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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领域失信主体信用监管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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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当前,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欠交、漏交情况比较严重,维修资金领域失信现象比较普遍,并呈现频发的群体性态势,不仅影响我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还严重影响业主公共利益和政府公信力,进而影响社会稳定。通过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领域信用监管制度,促使我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领域失信主体加快整改失信行为,可以加快化解存量失信行为的社会影响,切实维护业主公共利益使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得到保障

二、起草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建房〔2021〕4号)《关于印发赣州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0〕5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参考外省、市有关经验做法,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经多次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共有四个部分的内容

第一部分“明确失信主体及失信内容”。通知所指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领域失信主体,是指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责令限期15日之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单位及有关人员:

(一)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给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买受人的;

(二)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

(三)业主未按规定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五)拒绝或滞交续筹或补建维修资金的;

)其他严重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赣州市相关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二部分“明确认定部门及相关职责”。明确了市、县(市、区)级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的信用监管职责。

第三分部“失信行为认定及公示”。市、县级认定部门依据本通知明确的失信主体和失信内容,对所涉及企业和个人的失信行为依法予以认定,并在对企业和个人失信行为认定的基础上,对失信企业和个人依法在“信用中国(江西赣州)”网站和认定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四部分“建立相关制度”。

(一)建立健全失信信息公示制度。(二)完善失信信息共享制度。(三)建立限期整改制度。(四)建立撤销公示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