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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灾难]赣州市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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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灾难]

赣州市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2006.3.6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应对和处置水上突发事件的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水上突发事件的扩展,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因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赣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水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指挥,分级处置;防应结合,资源共享;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市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水上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和协调我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
2.2工作机构
  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并成立赣州市水上搜救中心(设在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并承担水上搜救运行管理工作。
2.3专家组
  市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由海事、航运、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气象、水文、地质、安全监督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成员由各有关部门推荐,市交通局聘任。
2.4县(市、区)、乡两级应急救援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也应当成立相应的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水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5现场指挥部
  特大、重大、较大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应急救援小组。
2.6水上应急救援力量
主要包括:海事专业救援力量、消防救援力量、武警救援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援力量,其他可投入救援行动的社会资源。
3、预警与预防
3.1预测预警系统
  建立健全监测机构,综合分析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市水上应急救援办公室报送。各成员单位监测机构应当根据事态发生发展的最新情况,及时进行后续报告。市水上搜救中心要建立和完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与市应急联动中心实现联网互通。
3.2预警信息
  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水上生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
  特大风险信息(Ⅰ级)
  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台风、雷雨大风、大风等气象在24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信息。
  b.雾、雪、暴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m的信息。
  c.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滑坡阶段的信息。
  d.洪水期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的信息。
  重大风险信息(Ⅱ级)
  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台风、雷雨大风、大风等气象在48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信息。
  b.雾、雪、暴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m的信息。
  c.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加速阶段的信息。
  d.洪水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的信息。
  较大风险信息(Ⅲ级)
  a.台风、雷雨大风、大风等造成内河风力6—7级以上的信息。
  b.雾、雪、暴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m的信息。
  c.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匀速阶段的信息。
  d.洪水期水位达到设防水位时,监测预报有大洪峰的信息。
  一般风险信息(Ⅳ级)
  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内河风力6级以上的信息。
  b.雾、雪、暴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m的信息。
  c.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蠕动阶段的信息。
  各有关部门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调整和解除气象、水文、地质等预警信息。
3.3预警预防行动
  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防止水上突发事件对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
4、险情分级与上报
4.1险情分级
  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为四级:
  特大险情信息(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人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
  (5)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6)危及30人以上人员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7)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水上突发事件。
  (8)其他可能造成特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重大险情信息(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
  (4)3000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5)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6)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较大险情信息(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5)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6)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一般险情信息(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水上突发事件。
4.2险情信息的处理
  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照有关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漏报。
  市水上搜救中心接到险情报告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和市水上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对(Ⅳ级)一般险情信息以上险情,市水上搜救中心要立即同时向省水上搜救中心报告。
  在特殊情况下,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市应急委员会直至省应急委员会及国务院报告。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应急响应和处置
5.1水上遇险报警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后,遇险人或现场附近目击人应立即向当地海事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报告,遇险船舶同时向其单位报告。
5.1.1报警通信方式
  市水上搜救中心值班电话:8218218(白天)、8224043(晚上)(市地方海事局);各县(市、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值班电话号码由当地政府公布;
  公安部门报警电话110;
  消防部门报警电话119。
5.1.2发送水上遇险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联系方式等。
5.1.3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4)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5)事发现场的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速、浪高等。
5.2信息的分析与核实
  (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进行联系。
  (2)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3)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寻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4)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5)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核实。
  (6)派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7)其他途径。
5.3信息的处置
  (1)立即向事发地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2)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反应程序处理和通报。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船舶油污应急反应程序的制订。
  (3)涉及水上保安事件,按水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5.4先期处置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和指挥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5.5分级响应
  市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从低到高依次响应。
  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应当迅速报告市应急委员会和省水上上搜救中心,请求支援
5.6指挥与协调
  市水上应急指挥部或者市应急委员会派出的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5.7安全防护
5.7.1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水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先登记,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可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协调解决。
5.7.2遇险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组织做好遇险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5.8应急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
  应急指挥机构对救助方案和措施进行分析、评估、调整和完善。
5.9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报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其他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状态的解除,由市水上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或者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报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结束后,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6.2信息发布
  按《赣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
7应急保障
  市水上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应付水上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各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制订水上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习。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
8.2检查与监督
市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省水上搜救中心或市水上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预案执行情况的检查。
8.3宣传和培训
  要广泛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建立健全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8.4责任与奖惩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水上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与说明
  9.1.1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没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9.1.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适时组织对本预案的评审,并视情做出相应的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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