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上游多气源、多价格、多变化的市场化供气特点日益凸显,天然气供求矛盾突出,导致现行定价机制不能及时反映天然气市场价格变动。根据国家、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要加快建立健全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联动机制,明确具体联动幅度、联动周期、联动程序、启动条件,平稳调整燃气终端销售价格,及时疏导燃气采购成本变化,保障燃气行业健康发展。
目前,我省吉安、宜春、萍乡、新余、景德镇等设区市已建立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为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要求,赣州市发展改革委参照其他设区市做法,结合本市实际,印发了《赣州市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总体要求是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天然气价格改革方向,立足天然气产业上下游协调发展,推进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市场化,建立我市管道天然气采购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有效反映气源成本变化,稳定天然气市场供需关系,促进资源节约与利用,推动我市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明确了三项原则:一是坚定改革方向。在分环节定价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城镇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二是坚持稳慎推进。统筹兼顾行业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分类分步实施联动,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确保价格联动平稳有序实施。三是坚守民生底线。充分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合理控制气价联动调整幅度。
二、联动机制的主要内容
联动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价格联动概念、价格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价格测算、调价程序、适用范围。
一是价格联动概念。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与购气价格联动,终端销售价格随上游天然气价格涨跌作相应同向同步调整。
二是价格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周期为一年。当居民用气采购价格一年内(按购气合同周期计算,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变动幅度达10%及以上,或者连续两年变动幅度达到5%及以上,启动价格联动机制。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周期为一年两次,在一个调价周期内(淡季为4月1日至10月31日;旺季为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当非居民用气采购价格变动幅度达到5%及以上,启动价格联动机制。当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没有达到启动条件时,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涨跌额度计入下一个调价周期进行核增或扣减。启动价格联动机制原则上以同一定价区域为单位进行。
三是价格测算。主要明确了购气价格计算、配气价格核定及销售价格测算等内容。购气价格是指一个定价区域内,城镇燃气企业采购天然气(包括管道气和LNG)的含税加权平均价格。配气价格由城镇燃气企业为输配燃气而进行的城网建设、管理服务、运行维护等配气成本,加合理利润及法定税金构成。实施价格联动后的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天然气销售价格±(调价周期购气价格-原购气价格)。
四是调价程序。价格联动可由燃气企业提出申请,也可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当天然气销售价格上调幅度低于20%或下调时,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当天然气销售价格上调幅度高于20%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依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已建立价格调整机制的,实施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价时,不再进行价格听证程序。
五是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赣州市全市范围。
三、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包括压实地方责任、加强民生保障、做好价格公示、控制采购成本、依法提供资料、广泛宣传政策等六个方面。其中,明确了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托育、养老、社会福利等机构用气的优惠政策。
本《实施办法》由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