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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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市“九小”场所消防安全
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全市“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
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余渝水“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等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全国、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切实强化“九小”场所消防安全,进一步夯实火灾防控基础,确保火灾形势平稳,根据《全省“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方案》(赣消〔2023〕12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
按照“党政领导、消安委牵头、公安派出所靠前、场所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乡镇(街道)属地责任”原则,注重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实施“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切实摸清全市“九小”场所底数和消防安全状况,集中整治一批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断强化“九小”场所主体责任,着力压实行业部门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提高“九小”场所火灾防控水平,全力做到“少发火、不成灾、不亡人”,确保全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对象
(一)小商店:设区市城区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县(市)建筑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下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超市、市场);
(二)小旅馆:设区市城区客房数50间以下、县(市)客房数30间以下的小宾馆(旅馆、饭店);
(三)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学生住宿床位100张以下的学校及住宿床位5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校外培训机构;
(四)小医院(诊所、养老院):住院床位50张以下的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及老人住宿床位50张以下的养老院;
(五)小网吧: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网吧;
(六)小餐饮场所:设区市城区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县(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非娱乐性质的小餐饮、小酒吧等场所;
(七)小歌舞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录像厅、歌舞厅、练歌房、棋牌室、茶社、游艺、游乐等场所;
(八)小美容洗浴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洗浴、美容美发场所;
(九)小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100人以下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密集型小生产加工作坊。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风险研判,找出本地、本行业系统容易发生亡人和有影响火灾的小单位、小场所,进一步细化整治范围,因地制宜开展仓储物流、易燃易爆、群租房等具有地域特点的综合治理。
三、整治重点
(一)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场所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未开展每日防火巡查、每月防火检查,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未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员工不会使用灭火器、消火栓;涉及多产权多业态场所消防管理责任不清,未明确共用疏散通道、建筑消防设施等管理责任。
(二)场所设置要求。场所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建筑内,或违法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活动用房违规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明火厨房未与场所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电缆井、管道井等防火封堵不严密;场所内违规设置员工宿舍或违规住人。
(三)消防安全疏散。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足;锁闭、封堵、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未采用平推式外开门;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足1.1米;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广告牌等设施。
(四)场所装饰装修。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违章搭建;违规使用聚丙烯、聚氨酯、塑料绿植等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建筑内部装修擅自减少安全出口数量和宽度,增加疏散距离。
(五)消防设施器材。未按要求设置灭火器,或存在压力不足、软管破损等现象;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未配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或存在损坏、未通电等现象;未按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或存在管网无水、系统瘫痪等现象;停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
(六)电气消防安全。配电箱(柜)电线连接不规范;电线电缆未穿管保护,直接穿越易燃可燃材料;开关、插座直接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照明灯具与可燃物未保持安全距离或未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随意乱拉乱接电线,擅自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违规在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场所内等停放、充电。
(七)用火用气安全。违规使用明火;取暖设备使用时未与附近可燃物保持距离且无人员看护;违规在营业期间实施电气焊,人员无证作业,未落实防护措施;使用燃气的部位未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餐饮场所未落实厨房烟道每季度清洗。
(八)初期火灾处置。未结合实际制定可操作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定期演练;员工不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会报火警、不会扑救初起火灾、不会组织疏散逃生。
四、工作措施
(一)全方位发布一份工作通告。各地、各相关部门应在本辖区、本行业系统“九小”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关于加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见附件1,简称《通告》);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利用广播、电视、官网、官微等宣传阵地,向社会广泛发布《通告》,全面掀起整治行动热潮。
(二)组织召开一次整治现场会。针对“九小”场所类别,由各地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消防救援部门打造消防安全示范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召开“九小”场所整治现场会,讲清隐患问题、明确整改措施、统一整治标准、推广示范经验。
(三)指导开展一次自查自改。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九小”场所开展自查自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动村(居)委工作人员、网格员、物业人员等基层力量上门入户宣传发动,指导属地范围内“九小”场所开展自查自改;各“九小”场所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照整治重点内容,自评风险、自查安全、自改隐患。
(四)逐级组织一次大约谈。由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消防救援部门参与,分级分类对“九小”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召开约谈会,落实观看一次《警示教育片》、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告知、作出一次消防安全承诺、发放一份工作指导手册“四个一”措施,切实提升“九小”场所风险防范意识。
(五)全面开展一次排查检查。坚持“属地主责、划分网格、分片包干”相结合,将每个乡镇、街道划分若干片区网格,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公安派出所、消防所、综合执法队、市场监管分局等基层力量,逐个网格逐个场所开展地毯式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各县(市、区)消安委要每月分行业领域对基层已排查的“九小”场所组织开展联合抽查,由教育、民政、住建、商务、文旅、卫健、应急、市场监管等行业部门会同消防和公安部门,按一定比例(按各行业部门“九小”场所数量定抽查比例,场所数量100家以下按50%、100家以上按40%、300家以上按20%、1000家以上按5%、3000家以上按2%、5000家以上按1%)开展。排查检查情况录入“‘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平台”(附件2)。
(六)整治消除一批风险隐患。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隐患台账清单,依法依规处理,实行闭环整改。现场能够整改的,由基层排查力量当场反馈并依法督促整改;现场难以整改的,应报送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督促整改;对乡镇(街道)难以推动整改的,逐级报送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消防救援部门,共同督促整改。部门联合抽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合力督促整改;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或区域性隐患问题突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七)推广一系列硬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推进隐患整改的过程中,要指导场所采取经济实用的措施提升本质消防安全水平。推广采用沿街店面“3+1”(配备两具以上灭火器、安装独立烟感、清理违规住人以及开展一次实操实训),合用场所“4+1”(物理隔断、打通逃生通道、安装独立烟感和简易喷淋、配备灭火器以及开展一次全员培训)等防控措施,最大限度消除“小火亡人”风险。
(八)持续推进一轮宣传培训。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全面宣传综合治理行动,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制作传播一批火灾警示录;在主流媒体曝光一批火灾隐患突出的“九小”场所,并跟踪报道整改进程。对每一起“九小”场所火灾,各地要组织周边“九小”业主现场参观火灾现场,落实进行一次火灾原因调查、组织一次现场警示教育、开展一次消防基本技能实操实训、进行一次现场战评的“四个一”工作,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派出所、消防所、政府专职消防队要对“九小”场所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基本技能实操实训,提升从业人员“会报警、会疏散、小火会用灭火器、大火会用消火栓”的能力。
