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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事件]赣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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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事件]

赣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2006.3.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赣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7)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设区市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4)霍乱在一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有扩散趋势。(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国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设区市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5)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9)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无死亡病例报告。(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4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2应急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为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应急处理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预警级别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拟订处理措施,向本级应急委员会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市应急委员会和各县(市、区)应急委员会分别负责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应急委员会向国务院、省应急委员报告有关情况,由省应急委员会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涉及到跨省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报告
  任何人与单位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以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4)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1.首次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报告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尽可能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等。
2.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判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进程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结案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各级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的启动
  (1)根据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提供的监测数据和有关预警信息,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向本级应急委员会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反应的建议。
  (2)同级应急委员会做出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反应的决定。
4.2应急反应措施
4.2.1各级应急委员会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
  (5)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7)开展群防群治。
  (8)维护社会稳定。
4.2.2卫生行政部门
  (1)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反应级别的建议。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
  (5)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技术培训工作。
  (7)进行事件评估。
4.2.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现传染病要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
4.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3)实验室检测。
  (4)开展本行政区域的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的技术培训工作。
4.2.5卫生监督机构
  (1)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调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措施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应急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3.1基本反应程序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对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2)基本处理程序:
  A、记录电话接听的时间、报告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B、询问并记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况。
  C、工作时间由工作人员按照程序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并迅速呈送。
D、对处理情况、过程应当及时准确地进行记录。
4.3.2分级反应
  A、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反应
  在省突发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市应急委员会组织协调市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B、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反应
  在省突发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启动应急预案,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C、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市应急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启动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省应急委员会报告;组织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应急委员会批准应急终止,并向卫生部报告。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应急终止,并向省卫生厅报告。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县(市、区)应急委员会批准应急终止,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分析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善后处理
5.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与评估
  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评估由省卫生厅会同市人民政府进行,并向省应急委员会作出报告。
5.2奖惩
  对在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保障
6.1.技术保障
6.1.1通信与信息
6.1.1.1通信系统
  建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用通信网。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应当确保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明确带班领导。
6.1.1.2信息系统
  建立覆盖全市的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6.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6.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建立医疗救治体系。市建立一个紧急救援中心和一个传染病医院。紧急救援中心与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各县(市、区)建立传染病医院或指定具有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国家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6.1.5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同时要加强队伍的学习培训和管理。
6.1.6演练
  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演练。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应急演练结束后应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
6.2物资保障
6.2.1物资储备
  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同时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质被盗用、挪用、流散或者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及时补充和更新。
6.3经费保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6.4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负责公路运输设施、工具保障工作;市公安局负责道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6.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当地政府和社区应发动和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6法律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7社会动员保障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效机制。
  社会救助。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社会救助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救助工作。
  保险。重视保险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保险机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法律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时进行理赔。
7预案的制定
  赣州市卫生局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位、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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