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推进乡镇财政资金管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赣州市印发了《赣州市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赣市府办发〔2024〕1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推动《办法》落实,现对《办法》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作以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是党中央部署的重大任务,是老百姓期盼的实事,是关系党的执政根基的大事。乡镇财政资金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易侵蚀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透支群众对我们党的信任,损害党的形象和政府公信力。
从当前集中整治工作摸排情况看,乡镇财政资金存在经费未足额保障、管理不够规范、监督不够到位等问题,既影响了财政资金效益有效发挥,同时又增加了乡镇干部廉政风险。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使用,以此次集中整治为契机,以问题为导向,以建立长效机制为目标,市财政局在开展实地调研,并广泛征求市级有关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和乡(镇)等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轮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30条,主要包括:总则、基本原则、预算管理、支出管理、项目管理、内控管理、财务人员管理、附则等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重点:
(一)明确乡镇财政资金的管理责任和适用范围。《办法》明确乡镇财政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的各类财政性资金。乡镇政府承担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管村级财务的主体责任。县级财政部门承担辖区内乡镇财政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基本原则贯穿《办法》全文。《办法》在预算安排上做到该保障的要保障,在驱动乡镇自主发展上做到该授权的要授权,在资金管理上做到该规范的要规范,从财力下沉基层、激发乡镇活力、资金从严从紧三个维度形成系统施治。如第三章预算管理中的条款充分体现了财政足额保障的力度,在鼓励乡镇自主发展上给予政策支持。第四章至第七章,体现“严”的主基调,从制定标准、控制上限、规范要求等方面强化支出管理、项目管理、内控管理、人员管理。
(三)规范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聚焦乡镇运转经费保障、县乡两级事权划分、激发乡镇活力等方面,创新提出县级可将用于农村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专项资金分配给乡镇,给予乡镇更多的自主权。一是加强乡镇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将食堂经费、防火防汛应急管理等专项事务性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在省级下达乡镇运转经费的基础上,原则上每个乡镇新增预算不少于80万元,并同步框定了乡镇运转经费支出范围。为确保县级财政对乡镇经费保障到位,还专门要求审计部门就经费保障情况提出审计意见。二是合理划分县乡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应由县级承担的支出责任不得转移给乡镇承担,坚持“支出责任跟随事权”的原则,乡镇如承接了县级事务,相关的经费则应由县级给予保障。三是推动乡镇“一级财政”管理,要求县级财政制定合理的县乡财政收入分配机制,调动乡镇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四)完善乡镇财政支出管理。针对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办法》从支出管理、临聘人员管理、财务结算等方面提出要求。一是严格按照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规范核算,不得串用、混用、虚列支出科目。二是要求县级制定办公费、接待费、劳务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标准,坚持从严从紧,注重资金绩效。主要考虑县域经济的不同、乡镇规模的大小、交通便利程度等多方因素,相关标准由县级自行制定。《办法》遵循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的基本原则,市级对能够统一标准的相关费用提出限额要求,如限定乡镇干部职工餐费支出成本控制在每人每月660元以内,向群众宣传政策的广告宣传费支出原则上每年不高于5万元,其他广告宣传费支出应纳入相关领域进行项目化管理。三是规范乡镇财务报销手续和财务审批流程。如规定一次性采购支出5000元(含)以上由乡镇主要领导审定后依规办理,乡镇食堂食材实行定点采购,公务车辆维修养护通过公务消费网络监管系统管理等。四是加强乡镇临聘人员管理,采取以兼职为主的方式,清理冗余人员,从严控制总量。五是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限制现金支付。
(五)严格乡镇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同时兼顾调动群众参与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重点对加强债务管理、规范项目实施、严格执行项目招投标规定、建立项目评审机制等方面提出要求。一是加强乡镇债务管理,化解存量债务,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二是明确规定乡镇通过自有资金安排的项目投资标准和审批流程,强化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三是加强招标采购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招标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四是加强项目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全流程管理,不得未批先建。完善监督机制,乡镇实施50万元(含)以下一般项目应采用村民监督理事会等形式监督。在完善监督机制的基础上,鼓励将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单项金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交由村委会组织实施。五是要求县级财政部门建立乡镇工程项目资金预、结(决)算评审机制,会同住建部门定期公布乡镇工程项目常用材料及人工指导价。
(六)强化乡镇财政资金内控管理。《办法》要求乡镇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同时通过外部监督、社会公开监督等方式强化管理。一是完善乡镇内控机制建设,规范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等业务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强化岗位约束制衡。二是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形成常态化监督机制,县级财政部门每年对所有乡镇开展一次监督检查。三是定期清理往来款,规定以后年度暂付款不超过乡镇财政支出的百分之五,规定不得以个人名义保管非公支出。四是构建权责清晰、内容完整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开日常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对财政补助性资金发放进行抽查核实。
(七)加强基层财务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财经管理岗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交流变动审核,并组织专门力量或分片派驻监管人员加强乡镇财政业务监管。合理配置财政管理工作岗位,乡镇财政工作人员应不少于3人。对在资金使用分配过程中有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反规定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解读单位:市财政局监督评价科
解读人:赖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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