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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赣州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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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市市属国企接收了大量行政事业单位脱钩移交的经营性资产,在城市建设中也形成了许多房屋建筑物资产。市属国企资产对外出租均按照相关要求统一在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场,为保障国有资产租赁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与此同时,市属国企资产租赁业务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企业租赁管理制度不健全,集团与子公司之间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不明晰;有些出租资产的租赁期限不规范、日常管理不到位;公开招租的要求不清晰,有些资产租赁方式不切合实际等。

为此,2024年1月,中国足球彩票办公室印发了《赣州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市属国企资产租赁业务提供规范性政策依据,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决策,强化国有资产租赁进场交易,对企业资产租赁业务决策审批、评估定价、流拍处置、日常管理等各方面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同时有针对性的解决存在的相关问题,有利于加快构建“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系。

二、出台过程

市国资委在深入调研市属国企资产租赁业务的基础上,参考广州、深圳、上海等发达地区的经验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经印发通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多轮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实地走访有关市属国企征求部分干部职工意见,综合相关意见,起草并多次修改,最终形成本《指导意见》。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分为8个方面内容:总体要求、适用范围及定义、工作职责、决策审批、招租程序及要求、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其他。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概述规范市属国企资产对外租赁业务的总要求,即更加公开透明、合法规范、高效务实,提升资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部分:适用范围及定义。明确《指导意见》适用的市属国企范围和资产租赁的定义。

第三部分:工作职责。明确市国资监管部门及市属国企在资产租赁业务中履行的主要职责,确保市属国企积极履行主体责任,监管部门监管到位。

第四部分:决策审批。明确资产租赁事项审批决策要求,对不同期限的资产租赁事项,确定不同的审批权限,按照不同的租赁期限和重要程度,分别由市属国企、市国资监管部门、市政府同意或备案。

第五部分:招租程序及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属国企资产对外租赁的流程,加强资产租赁进场交易的要求。明确了8种可以协议租赁不公开进场竞租的情形。

第六部分:日常管理。指导企业加强合同履约管理,明确企业资产租赁不得转租并应在租赁合同中加以明确。企业租赁资产一律纳入赣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监管平台管理。

第七部分:监督检查。要求市国资监管部门、市属企业要加强资产租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部分:其他。明确赣州市区域外的资产租赁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本文件自2024年1月4日起实施。

四、执行标准

(一)明确权限,规范决策流程。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承租方对资产升级改造需投入较大的,经企业充分论证规范决策后,租赁期方可适当延长至最长不超过12年;因公共利益、市政府产业引导、重大招商引资或其他扶持政策等原因租期可延长超过12年,需报市国资监管部门备案。可能因此产生重大影响的,由市国资监管部门转呈市政府批准。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二)明确要求,规范招租程序。要求市属国企资产对外租赁业务需统一纳入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租,并且以第三方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基础。企业资产在同一评估报告有效期内首次公开招租的底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流拍后降价招租的,新的招租底价低于评估结果90%时,应当经招租行为批准(备案)单位书面同意。

(三)明确细则,规范非公开招租。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了三大类可以非公开招租的情形:一是企业决策市国资部门备案的两种情形;二是企业可以自主决策的5种情形;三是其他经市政府或市国资监管部门批准或要求的特殊资产租赁。这些情形主要是针对市属企业在实际工作中不便于公开进场招租的情况,给予了市属企业更大的灵活性,有利于盘活资产提升资产效益。

(四)强化管理,加强监督检查。《指导意见》明确,依托赣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监管平台,加强市属国企租赁资产和租赁业务的日常管理,统筹发挥国资监管、内部审计、风险防控等相关的监督职责,对资产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市属国企每年度应组织对本企业一定范围内的资产租赁审计抽查),同时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以此推动我市市属国企资产租赁业务的持续规范,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五、惠民举措

市属国企涉及国计民生、社会维稳、公益性、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资产租赁,以及养老托育、普惠性幼儿园涉及的资产租赁,根据《指导意见》可以不进场竞租,有利于市属国企更好履行社会责任,支持社会民生事业。对于面积较小(住宅不超过80㎡及停车位)、单月租金较低(不高于800元)、租期较短(不超过3个月)的资产租赁,市属国企也可以不进场竞租,直接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惠及部分短租和承受能力低的承租群众。

六、后续工作考虑

市国资委将对市属国企落实《指导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存在偏差的及时予以纠正,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持续加强资产租赁业务管理。《指导意见》为试行文件,后续将根据市属国企落实情况以及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形势,适时进行修订,更好指导市属国企规范高效开展对外租赁业务。

解读单位:赣州市国资委

人:产权管理科刘贵洲

咨询电话:0797-8996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