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动铁腕治安“硬20条”措施落地见效,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规范化、精准化水平,发挥执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解决专项整治过程中存在的上热下冷、整治走形式、整改不彻底等突出问题,根据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要求,市安委办梳理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执法典型案例。
寻乌县谢某春非法经营燃气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9日,寻乌县公安局查处一起非法经营燃气案。经查,2023年以来,谢某春在没有液化气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驾驶厢式货车从广东购买低价液化气载回至寻乌县进行售卖,从中非法牟利。目前,查获非法运输厢式货车1辆、充装满燃气的钢瓶200余瓶。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谢某春、黄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寻乌县公安局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谢某春、黄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于都县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24日,于都县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到于都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了隐蔽致灾因素、重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治理专项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12条事故隐患,其中重大事故隐患5条:
1.井下部分设备设施,如配电箱、风水管缆等未按照《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非煤地下矿山矿用产品目录》文件要求更换;
2.+60m中段主水泵房:①电气设施设备部分无矿安标志,②水泵设备未见铭牌和矿用标志;3.井下部分风水管(压风、供水施救管)为塑料管,不是阻燃材质;4.-100m中段1线北作业面班组人员未携带气体检测仪,部分员工对自救器使用不熟练;5.图纸上对采空区的标注不清楚;通风系统图中新鲜风、污风标识不统一,无图例;井下供电系统图及排水系统图不规范,未有标题栏,无相应人员签字和时间。该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未及时排查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影响企业安全生产。当日,于都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进行了立案调查。法律依据及处罚:经调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于都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元的行政处罚。
全南县某竹业有限公司厂区建设项目问题隐患整改走过场案
基本案情:全南某竹业有限公司厂区建设项目(地址:全南县田心产业园A地)在2023年8月16日上报的《全南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表》中显示“物料提升机防护架不符合规范要求”隐患问题已整改,但全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8月17日对该项目开展“每月一检查一评比”时,发现以上重大事故隐患仍未整改到位。全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下发隐患整改单,责令该项目2023年8月24日前整改到位。但施工单位(江西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在整改期满后,全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9月6日对该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核查,发现该重大事故隐患仍未落实整改,且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全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于2023年9月21日将违法违规线索移交至全南县城管局立案查处,对施工单位(江西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贰万壹仟陆佰元的行政处罚,对监理单位(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对负责全南某竹业有限公司厂区建设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邓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南康区某物流园问题隐患整改走过场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30日,南康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对南康区某物流园进行消防监督复查时,发现其有以下两类火灾隐患逾期未整改: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故障点位43个;2.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南康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给予经营该物流园的赣州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赣州经开区某标识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3日,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电气焊专项整治专班在蟠龙镇金龙路11号赣州某标识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隐患:其电焊工曾某亮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结合《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有关条款之规定,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大队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崇义县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问题隐患整改走过场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13日,崇义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对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复查时,发现有4处火灾隐患逾期未整改:1.消防联动控制器存在7处火警,169处故障,3处反馈未及时处理;2.消防应急广播存在故障未及时处理;3.消防水炮控制器存在故障未及时处理;4.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崇义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仟元的行政处罚。
赣县区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不到位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16日,赣县区应急管理局在对赣州某新能源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该项目总包单位赣州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未与分包单位赣州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也未纳入统一管理。(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上述问题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有关条款,赣县区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该公司安全负责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上犹县某矿业有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不到位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1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联合上犹县应急管理局对上犹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不到位,存在多项重大事故隐患:1.矿山未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矿长,机电副矿长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2.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报告中,矿区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开拓系统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等图纸未标记全采空区位置及处理方式、进度、现状等,未对普查出的采空区完全处理到位;3.矿山井下最大班次布置有10个采掘工作面,仅配置5台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4.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运行不正常且未及时修复;5.未按要求对通风系统进行检测;6.北区+340m中段主要通风机无备用电动机,也无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备及工具;7.北区+300m中段运输巷内使用非阻燃照明电线。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上犹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万元的行政处罚。
石城县某林业有限公司安全设备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30日,石城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石城县某林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重大事故隐患:1.锅炉房的2台燃气蒸汽发生器的4个安全阀、4个压力表未定期检测;2.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之规定,石城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信丰县某液化气站问题隐患整改走过场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23日,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信丰县某液化气站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液化气站存在“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行为(在2023年6月至9月期间,该液化气站为南康区人朱某某、曹某某共计充装未经本站办理使用登记的液化气瓶500余瓶)”。依据《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建城规〔2023〕4号)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上述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该液化气站罚款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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