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2023年度第一批次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南康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公告如下:
一、规划用途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公园绿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本批次征收土地涉及东山街道坪岭村、金鸡村、官坑村,镜坝镇老镜坝村,龙岭镇樟桥村、台头村、金塘村、贝山村、向阳村,蓉江街道洋坝村、桥口村、苏茅村、岭下村、麻田村。
具体征收范围见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土地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面积23.4410公顷。其中:水田7.4421公顷、旱地1.1522公顷、园地1.0113公顷、林地4.2730公顷、草地1.9696公顷、坑塘水面1.5981公顷、沟渠0.1826公顷、农村道路0.2978公顷、设施农用地0.0081公顷、田坎0.3277公顷、建设用地5.0080公顷、未利用地0.1705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政策、支付对象
(一) 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关于公布南康区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康府字〔2020〕8号)、《赣州市南康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康府办字〔2017〕2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征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序号 |
地 类
区域 范围 |
农用地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水田、园地、人工高产油菜园、养殖坑塘 |
旱地 |
林地及其它农用地 |
||||
1 |
东山街道 蓉江街道 镜坝镇 龙岭镇 |
46970 |
42700 |
17080 |
42700 |
12810 |
上述标准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社会保障费。
(三)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等)的认定、补偿、安置方法和标准等按《赣州市南康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康府办字﹝2017﹞20号)文件规定执行。包括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货币安置、房屋安置的二种安置形式;房屋安置的对象及安置人口的认定等。
(四)支付对象、支付方式
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附着物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附着物属于农户或其他权利人的,补偿费支付给农户或其他权利人。征地补偿费通过银行直接存入支付对象的账户上。
五、社会保障政策
(一)政策依据。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2014﹞12号)及《关于印发<南康区完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康办字﹝2013﹞98号)的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完全失地农民办理失地农民证,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完全失地农民每人每月补助500元。
(二)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社保安置方式安置。
(三)社保资金落实。区政府按赣府字﹝2015﹞81号文件规定,按9万元/公顷的标准,落实资金187.8759万元预存入市人社局社保专户。待省政府批准用地后由区人社局按社保政策落实到位。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3月3日。
七、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由我部门按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按放弃听证办理。
附件: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联系单位: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南康分局
联系电话:0797-6611053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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