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4年食品
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落实食品生产监管责任,根据省局食品生产监督检查总体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市局研究制定了《2024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市局食品生产科联系。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8日
2024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省局以及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实落细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规范提升食品生产监管行为,围绕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局制定了2024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法治为根本、以信用为基础、以智慧为手段、以问题为导向,把监督检查作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重要抓手和有效手段,系统推进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科学监管。以企业自查为前提,日常监督检查为主体,飞行检查、体系检查、证后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抽查为补充,制定科学高效的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全面落实食品生产监督检查频次和任务要求,筑牢食品安全底线。继续加大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重点问题、重点对象的整治力度,提高监督检查效能,切实发现找准食品生产环节风险隐患,完善问题整改督导机制,扎实推进“两个责任”落实到位,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水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全年实现:全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覆盖率
100%,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处置率100%,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持有率100%。正常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报告率和发现问题整改率100%,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按要求配备率及抽查考核率100%。
二、检查对象
全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
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
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总局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要求。
四、检查计划
(一)市级食品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安排
落实省局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要求,结合辖区监管工作实际,严控食品生产环节突出问题。对获证食品生产企业(不含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评定为A级企业)按照5%比例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与林业、农业等部门开展联合抽查;组织对面向未成年人消费群体的特殊膳食食品、风险程度较高的酒类食品、出现抽检样品不合格情形或投诉举报集中、风险监测发现突出问题等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企业开展飞行检查、体系检查;依据监督抽检或风险研判结果,组织对酒类小作坊等问题多发行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整治;组织对年内新发、延续或重大变更企业开展证后抽查;根据省局部署,落实异地监督检查或部门联合抽查任务。
酒类按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和省局食品生产检查工作要求,制订本辖区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部署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品种组织开展飞行检查、双随机抽查,配合省局开展异地检查、体系检查、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同时指导各县(市、区)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督促其按照计划实施检查。结合省局部署,组织开展重点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
(二)县级食品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安排
各县(市、区)局应按照属地监管原则,依据风险分级分类管理与辖区监管工作实际,结合制订本县(市、区)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同时参与或配合省、市级的监督检查工作。
年度计划应覆盖所有获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与食品小作坊,重
点加强特殊膳食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白酒、食用植物油、粮食加工品、饮料(含包装饮用水)、蜂产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糖果制品、糕点等重点品种企业和酒类、山茶油小作坊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抽检多批次不合格和往年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的食品生产企业与食品小作坊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综合采取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证后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专项监督检查、专项整治等多种形式进行落实。
各县(市、区)局要综合考虑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信用风险等级、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结合市局计划,编制所辖区域年度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及时录入国家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系统。
五、日常监督检查要求
各县(市、区)局要按照总局食品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和《赣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结合食品生产者所生产食品类别、业态规模、生产管控、监督检查、抽检监测等方面实际情况,将食品生产者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1.对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A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监督检查 1次;
2.对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B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监督检查2次;
3.对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C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监督检查3次;
4.对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D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监督检查4次。
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督检查参照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局在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结合监管实际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管理措施。
日常监督检查应当覆盖检查对象的生产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渠道、生产过程、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标签和说明、食品安全自查以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立、调整、履职等方面情况。对上一年度和本年度出现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应动态调整风险等级,相应增加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频次;对不合格问题分析整改不到位的,应采取加强检查频次、责令停产整改,直至风险隐患彻底排除后方可复产。对食品生产企业要全面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管理,对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按照《江西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组织开展监督抽查考核。
六、重点检查内容
(一)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在根据总局《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要求开展检查的同时,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依法配备
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
2.建立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情况。重点检查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情况,企业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