五、职责分工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职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县(市、区)政府:综合治理行动的第一责任主体,牵头组织综合治理,及时研究解决涉及“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治理行动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区“九小”场所整治宣传发动、基层排查和隐患督促整改。
各级消安委: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综合治理行动的统筹协调。
教育部门:负责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小养老院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文广新旅部门:负责小网吧和小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卫健部门:负责小医院(诊所)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依职责负责小生产加工企业中有关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商务部门:负责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等方面加强商贸行业消防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小商店、小餐饮、小旅馆、小美容洗浴场所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督促公安派出所对辖区“九小”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住建部门:负责依法实施“九小”场所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九小”场所。
消防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公安派出所开展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并将“九小”场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各行业部门要积极参与联合检查、督改隐患问题;督促指导“九小”场所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开展自查自改;开展行业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分类推动“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教育、公安、住建、文旅、卫健、市场监管、消防等负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对“九小”场所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等法定条件应当严格把关。
六、工作步骤
综合治理行动自即日起至12月31日,分四个阶段,前三个阶段交叉进行、压茬推进。
(一)动员部署(2月9日前)。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县级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观看《全省“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暗访纪实》,并召开动员部署会,发布综合治理公告,全面部署发动;各乡镇、街道明确排查人员,由消防部门对基层排查力量进行宣贯培训,同步做好排查人员的分类注册、场所信息采集、隐患排查录入等平台功能培训工作。
(二)自查自改(2月29日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发动“九小”场所对照整治重点进行自查自改。
(三)排查整治(10月31日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基层力量开展排查,各地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并采取依法查处、约谈警示、通报函告、挂牌督办等方式分级分类推进整改、销案,确保全面排查一遍、整治一遍。
(四)巩固提升(1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各相关部门认真总结综合治理行动,政府层面出台“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立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清“九小”场所面临的消防安全严峻形势,将此次综合治理作为预防本地区、本行业火灾事故特别是“小火亡人”事故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的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搞好动员部署,压实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二)力求整治实效。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主动作为,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机制,切实形成整治合力。要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实行任务清单化管理、隐患清单化整改,严禁搞形式、走过场,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同时,要统筹发展和安全,既要全面排查整改隐患,又要统筹兼顾经济民生,避免“一刀切”“运动式”执法。
(三)强化督导问责。各地要强化调度指导,加强督导检查,对综合治理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约谈;各地政府要将专项整治情况纳入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对辖区“九小”场所发生亡人火灾的,要严格倒查责任。市消安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
乡镇(街道)要汇总基层综合治理情况,按月填写《“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隐患和整改责任清单》(见附件3)、《“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统计表》(见附件4)并报当地县(市、区)消安委办和公安部门。各县(市、区)要将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于2月9日前报送市消安委办和市公安局;从2月起,每月23日前,汇总报送《“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统计表》及月度工作情况至市消安委办和市公安局;12月31日前上报工作总结。
联系人: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黄俊(0797-7391854,gzsawhxfaqwyh@163.com);市公安局郭福明(0797-8685872,516514115@qq.com)。
附件:1.关于加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2.“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检查表
3.“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隐患和整改责任
清单
4.“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统计表
附件1
关于加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
通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山西吕梁“11.16”火灾事故重要指示和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九小”场所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立即开展自查自改,现将自查重点内容通告如下:
一、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场所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未开展每日防火巡查、每月防火检查,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未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员工不会使用灭火器、消火栓;涉及多产权多业态场所消防管理责任不清,未明确共用疏散通道、建筑消防设施等管理责任。
二、场所设置要求。场所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建筑内,或违法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活动用房违规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明火厨房未与场所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电缆井、管道井等防火封堵不严密;场所内违规设置员工宿舍或违规住人。
三、消防安全疏散。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足;锁闭、封堵、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未采用平推式外开门;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足1.1米;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广告牌等设施。
四、场所装饰装修。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违章搭建;违规使用聚丙烯、聚氨酯、塑料绿植等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建筑内部装修擅自减少安全出口数量和宽度,增加疏散距离。
五、消防设施器材。未按要求设置灭火器,或存在压力不足、软管破损等现象;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未配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或存在损坏、未通电等现象;未按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或存在管网无水、系统瘫痪等现象;停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
六、电气消防安全。配电箱(柜)电线连接不规范;电线电缆未穿管保护,直接穿越易燃可燃材料;开关、插座直接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照明灯具与可燃物未保持安全距离或未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随意乱拉乱接电线,擅自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违规在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场所内等停放、充电。
七、用火用气安全。违规使用明火;取暖设备使用时未与附近可燃物保持距离且无人员看护;违规在营业期间实施电气焊,人员无证作业,未落实防护措施;使用燃气的部位未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餐饮场所未落实厨房烟道每季度清洗。
八、初期火灾处置。未结合实际制定可操作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定期演练;员工不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会报火警、不会扑救初起火灾、不会组织疏散逃生。
各地将组织公安派出所、综合执法队、市场监管分局等基层力量开展“九小”场所排查检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抽查。鼓励群众通过12345,或直接向当地消防、公安等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要求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和举报核查属实的,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将依法查处。
本通告所称“九小”场所,主要指小商店、小旅馆、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小医院(诊所、养老院)、小网吧、小餐饮场所、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
