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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2015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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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

  为推进我省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落实工作任务,加强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56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15年度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范围

  全省所有县(区、市)内常住人口(包括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人口),均可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2015年工作目标

  (一)以县(区、市)为单位,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5%以上。

  (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

  (三)以县(区、市)为单位,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保持在85%以上,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保持在85%以上。

  (四)以县(区、市)为单位,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保持在85%以上。

  (五)以县(区、市)为单位,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保持在65%以上。

  (六)以县(区、市)为单位,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管理率分别达到35%30%以上,规范管理率分别达到50%以上,全省管理高血压患者人数保持在270万人以上,管理糖尿病患者人数达到99万人以上。

  (七)以县(区、市)为单位,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筛查登记率达4‰,全省登记信息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18万。按照“应管尽管”原则,将居家治疗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纳入健康管理,全省进行随访健康管理的患者人数达到12.6万。

  (八)以县(区、市)为单位,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保持在40%以上。

  (九)以县(区、市)为单位,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比例达到95%以上。

  (十)以县(区、市)为单位,报告发现的结核病患者(包括耐多药患者)管理率达到90%以上,全省管理患者数3.6万人左右。

  三、项目内容及主要工作任务

  2015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由35元提高至40元。项目调整主要是巩固现有项目,扩大服务覆盖面,扩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同时突出重点,适当增加新项目,预防和控制重大疾病。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是进一步扩大服务覆盖面。稳步提高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增加高血压、糖尿病和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人数,对血压、血糖控制不理想的患者增加随访次数;提高老年人体质辨识和儿童中医调养服务覆盖率。二是扩展和增加服务内容。新增加结核病患者管理服务,开展可疑者推介转诊,对患者进行随访管理,监督其规范服药。三是强化基础性服务项目。加强健康教育服务,提高个体化健康教育补助水平;加强预防接种服务,完善建立预防接种证、卡服务并给予相应补助,提高每接种剂次补助水平。其他包括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包括食源性疾病信息报告)项目暂不调整。

  继续加大对村医的支持力度。合理分配乡村两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提高居民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将村医能够承担的尽量交由其承担,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绩效考核后拨付资金。调动村医积极性,2015年原则上将5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绩效考核后拨付相应资金。村医可承担的服务主要有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老年人和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不包括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任务和部分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处理、卫生监督协管(包括食源性疾病信息报告)任务。

  (一)规范电子建档,加强信息利用。规范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根据医疗、体检、随访等情况及时更新电子档案信息,更新信息应尽量在15个工作日内录入,超过30个工作日录入的信息不作为绩效考核与资金拨付依据。加快城乡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整合,促进健康档案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信息有效衔接,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动态更新机制,提高健康档案利用率。

  (二)突出重点人群,创新健康教育方式。将健康教育融入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落实健康教育服务规范要求。利用基层卫生巡诊和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自我管理小组等平台,开展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加强患者的个体化健康指导,提高健康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巩固和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创造条件设置接种点,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合理安排接种工作日,实行多种方式和分时段预约接种,将预防接种与儿童保健有机结合。进一步改善接种服务环境,强化安全注射,有效处置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做好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及日常查漏补种工作。加强预防接种信息管理,加大流动人口预防接种力度,定期开展漏种排查并及时补种。

  (四)加强信息交流,规范儿童健康管理。加强儿童信息交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新生儿出生信息转交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方便其开展新生儿家庭访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儿童保健服务规范要求,开展0-6岁儿童体格检查、血常规检测、生长发育监测评估和健康指导等服务,将高危儿保健等服务及时转交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五)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加强孕产妇健康管理。各地要积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创造条件,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按规范要求为孕产妇提供保健服务,保证孕产妇至少接受5次产前检查和2次产后访视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由辖区内其他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

  (六)做好老年人健康体检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辖区65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和身体状况,制订年度计划,合理安排医务人员和工作时间,采取多种形式,有序做好老年人健康体检工作。要保证老年人必要的体格检查、腹部B超和心电图检查和实验室检查项目,并做好检查结果反馈工作,切实发挥体检在疾病筛查和健康指导中的作用,提高老年人健康保健意识。

  (七)提高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率、规范管理率和控制率。在全省实施高血压、糖尿病综合防治行动,通过健康体检、定期巡诊、健康教育等途径,加大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筛查和发现力度,及时将发现的患者纳入健康管理,并规范提供服务;将慢性病随访工作与患者自我管理小组活动、基层卫生巡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相结合,提高规范管理率;根据患者病情,加强生活方式和用药指导,提高患者依从性和血压、血糖控制率。

