注的研发机构,可单独组织论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评价。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市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市财政奖励资金从科技赋能专项资金列支。授予“赣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称号,自颁发资格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从获得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认定年度起的2个自然年,机构可以享受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政策扶持。
第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每年按照要求填写上年度研发和经营活动基本信息,向市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包括建设进展情况、主要数据指标及下年度建设计划等内容。新型研发机构应按规定和要求参加科技统计,如实填报R&D经费支出情况,对未按要求参加科技统计的新型研发机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并纳入社会征信体系黑名单。已通过认定的机构有效期内如有失信或违法行为,将撤销资格,并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起已享受的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通过认定满2年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评估优秀的单位,由市财政给予一定奖励;评估合格的单位,继续保持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对不参与绩效评价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进行资格核实,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含赣州经开区、赣州高新区、蓉江新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赣州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赣市科发〔2020〕2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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