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不断提升医疗救助制度托底保障能力。2022年11月10日,市政府办印发了《赣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就《若干措施》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8月2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2〕31号),要求各设区市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出台细化措施。为贯彻落实好上级文件精神,健全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市医疗保障局结合实际,起草了《赣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
二、结合我市实际具体细化措施
《若干措施》共13部分,主要明确了救助对象、资助参保、“三重制度”互补、救助费用范围、救助水平、高额费用预警监测等内容,在原有救助政策上略有提高。
一是明确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在全面落实大病保险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将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至65%。
二是提高医疗救助比例。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的医疗救助比例由原来60%调整为65%;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医疗救助比例由原来50%调整为65%,年度救助限额由2万元提高到3万元;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医疗救助比例由原来50%调整为60%。
三是细化了倾斜救助标准。倾斜救助费用范围是基本医保“三个目录(药品、耗材、诊疗服务项目)”范围内且超出医疗救助限额之上的高额费用,年度累计超过赣州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的个人自付费用按75%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
四是细化了因病致贫返贫监测标准。对脱贫人口中个人年度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上年公布的全省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进行因病返贫监测。对农村居民中个人年度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上年公布的全省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进行因病致贫监测。
三、实施时间
本《若干措施》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10月1日至文件印发之日间待遇可以追溯享受。
解读来源: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
联系人:吴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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