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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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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将《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安置办法》)主要内容及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赣市府发〔20171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实施以来,有效规范了我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有力保障了中心城区的开发建设及城市发展,有序推进了中心城区重大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实施,切实维护了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出台,适应新的政策规定,进一步有序推进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充分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特制定了《安置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安置办法》共六章40,包含6附件。具体分为:第一章总则共6条,第二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共12条,第三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共9条,第四章安置共6条,第五章法律责任共4条,第六章附则共3条。

因土地征收与房屋征收分别出台规范性文件,《安置办法》只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屋内设施征收作出规定,集体土地及地上其他附着物、青苗征收标准在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文稿中明确。2017年《办法试行》相比,《安置办法》删除了原第三章征收土地补偿3和附件5果树、茶树等青苗补偿标准、附件6坟墓迁移补偿标准《安置办法》新增、修改、完善条文共30,并对剩余6个附件中的5个附件内容进行了修改,保留1个。

(一)明确了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衔接

《安置办法》与《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全面衔接,涉及房屋及房屋内装饰、装修、附属物的,属于《安置办法》调整范围;涉及集体土地、房屋以外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的,属于《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调整范围。同时《安置办法》明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是集体土地征收的组成部分,应与集体土地征收同步实施。依法启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后,方可同步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二)明确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

《安置办法》明确区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并考虑到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属于城市功能区,不具有征收主体资格,明确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辖范围内,由章贡区、南康区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划分别委托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并以章贡区、南康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相关行政行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三)明确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

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具体包括现状调查、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协议、补偿款支付、注销不动产权证书,同时就拒不签订协议处理、拒不搬迁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明确了“一户一宅”认定条件及权属认定规则

考虑到《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农村住房建设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住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安置办法》规定“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按照12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占地面积、三层以内且35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并明确了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必须同时满足5个条件。另外,《安置办法》还新增了被征收房屋权属认定的规定。

(五)明确了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外的安置方式

按照新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在赣州市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实行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安置两种安置方式;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实行提供安置房、货币安置或者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三种安置方式。

(六)调整了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

《安置办法》对住宅房屋结构、装修、附属房屋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安置过渡费,安置房屋购房价款,购房补助等均进行了适当上调。调整后,在不考虑搬迁补偿费、农具搬迁损失费的情况下,征收砖混一类房屋,在一级、二级、三级区域的货币补偿安置标准最高分别为5750/平方米、4750/平方米、4250/平方米,较2017年《办法》规定的4530/平方米、3730/平方米、3330/平方米,分别增加了1220/平方米、1020/平方米和920/平方米。

)增加了对宅基地地价补偿的规定

根据新修订《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安置办法》明确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且实行货币安置的,对宅基地地价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实行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被征收人原宅基地面积超过重新安排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

)调整了房屋安置面积确定规则

根据新修订《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中“安置房的面积不得少于依法确定的原房屋面积,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每户最高安置面积”规定,《安置办法》明确:“被征收人已婚且家庭成员2人以上的,每户最高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被征收人未婚或者家庭成员仅有1人的,每户最高安置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被征收人人均安置面积低于35平方米的,按照人均35平方米确定安置面积。”

)明确了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择房屋安置的条件

为妥善解决该矛盾突出的历史遗留问题,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收范围内的合法住宅房屋征收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但是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在赣州市中心城区唯一住宅,被征收人的户籍地址与被征收房屋地址一致,且仍在该房屋居住的,可以选择提供安置房进行安置。

)明确了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具体办法

征收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办法》规定了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必须具备的条件,并明确“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关规定前提下,在村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集中安置或者分散选址安排宅基地,安置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设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房屋建安成本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十准许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制定实施细则

依据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准许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不突破本《安置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的实施细则。另外,鼓励各区出台房票安置政策,探索实行国有出让用地建设安置房或者通过购买存量新建商品住宅作为安置房。《安置办法》自202410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解读来源: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房屋征收服务科

联系人:王家腾

联系电话:0797-8239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