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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赣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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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

赣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简本)
2006.3.6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做好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赣州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赣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或者参与处置的,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快速应对。
2组织体系和职责
  设立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矿产资源管理局。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可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矿管、民政、城市规划建设、水利、交通、地震、财政、公安、气象等有关部门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建立县(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与矿管、气象、水利、建设、交通、铁路等部门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络相结合的全市地质灾害监测体系。
  3.1.2赣南地质调查大队和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赣州分站负责市级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的专业监测,收集有关地质灾害资料进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对全市群测群防网络和相关部门的地质灾害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建立全市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开展地质灾害风险分析、评估。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制定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措施,落实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机构和有关单位的作用,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段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警示标示,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采取排险防治措施。
  3.2.3发放“防灾明白卡”。县乡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制成“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威胁的居民手中。
  3.2.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重要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信息,应当立即向当地县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县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接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报告时,应于12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应急委员会和省国土资源厅,同时可直接速报国土资源部。
  3.3.2灾害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于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抢险救灾的最新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后续报告。
4地质灾害分级和预警预报
4.1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地质灾害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或者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地质灾害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或者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地质灾害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地质灾害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4.2预警预报
  根据地质灾害监测或者地质灾害气象分析预测,由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会同市气象局发布全市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预警信息在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所在地进行通报的同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各县(市、区)辖区的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由当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发布。
5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或者出现紧急险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测群防组织在及时上报灾情、险情信息的同时,要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5.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级应急委员会立即启动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市应急委员会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和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并立即向省应急委员会、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国土资源部报告,请求派国务院工作组来指挥或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级应急委员会立即启动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市应急委员会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和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省应急委员会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请求派省工作组来指挥或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级应急委员会立即启动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市应急委员会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和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省应急委员会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工作组指挥或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级应急委员会立即启动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及时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5应急结束
  现场抢险工作完成,经专家会商或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5.6恢复与重建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开展灾后重建,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6部门职责
6.1紧急抢险救灾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驻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实施人员、财产抢救,保证水、气、电、油等的供给,保护相关设施免遭损毁,消除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隐患等。
6.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市矿产资源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地质灾害发生实况、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市水利局、省气象局负责水情、汛情和天气的监测,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水文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6.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基层卫生部门开展抢救伤员等医疗防预救治工作。并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植物病虫害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植物病虫害的暴发流行。
  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6.4治安、交通和通信
  市公安局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市交通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路、水路交通畅通。
  南铁赣州车务段按照《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确保铁路安全运行。
  市电信、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6.5基本生活保障
  市发改委负责应急物资的综合管理。
  市经贸委负责协助组织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市商务局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6.6信息报送和处理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组织应急监测,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6.7应急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和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和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与使用的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救灾和应急防治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建立严格的责任制,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设施、装备,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快速投入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和突发地质灾害救助所需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通信与信息传递
  建立市地灾应急指挥部与市应急委员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各成员、联络员以及县级地灾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建设全市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和应急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实现市直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应急技术保障
  (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7.4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加强对地灾应急指挥部成员、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规、政策等知识培训。
7.5信息发布
  按《赣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
7.6监督检查
  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8预案管理与更新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本预案由市矿产资源管理局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9责任与奖惩
  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人为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由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的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10.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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