  (八)加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按照“应管尽管”原则,将发现并登记在册的居家治疗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纳入管理,做到发现一例、录入一例、管理一例,做到登记信息与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互通共享。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协作,加强与街道(乡镇)、居(村)委会联系,建立日常筛查机制,及时发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及时为新发现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并及时更新。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调下,重性精神疾病专业防治机构、救治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信息沟通转接机制,患者出院信息及时转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患者进行分类管理,根据患者病情相应增加随访次数,指导患者科学用药,提高病情稳定率。

  (九)做好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工作。明确肺结核病专业防治机构及乡村两级的职责分工,通过开展广泛的宣传、培训及健康教育工作,发现、报告、推介辖区内肺结核病可疑者及诊断明确的患者(包括耐多药患者),对肺结核病可疑者开展痰检、对明确诊断患者开展规范治疗服药督导、复查及病人追踪等随访服务管理。

  (十)做好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范要求,加强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做好发现、登记等工作,并按照相关时限及时上报。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病人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疫点疫区处理、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等工作。

  (十一)积极推进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继续做好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和儿童中医调养服务,提高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到40%。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置中医人员,加强人员培训。

  (十二)完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完善卫生监督协管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推广协管工作信息化,努力提升协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开展巡查、信息收集和报告等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协管服务的比例达到95%以上。充分发挥卫生监督专业机构对协管工作的指导、培训和参与考核作用,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对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暂不具备条件覆盖的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协助落实相关协管工作,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覆盖面。

  各类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1

  四、资金筹集、拨付、结算与监管

  (一)足额落实资金。

  2015年按服务人口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中央财政按60%(西部政策延伸县80%)的比例补助我省项目资金。省内配套资金按照西部政策延伸县(市)省级财政人均补助5.4元,县级财政人均补助2.6元;非西部政策延伸县(市)省级财政人均补助11.6元,县级财政人均补助4.4元;市辖区省级财政人均补助10.6元,设区市财政人均补助1元,区财政人均补助4.4元。各地要足额落实配套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规范资金拨付与结算。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按照“先预拨、后结算”的原则,实行预拨、考核、结算制,结算资金拨付与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县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在项目资金到达县级财政1个月内,先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人口数和人均经费补助标准,将补助资金全额拨付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再根据年度项目执行和考核结果结算补助资金。

  原则上村卫生室承担5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任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为乡村医生承担50%的任务创造条件,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加强考核和管理。50%的项目资金,切块固定预留给乡村医生,此项资金的80%部分,依据服务人口数先行拨付给乡村医生,其余的20%部分资金,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结算,对于考核结算需要扣减的资金额大于20%部分资金的,超额部分从次年项目拨付资金中扣减。

  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按照服务类别分类结算,对于健康教育、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处理、卫生监督协管等服务的补助资金,根据服务人口数、服务项目补助标准和考核结果进行结算。对于健康档案、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等服务的补助资金,根据提供的具体服务的数量、质量和考核结果进行计件定量结算。(省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标准、测算标准详见附件12

  进一步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县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完善资金支付方式,合理确定各项服务补助水平及补助方式,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服务数量、质量拨付资金,不得简单地按照机构人员和支出水平核拨资金。对于经年度考核结算后资金有结余的,可以在项目年度资金总量的15%范围内,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奖励。

  (三)强化资金监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政府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内的各项服务,包括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力成本支出、医疗耗材、健康教育印刷材料、宣传、重点人群随访,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必需的其他开支。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考核后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可统筹使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项目宣传。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宣传,各地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居民知晓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辖区显著位置以适当形式公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政策、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数量和服务方式等,接受居民和媒体监督。

  (二)加强组织管理。各级要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领导组织,完善协调机制,确定管理机构,强化组织实施。落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责任,在疾病监测、培训指导、绩效考核、效果评估等方面加强指导。健全项目进展监测和定期通报制度,实行项目进度月报告制度和季度通报制度。完善以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加强项目工作信息核查,保证项目数据真实,对弄虚作假的,取消机构服务资格,严肃处理责任人员。

  (三)提高服务质量。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创造条件,完善服务功能,重点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预防接种、儿童保健服务功能,不断提升服务能力,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各地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结合基层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培训项目工作,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和农村卫生人员的基本公共卫生知识培训和考试活动,提高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服务技能和水平。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定期组织监督检查,省卫生计生委相关处室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牵头负责落实的服务项目,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并将日常检查结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卫生监督、精神卫生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业务指导、培训职责,定期开展业务指导和督查,县(市、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每季度至少指导1次,督查结果作为绩效考核评估重要指标之一。

  (五)强化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方法,制定年度绩效考核方案,考核内容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满意度等情况,保证项目工作落实和群众受益。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县区级的考核主体作用,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工作应于20151120日前完成。省、设区市每年抽查考核,并采取第三方调查、电话访谈等方式,丰富项目考核形式,设区市的年度考核报告应于20151210日前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财政厅。加大绩效考核结果应用力度,省级将考核结果与资金拨付挂钩,对省级考核排位靠后的县(市、区)扣减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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