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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持证矿山大排查大整治发现问题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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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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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持证矿山大排查大整治

发现问题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持证矿山大排查大整治发现问题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3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持证矿山大排查大整治发现问题

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暨美丽江西建设推进会精神,结合全市矿山在各类督察、信访举报、网络舆情、执法监察、审计整改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决定在全市开展持证矿山大排查大整治发现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企业主体、属地主责、行业监管,依法依规、分类整改,清单管理、挂账销号”的原则开展专项整治,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深化矿山生态治理,加强和规范矿山开发利用保护修复管理秩序,抓紧补齐美丽赣州建设的短板弱项,筑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实现持证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提升,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有序推进,矿产资源有序开发,矿山生态治理体系更加健全,持续推进矿山行业绿色低碳、安全高质量发展,厚植绿色生态底色,全面提升生态质量和稳定性,为更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贡献赣州力量。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矿山环境治理,巩固环保督察成效

1.切实巩固中央、省环保督察成效,对历次中央、省环保督察和长江经济带警示教育片反馈涉矿突出问题进行“大起底,大摸排,大整治”,确保问题全部整治到位,矿山生态环境得到全面改善。

2.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义务,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以及矿山年度修复计划实施生态修复,并切实加强修复区域后期管护,进行科学水肥管理和日常维护。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完善规划,强化措施,统筹用好各类财政资金,积极利用市场化机制,加快实施矿山生态修复。

3.做好废土废渣废料等固体废弃物的合理堆放和风险管控;做好采选等废水处置和达标排放,防止污水直排,杜绝“牛奶河”现象;严密监控管控矿山周边区域地表径流和地下水水质条件,严防土壤和水体重金属污染;督促矿山企业按要求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避免含硫化物等废气外溢;配套建设并稳定运行喷淋降尘、密闭厂棚等粉尘污染防治设施,加强生产工序粉尘及堆土场、砂石堆场扬尘的管控,落实日常扬尘防控措施和噪音日常监管措施。对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不齐全的,及时督促办理,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已建矿山“三废”排放不符合标准的,未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责令停产整顿,整改验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后方可恢复开采。

4.加强对矿山开采、尾矿堆放、矿区内运输环节的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等工作监督管理;做好对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纠纷、历史遗留环境问题的整治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治理,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深化矿山生态治理,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管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审批局(列第一位为牵头责任部门,下同)〕

(二)强化水保林业监管,坚决守护绿水青山

5.强化水土保持,防治矿山人为水土流失。督促矿山企业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完善排水沟、沉砂池等水土保持设施,避免因水土流失造成农田破坏等问题。强化矿山项目生产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严格矿山水土保持项目验收,对不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一律不予备案。对未批先建、未批先弃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6.强化用林监督管理,妥善处理森林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依法依规使用林地,确保生态环境稳定。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对未批先用、批东占西、批少占多以及未按批准用途使用林地的予以严肃查处。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管责任部门:市水利局、市林业局〕

(三)夯实安全监管责任,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7.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加强对危险源的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对开采产生的高陡边坡、采空区等,要及时督促整改,避免产生滑坡、塌陷等现象。督促矿山企业使用符合生产安全的设备,特别是地下开采的矿山,井下作业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避免发生冒顶事故。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环境污染事故。

8.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的,超限超载运输矿产品且拒不整改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或者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长期停工停产、资源枯竭的矿山,积极引导退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管责任部门: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强开采过程监管,严打非法开采行为

9.严格按照矿山开采利用方案和安全生产设计进行开采,加强矿山特别是露天矿山开采全过程监管。

10.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对侵占生态红线,毁坏林地,占用耕地堆放或填埋固废;违规取水;生态修复项目砂石土未纳入公共交易平台进行处置;无用林用地手续开采;无环评审批和验收手续开采;无证或证照过期、证照不齐勘查开采;超越批准范围、不按批准的矿种开采;以采代探、破坏性采矿;非法转让采矿权以及以工程建设、生态修复、消除安全隐患名义变相非法采矿,以及各种形式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坚决予以立案查处。

11.严厉打击安全生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指导矿山开发利用和技改,倒逼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标准的矿山淘汰退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管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五)着力化解信访矛盾,维护矿地和谐稳定

12.扎实做好信访举报、网络舆情、媒体曝光等涉及矿山开发利用全链条信访舆情的化解整改工作,抓住问题关键,逐一销号。对反复出现、多次举报的要重点督办,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有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管责任部门:市委信访局、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

三、实施步骤

本次全市持证矿山大排查大整治发现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时间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3月底并长期坚持,分为动员部署、问题排查、全面整改和总结提升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10月20日前)。制定全市持证矿山大排查大整治发现问题专项整治方案,并召开相关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各县(市、区)要广泛动员,召开动员会议,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持证矿山大排查大整治发现问题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工作保障机制,成立工作专班,抽调精干人员集中办公,专门对接处理矿山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属地政府和矿山企业要主动落实整治主体责任,相关单位要落实经费保障,积极筹措安排好资金,确保整治工作保障有力。

(二)问题排查阶段(2023年10月31日前)。各县(市、区)认真按照《赣州市持证矿山大排查大整治发现问题专项整治清单》填报要求,结合环保督察、自然资源督查、执法监察、巡查排查、专项整治、信访举报、网络舆情、暗访督查和审计整改等工作对辖区内矿山全面梳理过筛,举一反三排查问题隐患,确保不留死角,做到“应排尽排,应报尽报”。充分发挥属地政府和矿山企业的主观能动性,排查工作横要到边,竖要到底,不局限于市级下发的问题清单,在保证排查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暴露问题。排查出的问题描述要详细精准,分门别类,整改措施要合理可行,一一对应。2023年10月31日前将排查结果报送至持证矿山大排查大整治发现问题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邮箱:gzkbk123456@163.com)。

