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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项目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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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5日,六届市政府第1次党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赣州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项目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

一、起草背景

为适应新形势新发展的需要。随着工程建设领域尤其是涉及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的出台,如《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同时我市政府投资评审方面的规定相对较分散,为紧跟上级政策,亟待整合完善。

二是为破解工作难题的需要。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对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要求也随之提高,评审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困难多,为从根本上破解难题,推动评审工作顺利开展,需进一步规范管理,健全制度。

三是为加强对市属国企建设项目管理的需要以往出台有关规定主要针对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对市属国企市场化融资项目未有明确规定。近年来此类项目无论从数量或是规模上均呈现逐年增大的趋势,为防范化解国企债务风险,助力市属国企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加强市属国企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市属国企建设项目预、结算评审相关要求。

二、主要内容及前后对比

《管理办法(试行)》是依据国家和省出台的涉及政府投资评审有关规定,参考了省本级及其他兄弟地市评审管理办法,同时紧扣重点、瞄准难点,针对评审中的突出问题与矛盾,充分结合赣州市本级实际情况,对评审原则、评审范围、评审内容、评审方式、评审要求等方面进行了梳理

对比以往市本级出台的有关政府投资评审方面的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特别新增了关明确国企建设项目评审范围、创新项目评审模式、提高业主单位预(结)算送审质效、明确项目参建各方职责、拓宽评审争议问题解决方式等方面的内容,具体如下:

涉及内容

以往文件规定

本文稿规定

评审范围

未明确市属国企市场化融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及公路建设项目纳入评审范围

明确公路建设项目纳入财政预、结算评审范围,市属国企市场化融资的非经营性项目比照执行

财政部门不对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进行预算评审

调整为将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纳入财政预算评审范围

评审方式

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预、结算由财政部门审核

调整纳入财政预、结算评审范围限额,由200万元提高至400万元,并对市属国企市场化融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及公路建设项目分类采取不同评审方式

评审各方职责

未包含该部分内容

拟定了包括财政部门、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施工单位及中介机构五个部门(单位)在预、结算评审中的工作职责

评审要求

未包含该部分内容

本文稿从受理基本要求、不接受送审情形、退审处理情形及不同类型退审项目的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争议解决

未包含该部分内容

分类阐述了评审争议问题解决办法

    

(咨询方式:赣州市财政局评审中心  电话:0797-8133883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34号31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