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56号)等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南康区人民政府拟定了南康气象探测环境改善工程(南康国家基本气象站)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本项目拟征收土地涉及东山街道上坪村。
二、征收目的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此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其他公用设施用地,拟用于南康气象探测环境改善工程(南康国家基本气象站)项目。
三、征收土地面积
经调查,本次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约39.5865亩,其中:林地37.689亩、农村道路1.8975亩。
四、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政策、支付对象和期限
(一)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关于公布南康区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康府字〔2023〕39号)、《赣州市南康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康府办字〔2017〕2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等)的认定、补偿、安置方法和标准
按《赣州市南康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康府办字〔2017〕20号)文件规定执行。包括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货币安置、房屋安置的二种安置形式;房屋安置的对象及安置人口的认定等。
(三)支付对象、支付方式
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附着物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附着物属于农户或其他权利人的,补偿费支付给农户或其他权利人。所有费用以转账方式线上支付。
(四)支付期限
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其他安置方式的期限按协议约定执行。
五、社会保障政策
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及《关于印发<南康区完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康办字〔2013〕98号)的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完全失地农民办理失地农民证,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完全失地农民每人每月补助500元。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10月12日至2023年11月13日。本公告同时在南康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
七、听证事项
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规定,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应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南康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联系单位: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南康分局
联系电话:0797-6623891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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