特此通告。
附件2
“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风险隐患综合治理行动检查表
实施检查单位: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场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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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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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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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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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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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是否存在隐患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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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安全管理 |
1.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未开展每日防火巡查、每月防火检查,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
□存在 □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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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员工不会使用灭火器、消火栓 |
□存在 □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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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及多产权多业态场所未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协议,未明确共用疏散通道、建筑消防设施等管理责任 |
□存在 □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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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隐患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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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场所设置 |
1.场所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建筑内,或违法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
□存在 □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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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活动用房违规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 |
□存在 □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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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 |
□存在 □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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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明火厨房未与场所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
□存在 □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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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电缆井、管道井等防火封堵不严密 |
□存在 □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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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场所内违规设置员工宿舍或违规住人 |
□存在 □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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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隐患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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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
1.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足 |
□存在 □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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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锁闭、封堵、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
□存在 □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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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出口未采用平推式外开门 |
□存在 □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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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足1.1米 |
□存在 □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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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广告牌等 设施 |
□存在 □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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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隐患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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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场所装饰装修 |
1.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违章搭建 |
□存在 □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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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规使用聚丙烯、聚氨酯、塑料绿植等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 |
□存在 □不存在 |
|||
3.建筑内部装修擅自减少安全出口数量和宽度,增加疏散距离 |
□存在 □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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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隐患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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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消防设施器材 |
1.未按要求设置灭火器,或存在压力不足、软管破损等现象 |
□存在 □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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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未配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或存在损坏、未通电等现象 |
□存在 □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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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按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设施,或存在管网无水、系统瘫痪等现象 |
□存在 □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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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停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 |
□存在 □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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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隐患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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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电气消防安全 |
1.配电箱(柜)电线连接不规范 |
□存在 □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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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线电缆未穿管保护,直接穿越易燃可燃材料 |
□存在 □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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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关、插座直接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 |
