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现对拟定级的医疗机构予以公示,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向我委以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反映问题,反映的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公布之日算起。
公示期间受理科室:市卫生健康委医政与体制改革科,联系电话:0797-8169066
1、拟定级单位(人):宁都县妇幼保健院;
2、拟定级医疗机构级别、类别:二级妇幼保健院;
3、拟定级医疗机构名称:宁都县妇幼保健院;
4、拟定级医疗机构选址:宁都县梅江镇环西北路1号;
5、拟定级医疗机构所有制形式:全民;
6、拟定级医疗机构经营性质: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7、拟定级医疗机构床位(牙椅):49张;
8、拟定级医疗机构服务对象:社会;
9、拟定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妇女保健科、儿科、儿童保健科、眼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
10、拟定级医疗机构符合赣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赣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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