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底,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线索,显示南康某消防器材经销商(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灭火器主要组分(磷酸二氢钾)含量低于75%,不符合GB4351.1-2005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遂依法对该经销商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灭火器24具,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灭火器的违法行为。2024年3月25日,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并对产品生产单位进行溯源,依法将案件线索移交至生产单位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据悉,公安部门已对不合格灭火器生产单位刑事立案。
以案说法
消防产品的质量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平安,一旦发生火灾,有效的自救器材是守护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防线,而伪劣的消防器材不但起不到防火灭火的作用,还会耽误火灾的扑救。《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至三十二条明确了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生产经营者应主动夯实主体责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