3.规范许可资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企业生产的食品是否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是否发生变化,如有变化是否按规定报告。
4.生产现场环境卫生条件。重点检查企业厂区、车间周边是否有新增污染源;厂区、车间是否卫生整洁;企业更衣、洗手、消毒设备设施,是否满足正常使用。
5.规范从业人员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食品生产企业是否按要求组织对本企业职工和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培训、考核;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检查企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是否持有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现场检查食品生产人员个人卫生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6.强化生产过程控制情况。在企业成品库随机抽取1到3批次产品,有专供特定人群的产品至少抽取1个产品,要求企业根据相应生产日期或批号提供生产过程相关记录,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情况;是否有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违规使用新食品原料、药品的行为;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问题。
7.规范标签、说明书管理情况。重点检查企业的产品标签标识标注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具体产品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 7718和 GB 28050等规定的事项。重点检查转基因食用植物油是否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
8.产品检验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企业的检验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能力,出厂检验记录和原始检验记录是否真实;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近一年内的委托检验报告对应的产品数量是否与企业的实际生产数量相适应;企业是否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对大米生产企业,应检查是否配备重金属检测设备,并按要求记录原粮和成品检验结果。
9.原辅料、成品仓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企业各种原辅料、成品是否按待检、合格、不合格分区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化学品是否单独存放;是否存放有与企业生产产品无关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原辅料、成品是否离地离墙存放,储存环境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过期原辅料和回收成品未按规定处理。应将食品生产企业的外设仓库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10.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与委托加工情况。重点检查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重点提醒企业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时,可以不标示年代号。对接受委托加工的企业,重点检查企业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是否存在超范围接受委托生产;受委托生产产品标签标识标注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
(二)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内容
1.生产主体资格。重点检查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经营者、食品类别和品种等信息是否与登记信息一致;登记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违规登记情形。
2.生产加工场所。重点检查食品小作坊生产场所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是否存在交叉污染风险;生产加工场所是否整洁、卫生、通风、无积水,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
3.设施与设备。重点检查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设备和器具是否清洁、卫生、安全;是否具有防鼠、防尘、防蝇等设施,生产场所有无虫害迹象;是否具备必要的冷藏、冷冻、加热、消毒杀菌设施;是否有洗手设施,并配备专用的消毒、干手用品。
4.加工过程控制。重点检查食品小作坊是否有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违规使用新食品原料、药品的行为;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问题。尤其是白酒小作坊,应严查是否存在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甜蜜素等食品添加剂行为。茶油小作坊应严查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虚假宣传、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
5.人员管理。重点检查食品小作坊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健康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现场检查食品生产人员个人卫生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6.原辅料、成品仓储管理。重点检查食品小作坊是否存放有与生产产品无关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原辅料、成品是否离地离墙存放,储存环境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过期原辅料和回收成品未按规定处理。
7.包装与标识。重点检查食品小作坊是否在生产加工的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主要成分或者配料、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名称和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标明“作坊食品”字样。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公示和实施食品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要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配齐配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切实建立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二)加强告诫提醒。各县(市、区)局要严格落实省、市局对高风险生产行业风险防控部署,按照《赣州市2024年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方案》要求持续完善辖区内食品生产单位、重点区域、重点品种的“三张清单”。要对乳制品、肉制品、饮料(含包装饮用水)、成品粮等高风险大宗消费食品企业组织开展风险会商提醒。要对抽检屡次不合格企业、举报投诉较多的问题企业实施约谈,并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开展告诫提醒,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加强问题整改。各县(市、区)局应完善问题企业整改销号机制,按照监督检查的情况,督促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逐一进行核查,确保企业整改到位、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处置率100%。对检查中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查处。
(四)加强信息归集。各县(市、区)局应当持续推进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及时汇总归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抽检结果等信用信息数据。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一律及时录入国家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系统,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一律及时录入“赣溯源”平台,并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和生产单位信用档案,推动监管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常态化。
(五)加强信用监管。各县(市、区)局要《关于加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预警管理的通知》要求,全面掌握生产动态,及时汇总监督检查信息,持续加强辖区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预警工作。对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及《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黑名单”)的情形的,各地应及时将相关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黑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等网站向社会公示。
各县(市、区)局应当于2024年5月20日前,将辖区食品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包含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小作坊评定的风险等级结果)及公示情况报备至市局食品生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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