(三)全面整改阶段(2024年1月31日前)。各县(市、区)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逐一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工作台账,严格按照“一矿一方案”整改要求,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将矿山企业纳入整改计划,制定整改方案,细化整改措施,倒排工期推进整改销号。从严从实抓好重点问题整改,做到“责任不落实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确保按期、高质量、高标准完成整改任务,参照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实行销号管理。坚持“随排随报,边查边改”,在整改过程中遇到的新增问题,要在已有“存量”的基础上,及时补充“增量”,实施动态管理。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督促指导组,对全市持证矿山大排查大整治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抽查。一时难以完成的整改工作,要在完成阶段性整改工作后,依据既有方案持续跟进整改,最迟于2024年3月底前完成整改销号。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4年3月31日前)。各县(市、区)、各部门在深入整治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剖析各类问题成因,系统总结规范提升的方法举措,对存在短板弱项的体制机制性问题,梳理规章制度上的切入点,做好建章立制工作,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修复治理等方面建章立制,健全完善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促进矿业绿色健康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开展矿山综合整治、保护和改善矿山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不折不扣做好专项整治各项工作。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召集人的持证矿山大排查大整治发现问题专项整治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详见附件1)。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要成立工作专班推进工作,动态落实专项整治清单(详见附件2),确保专项整治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强化督促指导。市联席会议建立半月报机制,每月15日、月底前汇总各市级责任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整改进度;建立阶段会商机制,市、县整治联席会议每个阶段召开会商会议;建立跟踪督导机制,适时组织调研督导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督促指导。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各负其责(详见附件3),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矿山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及安全生产的指导,推动各地整改落地,取得实效。

(三)严肃监督问责。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样的形式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和监督,认真及时处置群众举报线索。对因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导致矿山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出现矿山安全生产事故、被媒体曝光产生不良影响等问题或采取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方式对待整改工作的,将移交相关部门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1.赣州市持证矿山大排查大整治发现问题专项整治联

席会议名单

2.赣州市持证矿山大排查大整治发现问题专项整治清单

3.赣州市持证矿山大排查大整治发现问题专项整治部

门职能分工

附件1

赣州市持证矿山大排查大整治发现问题

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名单

召 集 人:李克坚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召集人:何 琦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陈阳山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市政府对口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委信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日常工作。


附件2

赣州市持证矿山大排查大整治发现问题专项整治清单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序号

县(市、区)

矿山名称/矿点

问题来源

突出问题类型

问题

描述

整改

措施

责任

主体

责任

单位

监管

单位

整改时限

备注

1

XXX

XXX

1.中央、省环保督察

2.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反馈

3.信访举报

……

1.环保问题

2.生态修复不到位

3.存在安全隐患

……

1.

2.

3.

……

1.

2.

3.

……

2

填表说明:1.关于问题来源:可以是单一来源,也可以是多方面来源,完整准确写清楚反馈问题来源名称

2.关于突出问题类型:归纳总结问题大类,可以是单一问题,可以是多种问题,据实填报

3.关于问题描述:一是要与问题类型一一对应,二是问题描述务必具体详实,如生态修复问题要指出具体区位,大致面积,

问题程度等

4.关于整改时限:原则上为2023年12月31日前,确实无法完成的,如部分生态修复工作,完成时限最晚不得超过2024

年3月31日

5.整改措施应按照“一矿一方案”要求,于10月31日前报市持证矿山大排查大整治发现问题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件3

赣州市持证矿山大排查大整治发现问题

专项整治部门职能分工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工作,宣传专项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等,根据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安排,对重大典型案例进行公布曝光。

二、市委政法委:坚持将非法采矿问题纳入常态化扫黑除恶行业整治重点内容,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三、市发改委:负责新建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项目、黄金矿采选项目的核准转报,指导地方发改部门依法依规备案非金属矿山开发项目。

四、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污染环境等犯罪活动,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立案侦查,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涉黑涉恶犯罪行为。

五、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全市持证矿山大排查大整治发现问题专项整治的牵头单位,承担专项行动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落实;全面清查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对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指导相关地方和矿山企业做好生态修复、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依法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六、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保护地禁采区的环境监管,负责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落实情况,加强对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七、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许可权限做好矿产品经营性道路运输企业资质许可和运输车辆资质证件配发工作,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加强矿产品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依法查处矿山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

八、市水利局:负责监督矿山企业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督促矿山企业在投产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参与绿色矿山评估核查、根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矿山监督管理。

九、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排查矿山周边耕地是否存在非法堆放固体废弃物,影响农业生产现象;对群众反映影响耕地土壤环境突出的问题,开展耕地土壤污染评估。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和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共同督促矿山企业进行整改。

十、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严厉打击非煤矿山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生产建设行为。

十一、市林业局:负责矿山用林监督管理,排查矿山矿区与各类自然保护地重叠情况和非法占用林地情况,依法查处矿山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十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矿山企业有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十三、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和批复等涉矿行政审批管理。

十四、市财政局:负责按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对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计提、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市委信访局:负责协调、指导信访工作,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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