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厅处(室)便函
赣卫疾控处便函[2012]76号
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结核病防治项目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疾控中心:
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下达2012年中央补助地方第一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赣财社指[2012]55号)文件要求,为认真做好全省结核病防治项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和内容
(二)项目内容:
1、对到指定医院和结防机构就诊的肺结核病人提供免费的结核病诊断检查。
2、对肺结核患者提供免费的治疗和随访检查,主要包括:免费提供统一标准化疗方案所需的抗结核药品,治疗期间提供3次痰涂片随访检查,疗程结束时提供1次胸部X光片检查。
3、在全省范围内,对推荐和报告肺结核病人的医务人员以及承担有关公共卫生工作的农村医务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按要求已完成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工作的督导医生,发放治疗管理补助费。
4、利用疫情监测系统,了解肺结核的报告情况,由县级聘用专业人员对已报告但还没有到结防机构就诊的可疑患者进行现场追踪。
5、在全省范围内,对所有涂阳肺结核病人家庭密切接触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提供相应工作补助。
6、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实施报告管理工作,以保证国家获得及时准确的疫情信息。
7、对4个设区市,40个县(市)进行实验室质量控制,并在全省范围内选择3个点进行耐药监测工作。
8、各地要按卫生部要求加强分级督导工作力度。
二、项目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项目的技术指导和监测工作,对项目进行质量控制。国家安排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2127万元,各城区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经费统筹到市本级,由市卫生局按工作要求分配。实验室质量控制和耐药监测工作由省疾控中心结防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详见附件)。抗结核药品的采购经费已下达各市,由各市卫生局自行组织采购。
四、项目监督和评估
项目完成后,各设区市卫生局要将项目总结、项目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考核结果报省卫生厅、财政厅。省卫生厅将分别在项目实施中期和项目后期,对项目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省级随机抽取部分设区市,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考核评价指标,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01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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