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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赣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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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

赣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简本)
2006.2.27

1总则
1.1目的
  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对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的威胁和影响,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健全机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依法规范,资源共享;依靠科学,快速高效。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气象信息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江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中国足球彩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4适用范围
  适用于受暴雨、高温、干旱、台风、雷电、大风、大雾、大雪、寒潮、冰雹、霜冻、冻雨、低温、龙卷风等天气气候事件的影响,包括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或者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气象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市应急委员会设立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市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市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组,作为其决策咨询机构。
  各级政府应设立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同级气象局。
  2.2.2较大气象、重大、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气象灾害现场指挥部。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各级气象局归口管理各自辖区内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和预测、评估工作。
  3.1.2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应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按有关规定,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应加强辖区内气象灾害的日常预警工作,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
  3.2.2各级气象部门要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3.2.3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
  3.2.4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和处置。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3.3.2水利、水文、矿产资源、环保、农业、林业、卫生等相关单位应建立和完善与气象应急指挥部快捷、高效、互联互通的信息系统,实现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相关信息的共享,提高预警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气象灾害日常预警级别一般按四个级别发布预警信号,并按气象灾害严重程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4.2预警启动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
3.4.3IV级预警
  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并将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启动IV级预警。
3.4.4Ⅲ级预警
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较严重的气象灾害,并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启动Ⅲ级预警。
  (1)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可能发生达Ⅳ级预警标准的气象灾害。
  (2)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超出1个县(市、区)的应急处置能力。
3.4.5Ⅱ级预警
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达严重气象灾害,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和社会影响,启动Ⅱ级预警。
  (1)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启动Ⅲ级标准中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气象灾害。
  (2)气象灾害出现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但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严重,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3.4.6I级预警
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严重气象灾害,造成严重危害和社会影响,启动I级预警。
  (1)10个以上县(市、区)达到启动Ⅲ级标准中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2)2个以上县(市、区)达到启动Ⅱ级标准中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1.1对于气象灾害应急启动级别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1.2Ⅳ级响应。一般级别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应急委员会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由同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3Ⅲ级响应。较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市应急委员会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4Ⅱ级、Ⅰ级响应。重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省应急委员会迅速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下协同进行处置。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以政府信息网和气象信息主干网为依托,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常规信息库。
  4.2.2县级以上气象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灾情等相关信息进行接收和归口处理,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重大、特大气象灾情信息还应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3完善全市气象灾害应急信息系统,与气象灾害应急相关部门实现共享。
  气象灾害可能影响到市外的,由气象部门所属有关气象台站将气象灾害信息向可能受到影响的邻市、邻省通报。
  4.2.4当造成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通报市外事侨务办、市台办,上报省相关部门。
4.3通讯
  各有关单位应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4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建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组织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
4.5紧急处置
4.5.1基本应急处置
  (1)气象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先期应急处置。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跟踪全市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监控和接收气象信息。
  (3)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综合分析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进行综合评估。已经达到或可能达到预案启动级别标准的,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
  (4)一般的气象灾害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做出应急处理决定。
  (5)较大的气象灾害信息,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领导报告,必要时,召开市应急指挥部会议,研究处置意见,决定启动相关预案建议事宜。
  (6)重大或特大的气象灾害信息,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应急处置。
4.5.2应急处置措施
  较大的气象灾害,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必要时)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重大或特大的气象灾害,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配合省应急指挥部进行应急处置。
4.5.3扩大应急处置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当迅速报告市应急委员会,请求支援。
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处置气象灾害事件时,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当气象灾害正在或者足以对公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造成威胁时,当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疏散人群。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拓宽社会参与的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
4.9气象灾害事件的后果评估
  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统计,评估、核实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向社会公布。
4.10新闻报道
  按国家、省、市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4.11应急结束
  4.11.1较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4.11.2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要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检修气象监测预警系统技术装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卫生防疫、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等工作。
5.2社会救助
  5.2.1灾后的社会救助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归口管理,并统一组织实施。
  5.2.2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广泛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5.3保险
  相关保险公司应当利用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等有关信息,督促投保单位做好灾前各项防灾减损工作,尽可能减少气象灾害事件造成的损失。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应做好理赔工作。
5.4调查和总结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组织对较大气象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提出调查报告和总结报告,报市应急委员会和市应急指挥部。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通信保障
  (1)建立气象灾害信息通信专用网,确保应急期间通讯畅通。
  (2)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单位、应急保障专业队伍以及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至少应确定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带班领导。
6.1.2信息保障
  (1)建立和完善市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确保信息共享。
  (2)健全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资源数据库。
  (3)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掌握气象灾害信息并加以综合集成、分析、评估、处理,准确地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咨询提供文字、音像等形式的基础资料、数据,确保信息快捷调用,为正确决策、指挥提供信息服务。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时,应当充分考虑气象灾害的影响,认真做好气象灾害影响评估。
  (2)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3)各级人工影响天气队伍应当加强人影作业工具、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2.2应急队伍保障
  (1)公安、消防、卫生等基本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各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必要时,各级人民政府可按规定和程序请求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援抢险救援工作。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引导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灾害进行通知防范、躲避、自救互救等先期处置。
6.2.3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道路运输秩序;交通部门应当对受损道路设施进行抢修,协调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2.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建立医疗应急资源动态数据库,制定有关救护队伍、器械设备的调度方案。
6.2.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武警部队拟订治安保障计划,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行动方案。
6.2.6物资保障
  市发改委、经贸委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等物资保障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供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2.7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6.2.8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气象灾害应急的社会动员工作,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通信手段将动员通知传达到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6.2.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城市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紧急避难场所的各类指示标志。紧急避难场所建设可与公园、广场、体育馆等城市公用设施的建设相结合。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6.3.1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3.2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减灾、预防知识的宣传和科学普及工作。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对成员单位的应急人员进行气象灾害的专业应急技能培训。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气象灾害专项应急演习或同级应急委员会组织的综合应急演习。应急演习结束后应当对演习进行全面评价和总结,并将有关的评价和总结报告报送同级应急委员会。
6.5监督检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的实施以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工作措施得力,准备到位。
7附则
7.1名词术语
  (1)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气象局每三年对预案进行一次评审,并视情况作出相应的修订,并报市应急委员会备案。《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急预案》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7.3奖励与责任
7.3.1奖励
  (1)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3)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3.2责任追究
  (1)因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理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严重延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或应急救援行动,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制定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应对气象灾害的行动方案,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备案。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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