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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赣州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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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健全我市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减轻用人单位风险负担解决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职业伤害保障难题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工伤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2219等规定2024719日,市政府办印发了《赣州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现就《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219月,我市为破解现行工伤保险制度覆盖面不广、待遇不完善等题,主动争取省人社厅在赣州首创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该项试点被列为省、市重点改革事项,列入了省、市政府工作报告。20225月,我市以市政府办名义出台了《赣州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在全国率先将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以及不能参加工伤保险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在校实习生、见习人员、村(社区)两委人员、大学生村官等特定人员纳入补充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既提高了已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待遇,又较好地解决了特定人员职业保障缺失的问题。

目前《赣州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明确的两年试行期已满落实省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扩大补充工伤保险试点范围”和省人社厅工作要点关于“巩固补充工伤保险试点成效”的要求,市人社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共同研究起草了《赣州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对补充工伤保险的政策定位、资金管理、参保范围、工伤预防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20244月,市人社局发函征求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各补充工伤保险承办机构意见,同时在赣州市人社局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省人社厅亲自指导和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后对文稿修改完善,78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二、主要修改内容

《办法》主要对补充工伤保险的政策定、参保范围、待遇支付、工伤预防等四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1.明确了政策性保险定位。为保证补充工伤保险长远健康发展,充分运用“大数法则”保障弱势群体,根据省厅指导精神,此次《办法》明确补充工伤保险是由政府主导的政策性社会保险,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与工伤保险统一经办,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强调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超量结余部分按规定由市保险经办机构滚存用于今后年度补充工伤保险待遇支出,资金管理更加安全规范。

2.扩大了参保人群范围。通过两年来的试点,我市超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村“两委”人员等群体的职业伤害保障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但用工更加灵活、职业伤害风险更大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愿望也越来越迫切,他们既无法参加工伤保险,也纳入补充工伤保险,缺乏工伤“安全网”和“保护伞”。《办法》在前期试点运行平稳的基础上,将特定人员范围从超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三类特定人员,扩大至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志愿者、农民专业合作社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七类特定人员,将改革红利惠及更多弱势群体,为我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更充分保障。

3.提高了待遇保障水平。一是优化了待遇结构,根据20239月《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步对补充工伤保险待遇作出调整,如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报销比例从61.5%提高到了83.3%,同时调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护理补助等标准,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二是扩大了报销范围,目录外工伤医疗费从只报销门诊费用,改为住院、门诊费用均可报销,职工可以更放心地用好药、治好病;三是调整了发放方式,此前考虑到方便与商保承办机构公司清算,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是折算后一次性支付,今后将改为每月长期支付,能够更充分地保障受伤职工的长期医疗、生活待遇。

4.建立了工伤预防制度。工伤事故不仅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从源头上减少事故发生,提高全社会工伤预防意识,此次《办法》增加了专门的工伤预防章节,明确在保证待遇支付的前提下可按上年度补充工伤保险费征缴收入3%的比例提取工伤预防费,参照《江西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开展工伤预防工作。

三、实施时间  

710,市政府召开第56次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讨论稿)719日市政府办印发《办法》,2024820日起施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关于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通知》(赣市人社字〔2023128号)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解读来源: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联系人:杨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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