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第1季度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赣州经开区分局、蓉江新区分局,市综合检验检测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市产品生产现状,现将2024年第1季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市级监督抽查任务。本季度安排食品相关产品、建筑钢材、混凝土外加剂共3类产品进行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由市综合检验检测院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局配合。
(二)县级监督抽查任务。安排瓦楞纸箱、化肥、纺织品(校服、衬衫、儿童及婴幼儿服装等)、农用薄膜(农用地膜、农用棚膜)共4类产品进行县级监督抽查,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赣州经开区分局、蓉江新区分局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
(一)各县(市、区)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产品质量县级监督抽查工作。在产品抽样过程中,应当统一使用规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文书,规范填写产品名称,所抽样品于2月29日前送市综合检验检测院等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终止抽样,并对违法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如遇当地无此类产品生产企业的情况,应向市局产品质量监管科提交书面说明。
(二)市综合检验检测院在实施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抽样工作时,应联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实行抽检分离,确保公正性;每家企业原则上只抽取1批次样品,严禁超计划批次抽样,同时抽查的样品应保证一定的抽样基数。抽样人员必须持市局开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和本《通知》到相关企业抽样,抽样工作原则上应在规定实施时间内完成。被检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终止抽样,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三)在检验工作结束后,市综合检验检测院应当将《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查结果通知单》及时寄送被检企业,并于3月31日前将分析报告及抽查费用决算申请表等材料报送市局,不得瞒报、虚报。
三、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监督抽查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检验人员的管理,务必按时完成抽查任务,确保工作质量。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被检企业收取费用。
(三)其它事项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附件:2024年第1季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安排表
附件
2024年第1季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安排表
序号 |
产品名称 |
抽查类别 |
抽查对象 |
实施单位 |
1 |
食品相关产品 |
市级监督抽查 |
全市各生产企业 |
市综合检验检测院 |
2 |
建筑钢材 |
市级监督抽查 |
全市各生产经销企业 |
市综合检验检测院 |
3 |
混凝土外加剂 |
市级监督抽查 |
全市各生产企业 |
市综合检验检测院 |
4 |
瓦楞纸箱 |
县级监督抽查 |
全市各生产企业 |
各县(市、区)局、赣州经开区分局、蓉江新区分局 |
5 |
化 肥 |
县级监督抽查 |
全市各生产经销企业 |
各县(市、区)局、赣州经开区分局、蓉江新区分局 |
6 |
纺织品(校服、衬衫、儿童及婴幼儿服装等) |
县级监督抽查 |
全市各生产经销企业 |
各县(市、区)局、赣州经开区分局、蓉江新区分局 |
7 |
农用薄膜(农用地膜、农用棚膜) |
县级监督抽查 |
全市各生产经销企业 |
各县(市、区)局、赣州经开区分局、蓉江新区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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