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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发改价管字〔2022〕8号 |
市中心城区各公办幼儿园,章贡区、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赣县区、南康区发改、教育、财政部门:
为全面提高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推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江西省定价目录》等文件规定,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并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幼儿园运营成本和学前教育发展等因素,在参照我省其它设区市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我市中心城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省级示范幼儿园:560元/月/生;
2.市级示范幼儿园:460元/月/生;
3.城区普通幼儿园:360元/月/生;
4.乡村普通幼儿园:260元/月/生。
二、执行范围
根据中心城区“五区一体化”发展要求,此次统一调整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包括市本级、章贡区、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赣县区、南康区的公办幼儿园。
三、相关要求
1.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退费、资助及管理监督规定,仍按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及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3〕705号)文件执行。
2.要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幼儿园收费涉及千家万户,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好我市中心城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新政策。
3.各区原制定的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文件同时废止,统一执行中心城区收费标准。
四、执行时间
上述收费标准自2022年春季开学起执行。
赣州市发展改革委 赣州市教育局 赣州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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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7日
抄送: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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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
2022年1月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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