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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赣州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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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

赣州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简本)
2006.2.27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我市在处置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赣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赣州市森林防火责任制》和《赣州市异地支援扑救森林火灾若干规定》。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安全处置;平战结合,常备不懈;依法规范、明确职责;预案制定采取统一模式,分级制定的原则;应急预案的实施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启动的原则。
1.5 预案启动条件
  如果发生火场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尚未扑灭的;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对九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市峰山森林公园构成严重威胁的;或者需要市支援的森林火灾。县(市、区)政府请求救助或市政府提出要求时,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人同意,报经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本市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助和指导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履行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3 市扑火前线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后,成立市前线扑火指挥部,现场处置森林火灾的扑火救灾工作。
  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省扑火前线指挥部到位后,按国家和省预案执行。
3 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 森林火灾预防
  全市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严格控制和管理林区野外火源;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火险预测预报
  依据气象部门中长期气候预报,市防火办分析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向全市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遇有高火险天气时,与市气象局合作,在赣州电视台的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向全市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
3.3 林火监测
  利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气变化情况。火灾发生地的地面瞭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
3.4 人工影响天气
  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3.5 信息报送和处理
  一般火情,应当逐级上报,市森防指出现重要火情时,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市森防指,并随后每隔一小时报告一次火情,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核实情况后,上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4 火灾扑救
4.1 分级响应
4.1.1 Ⅰ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区、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以及需要国家和省支援的森林火灾等四种火情之一时,市森防指立即向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员会报告(通报)情况,并按规定处理。
4.1.2 Ⅱ级响应
  当出现火场持续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造成10人以上、30以下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发生在与外省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外省火场距我省界2公里以内,并对我省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等五种火情之一时,市森防指立即向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员会、报告情况,并按规定处理。
4.1.3 Ⅲ级响应
  发现火情,当地森林防火应急部门立即组织扑救。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6个小时内,县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24小时后火场没有得到控制,市前指立即到位并开展工作;4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需要跨设区市支援扑救的火场,要建立省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进行规范化的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
4.2 扑火指挥
  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随着火情的发展变化,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必须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
4.3 扑火原则
  4.3.1 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4.3.2 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3.3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尽可能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3.4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它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4.3.5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4 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讯网的基础上,当地通信部门应积极配合,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必要时,提供应急通信辅助保障。
4.5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科学指挥,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6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林区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7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当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善后处置工作。
4.8 后勤保障
  森林火灾发生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扑火后勤保障。应当组织人员运送林火器材、设备、食品、饮料,确保一线扑火人员的必备物质。
4.9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组织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4.10火案查处
  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4.11 新闻报道
  较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按《赣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重、特大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按国家和省预案执行。
4.12 应急结束
  较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森防指报经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后,解除应急状态。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结束,按国家和省预案执行。
  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 后期处置
5.1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
5.2 调查与评估
  市森防指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对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进行调查评估,并报告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员会。
6 综合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建立市、县(市、区)、乡(镇、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网络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各级森林消防队伍建设,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
6.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用于扑救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的补给。
6.4 资金保障
  按《赣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财力保障规定执行。
6.5 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必要时,聘请林业院校和森林防火科研机构的森林防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6.6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政府要做好公众宣传教育和专业队伍培训工作。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组织专业森林消防力量进行扑火演练。
7 附则
7.1 相关说明
  7.1.1本预案所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一般森林火灾分别为:
  7.1.1.1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是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以上尚未扑灭的;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的;
  (5)需要国家支援的。
  7.1.1.2重大森林火灾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森林火灾:
  (1)燃烧蔓延超过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尚未扑灭的;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
  (4)严重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
  (5)位于省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
  (6)需要省支援的。
  7.1.1.3较大森林火灾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森林火灾:
  (1)燃烧蔓延超过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尚未扑灭的;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
  (4)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
  (5)位于省、设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
  (6)对九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市峰山森林公园构成严重威胁的;
  (7)需要设区市支援的。
  7.1.1.4一般森林火灾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森林火灾:
  (1)燃烧蔓延超过6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公顷以上尚未扑灭的。
  7.1.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1.3本预案所称的“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不是灾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本市处置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由市森防指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修订。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查处,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的相关责任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和《赣州市森林防火责任制》及相关规定执行。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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