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赣州市南康区202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的需要,依据赣州市南康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赣州市南康区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赣州市南康区202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规划用途
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城镇道路、防护绿地、公园绿地、物流仓储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拟征收土地位于龙岭镇新屋村、秀峰村,东山街道官坑村,具体征收范围见预征收土地红线图。
三、征收土地权属单位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龙岭镇秀峰村新大坑组、下朱何坑组,新屋村社官组、大营组、新屋组;东山街道官坑村高岸头组、高岭背组等2个乡(镇、街道)3个村7个村小组(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四、征收土地面积及主要地类
1.土地面积: 约0.3159公顷(以现场调查确认地类为准)。
2.主要地类:水田、林地、建设用地等(以现场调查确认地类为准)。
五、征收土地补偿、青苗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和《关于公布南康区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康府字〔2020〕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如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则按最新标准执行。
青苗、附着物按照《赣州市南康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康府办字〔2017〕2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安置保障政策
1.按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印发<南康区完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康办字〔2013〕98号)文件精神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完全失地农民将办理失地农民证,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2.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纳入养老保险范围,执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文件精神,确保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解决被征地农民后顾之忧。
七、告知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4月6日至2023年4月20日。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九、本公告下发后,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青苗、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拟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其他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予以配合。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红线图
联系单位: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南康分局
联系电话:0797-6611053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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