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绩、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众评议可在政府网站、政府公众号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进行,也可以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企业和群众代表、“五型”政府建设监督员、有关专家进行。社会评议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真实、规范、及时、准确;
(三)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否全面,重点是否突出;
(四)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是否多样、便民,是否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务新媒体等载体公开政府信息;
(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到位,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是否按照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可,是否能够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其他需要评议的内容。
第六条 评议方式:
(一)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二)问卷评议。根据监督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三)专题评议。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企业和群众代表等各界人士为特邀监督评议员,组成监督评议小组,进行专题监督评议。
第七条 评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