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府办字〔2022〕61号
中国足球彩票办公室关于印发
赣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2 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2 部门职责
2.3 县乡两级机构与职责
2.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与职责
2.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与职责
2.6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疫情监测和预警
3.2 疫情报告的时限和程序
3.3 疫情报告内容及管理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4.2 应急响应的原则
4.3 应急响应
4.4 应急响应的终止
4.5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6 疫情信息发布
5 善后处置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灾害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5.6 恢复生产
5.7 社会救助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培训与演习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各类具体动物疫病预案及工作方案的制定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制定
8.3 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录
9.1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种报告规范化表格
9.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流程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能力,确保在重大动物疫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预案(2020年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和《赣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4.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4.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及时分析、预警,按照“早、快、严、小”(即早发现、快报告、严执行、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原则果断处置疫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5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性质、传播速度、危害程度、流行范围、趋势和特点,按照《江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明确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标准,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4)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5)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5.2重大(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省内有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与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在9个以上省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5)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6)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7)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5.3较大(Ⅲ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省内有1个设区市2个以上、5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或1个县(市、区)内出现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设区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非洲猪瘟21日,在4个以上、9个以下省份或在3个相邻省份发生疫情。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市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7)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以上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5.4一般(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1个县(市、区)发生。
(2)非洲猪瘟21日,在4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4)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以上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可根据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的规定进行补充和调整。
2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设立赣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赣州军分区、赣州武警支队、赣州监狱、赣州海关、市邮政管理局、南铁赣州车务段、赣州机场、赣州银保监分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赣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定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和采取的措施,向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和停止应急响应机制的建议;督促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本预案,指导督促县(市、区)指挥部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主要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督促各地按要求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疫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应急措施的落实,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部门职责
2.2.1市农业农村局
(1)组织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并及时将有关重大动物疫情情况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
(2)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组织实施。
(3)负责指导监督对疫点内和规定区域内易感动物的扑杀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4)负责指导监督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5)负责指导监督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存、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库、储备足额疫苗、消毒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评估疫情损失和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疫情处置所需费用及所需补助资金,提出资金使用意见。
(9)培训动物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
(10)加强定点屠宰场的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指导定点屠宰场做好动物防疫及其场地消毒工作。
2.2.2市委宣传部: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严格审查宣传内容,统一宣传口径,负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宣传工作。
2.2.3市发改委: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库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计划安排。
2.2.4市科技局: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检疫检验科技攻关和科普宣传工作。
2.2.5市工信局:负责保证疫区的通信畅通管理。
2.2.6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疫点内易感动物的强制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查处阻扰行政执法的行为。
2.2.7市财政局:根据疫情需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动物防疫经费管理办法,负责统筹安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疫经费,加强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2.2.8市人社局: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在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进行奖励。贯彻落实好国家对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2.2.9市商务局: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配合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维护市场秩序。
2.2.10市卫健委:负责辖区内人畜共患病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尤其要重点加强对高危人群(兽医人员、禽类饲养场人员、屠宰加工人员、畜禽及其产品贩运人员)的监测工作,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信息沟通。确保人畜共患病发生后病人和疑似病人及时隔离诊治,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2.2.1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疫区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
2.2.12市林业局:掌握辖区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情况,一旦出现异常情况,迅速与农业农村部门沟通,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疫情的诊断,快速处置等项工作。
2.2.13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对疫区的封锁情况,协助关闭和封锁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协助做好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强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农业农村部门严把检疫关,严禁无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严厉查处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哄抬物价的各种违法行为。
2.2.14市交通运输局、南铁赣州车务段、赣州机场:负责优先安排控制扑杀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的运输。严禁无检疫证明畜禽及其产品通过铁路、民航、交通部门运输,配合卫健部门做好人畜共患病发生后病人和疑似病人监测工作。
2.2.15市城管局:负责餐厨剩余物(泔水)的收集、运输、处理等各环节监管,从源头堵住餐厨剩余物(泔水)流入养殖环节。
2.2.16赣州军分区、赣州武警支队、赣州监狱:支持和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的应急工作。
2.2.17赣州海关:负责出入境人员的疫情监测,加强出入境畜禽及其产品检疫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相关情况。
2.2.18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寄递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安全管理。
2.2.19赣州银保监分局:负责督促各保险公司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工作,提升服务能力,做到应赔尽赔快赔。
2.3县乡两级机构与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作为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2.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与职责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建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经验的专家组成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负责开展疫情诊断咨询工作,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市、区)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
2.5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与职责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监督事发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人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组成,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各县(市、区)、乡(镇)要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
2.6组织体系框架图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3.1疫情监测和预警
3.1.1疫情监测
根据国家、省的统一要求及我市的实际需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体系,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日监测。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动物疫情监测和动物疫情监测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监测和动物疫情监测管理工作。
3.1.2疫情预警
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动物疫情监测情况和国际、国内、省内动物疫情情况开展动物疫情风险分析,为人民政府、指挥部提供预警和应急处置建议。
3.2疫情报告的时限和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怀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动物及产品,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告或了解情况后,立即派专家组到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求省、市派出省、市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进行诊断。认定为可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2小时内报市农业农村局(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农业农村局(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派出专家到现场调查、诊断。认定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2小时内报省农业农村厅(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如属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的,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卫健委通报。
3.3疫情报告内容及管理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疫情报告工作,设置专门疫情报告联系电话,应对每起疫情建立完整档案。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发生后,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有效控制疫情发展。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农业农村部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别由事发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疫情。
4.2应急响应的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发生后,当疫情难以控制或者有扩散、蔓延发展的趋势时,事发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3应急响应
4.3.1特别重大、重大(Ⅰ级、Ⅱ级)的应急响应
国家或省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后,市、县级按国家或省规定紧急启动相应预案。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县(区)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检查、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县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a.具体负责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b.研究决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和采取的措施。
c.向上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和停止应急响应机制的建议。
d.督促指挥部成员单位、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相应预案,指导督促下级指挥部的应急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a.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开展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并按规定采集病料由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专家组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开展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的管理。
d.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普及及培训,提高技术人员处置能力和群众防控意识。
g.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加工、经营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
h.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实际情况,在同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4.3.2较大(III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市应急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市人民政府
a.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
b.对疫区实施封锁,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
c.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
d.组织有关部门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置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e.组织相关县(市、区)开展群防群控,依法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