□存在 □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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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照明灯具与可燃物未保持安全距离,未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 |
□存在 □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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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随意乱拉乱接电线,擅自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 |
□存在 □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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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违规在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停放、充电 |
□存在 □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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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隐患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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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用火用气安全 |
1.违规使用明火 |
□存在 □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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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暖设备使用时未与附近可燃物保持距离且无人员看护 |
□存在 □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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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规在营业期间实施电气焊,人员无证作业,未落实防护措施 |
□存在 □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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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使用燃气的部位未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 |
□存在 □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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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餐饮场所未落实厨房烟道每季度清洗 |
□存在 □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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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隐患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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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初期火灾处置 |
1.未结合实际制定可操作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定期演练 |
□存在 □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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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员工不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会报火警、不会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初起火灾、不会组织疏散逃生 |
□存在 □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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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隐患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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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隐患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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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名): 场所随同检查人员(签名):
附件3
“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隐患和整改责任清单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场所名称 |
场所类别 |
场所地址 |
业主姓名及联系方式 |
发现的隐患问题 |
督促整改责任部门 |
督促整改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
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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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此表由乡镇(街道)按月填报当地县(市、区)消安委办和公安部门,未发现隐患的“九小”场所也应填入台账;2.“场所类别”填写“小商场、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小医院(诊所、养老院)、小餐饮场所、小旅店、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3.整改责任部门按文件中整治措施要求,填写XX乡镇(街道)、XX公安派出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任人为开展检查人员或责任部门指定人员;4.整改情况逐条填写是否整改完毕。
附件4
“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基层 排查 情况 场所 类型 |
小商店 |
小旅馆 |
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
小医院(诊所、养老院) |
小网吧 |
小餐饮场所 |
小歌舞娱乐场所 |
小美容洗浴场所 |
小生产加工企业 |
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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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
幼儿园 |
校外培训机构 |
医院 |
诊所 |
养老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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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单位场所(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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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隐患(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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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隐患(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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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发动情况 |
部门联合检查(县级统计填报) |
执法数据(县级统计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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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贴 《通告》(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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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入户消防宣传(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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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宣传(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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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检查场所(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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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隐患(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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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隐患(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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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实施行政处罚(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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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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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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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1.此表由乡镇(街道)按月填报当地县(市、区)消安委办和公安部门;2.县(市、区)从2024年2月起,每月23日前,汇总报送此表及月度工作情况至市消安委办和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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