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县(市、区)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健康委,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经济发展局、社会事务管理局:
现将《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降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1〕95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市发展改革委 赣州市财政局 赣州市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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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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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
2021年12月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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