f.按国家和省级要求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g.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2)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a.具体负责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b.研究决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和采取的措施。
c.向上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和停止应急响应机制的建议。
d.督促指挥部成员单位、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相应预案,指导督促下级指挥部的应急管理工作
(3)市农业农村局(市突发重大动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后,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疫情。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4)市突发重大动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实际情况,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5)县(市、区)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县(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3.3一般(IV级)的应急响应
(1)县(市、区)人民政府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农业农村部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必要时根据需要请求省农业农村厅提供技术支持。
(4)乡镇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方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县(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组织乡镇动物防疫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4.4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Ⅰ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决定。
重大(Ⅱ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决定。
较大(III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一般(IV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下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5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6疫情信息发布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疫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和报道疫情。
5善后处置
5.1后期评估
在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及省农业农村厅。
5.2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由当地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共同商定。
5.5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恢复生产
有关人民政府在对损害情况、重建能力等进行评估时,应当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采用政府扶持、优惠税收等有效措施,对因疫情影响损失严重的企业及养殖大户进行政策、资金扶持,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技术服务,帮助受灾户和地区恢复生产。
5.7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社会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助,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因突发动物疫情造成的防治、医疗、生活等救助工作。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当广泛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农业农村、卫健、财政、交通、公安、商务、市场监管、林业、城管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通讯管理部门应保障紧急状态下的通信畅通。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由农业农村、卫健、公安、市场监管、武警、军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确保防疫物资的人员能够及时安全到达。
6.2.3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健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作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以及消毒药;(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其他用品。
6.2.6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要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组建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专家组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科技部门应组织力量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检疫检验及快速诊断技术和畜产品安全检测技术的科学研究,鼓励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
6.4培训和演习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级领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动物防疫检疫等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即: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演练,检验、加强当地应急准备、响应及处置的能力。应急演习包括编制应急演习方案、明确演习任务、组织演习队伍、确定演习范围和场所、开展应急演习以及进行评价和总结等相关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对演练结果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对预案及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修订。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各类具体动物疫病预案及工作方案的制定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和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种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动物疫病:《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我市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市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市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等在我市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制定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要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评审和进行修订。各县(市、区)制定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8.3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附录
9.1各种规范化表格
9.1.1《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快报表》规范化表格
9.1.2《确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快报表》规范化表格
9.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周(月)报表》规范化表格
9.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流程
9.1.1《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快报表》规范化表格
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快报表
序号: 疑似疫病名称及分类:
报告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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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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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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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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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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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现症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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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感染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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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诊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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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病情况 |
动物种类 |
存栏数 |
发病数 |
死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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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
幼 |
成 |
幼 |
成 |
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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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病学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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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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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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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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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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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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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单位公章
9.1.2《确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快报表》规范化表格
确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快报表
序号: 疫病名称及分类:
报告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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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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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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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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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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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报告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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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检样品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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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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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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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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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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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实验室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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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措施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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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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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单位公章
9.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周(月)报表》规范化表格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周(月)报表
序号: 疫病名称及分类:
报告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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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报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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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报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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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现症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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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感染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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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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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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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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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病情况 |
动物种类 |
存栏数 |
发病数 |
死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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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
幼 |
成 |
幼 |
成 |
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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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杀情况及强制免疫情况 |
动物各类 |
扑杀数 |
强制免疫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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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
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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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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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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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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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控制措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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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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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单位公章
9.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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