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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关于赣州市南康区2024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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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南康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赣州市南康区2024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具体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一)本项目拟征收土地涉及东山街道官坑村下房坑月形组、薛屋组、罗屋场组、角落坑组、石塘组、官口坑组、高岸头组,龙岭镇金龙社区下屋二组。详见拟征收土地红线图(最终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面积:约118.464亩(最终面积以批准面积为准)。

二、征收土地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类建设活动。用于南康区2024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安排

在2024年2月21日至2024年2月27日,南康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青苗、树木、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相关权利人配合调查,调查结果由参与各方签字确认。同时对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参保情况开展调查。

不能参加土地现状调查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场参加调查又不签字确认的,由南康区人民政府申请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

四、有关要求

(一)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或者相关权利人应当根据调查工作的安排配合做好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等工作。

(二)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五、征收土地补偿、青苗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和《关于公布南康区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康府字〔2023〕3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青苗、附着物按照《赣州市南康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康府办字〔2017〕2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告知期限

预公告期限自2024年2月20日至2024年3月4日。同时预公告在南康区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南康分局

联系电话:0797-6623891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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