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重点领域信息>监管检查>食品药品

在线检阅: 搜索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6期)

访问量: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26期)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市的11批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现将不合格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章贡区百户沙石超市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

(一)产品名称:泥鳅,购进日期:2024-3-25;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一)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章贡区百户沙石超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的泥鳅。经核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批次的泥鳅共2.6公斤,该批次泥鳅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章贡六不罚〔2024〕16号)。

二、章贡区星新腊制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腊鸭腿

(一)产品名称:腊鸭腿,购进日期:2023-12-26;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至章贡区星新腊制品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的腊鸭腿。经核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批次的腊鸭腿共40公斤,该批次腊鸭腿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的腊鸭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2.处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8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章贡六处罚〔2024〕14号)。

三、赣州中添百货有限公司东山分公司经营的小台芒

(一)食品名称:小台芒;购进日期:2024年04月15日;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中添百货有限公司东山分公司,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和召回不合格批次小台芒。经核查,该超市采购经营的不合格批次小台芒数量为12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小台芒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经营的涉案小台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不罚〔2024〕3046号)。

四、南康区丽芬酱菜小作坊加工经营的手工姜丝和秘制洋姜

(一)食品名称:手工姜丝;加工日期:2024年04月09日;不合格项目:甜蜜素。

食品名称:秘制洋姜;加工日期:2024年04月09日;不合格项目:甜蜜素。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丽芬酱菜小作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加工经营不合格批次手工姜丝和秘制洋姜。经核查,该作坊加工经营的不合格批次手工姜丝和秘制洋姜数量共计4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加工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手工姜丝和秘制洋姜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835元,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4〕3044号)。

五、南康区刘红燕餐馆经营的水煮手工面

(一)食品名称:水煮手工面;购进日期:2024年04月18日;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刘红燕餐馆,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水煮手工面。经核查,该餐馆采购经营的不合格批次水煮手工面数量共计1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水煮手工面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4〕3045号)。

六、南康区荣胜早餐店经营的煮手工面

(一)食品名称:煮手工面;购进日期:2024年04月18日;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荣胜早餐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煮手工面。经核查,该早餐店采购经营的不合格批次煮手工面数量共计1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煮手工面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4〕3049号)。

七、南康区悦客生活超市经营的多味花生

食品名称:多味花生;生产日期:2024年04月01日;购进日期:2024年04月10日;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悦客生活超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和召回不合格批次多味花生。经核查,该超市采购经营的不合格批次多味花生共计1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多味花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多味花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不罚〔2024〕3047号)。

八、南康区小马有果水果店经营的荔枝和库尔热香梨

(一)食品名称:荔枝;购进日期:2024年05月08日;不合格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食品名称:库尔热香梨;购进日期:2024年04月26日;不合格项目:乙螨唑。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小马有果水果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和召回不合格批次荔枝和库尔热香梨。经核查,该水果店采购经营的不合格批次荔枝和库尔热香梨数量分别为35公斤和540公斤,不合格批次荔枝和库尔热香梨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荔枝和库尔热香梨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荔枝和库尔热香梨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经营的涉案荔枝和库尔热香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不罚〔2024〕3048号)。

九、南康区有灿沙县小吃经营的煮沙河粉

(一)食品名称:煮沙河粉;购进日期:2024年05月14日;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有灿沙县小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煮沙河粉。经核查,该小吃店采购经营的不合格批次煮沙河粉数量共计2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煮沙河粉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4〕3050号)。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6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