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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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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发改价管字〔2021100


市住建局:

报来《关于调整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物业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近年来,随着物价水平总体上涨,物业服务企业运营成本不断上升,我市2013年调整的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物业费标准(公共租赁住房无电梯的多层楼栋)已无法满足实际运营需求。为加强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管理,形成良性发展,经研究,在不调整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含物业费)的基础上,现就调整我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廉租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维持不变,按建筑面积每月0.5/标准执行。

二、公共租赁住房多层楼栋(无电梯)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由每月0.5/调整为1/

三、公共租赁住房高层楼栋(有电梯)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维持不变,按建筑面积每月1.5/标准执行(含电梯运行费)。

四、我市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在上述收费标准范围内,通过招标以合同形式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请做好收费公示和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41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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