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科创飞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和赣州重要讲话精神,聚焦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全面建设创新江西”目标定位,扎实推进市委打造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战略,大力实施科技创新赋能行动,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空间布局,探索建立灵活高效的招才引智机制,吸引国内外创新资源集聚赣州。根据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江西在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中加快崛起的实施意见》和赣州市委、市政府《赣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政策措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创飞地”,是指我市各园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国内外发达地区建立运营的科技研发、人才服务、项目孵化等飞出平台;或是引进国内外知名高校、大院大所、创投企业在我市建立运营的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分支机构等飞入平台。
第二条 “科创飞地”的建设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牵头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 “科创飞地”包括两种形式、五个类别:
(一)飞出市外型
第一类:科技研发飞地。赣州市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求,以就地吸引外部科研、创新资源为我市服务为目标,在创新资源集聚地区设立的实验室、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
第二类:科技人才飞地。赣州市各园区、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本地引才育才工作需求,以引进(含柔性)和培育高科技人才、服务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为目标,在知名高校院所或高科技人才集中的地区设立的引才育才工作机构。
第三类:科技孵化器飞地。赣州市各园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根据产业发展需求,以引进科技项目、企业和人才到赣州市产业化落地为目标,在发达城市设立的孵化器。
(二)飞入市内型
第四类:技术转移飞地。赣州市外高校、院所、医院根据产学研合作需要,以联合开展技术推广、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为目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五类:成果转化飞地。赣州市外企事业单位结合自身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技术服务和科技产业投资为目标,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单位须为赣州市内外企业、事业、民办非企等法人机构,科技人才飞地、科技孵化器飞地的申报主体是我市各级机关单位、产业园区。
第五条 申报第一类“科技研发飞地”的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赣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等独立法人机构。
(二)申报单位对研发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原则上研发机构与申报单位在主营业务领域和研发方向上应密切相关。
(三)研发机构设在赣州市外的创新资源集聚地区(包括国外),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100万元。
(四)研发机构办公和科研场地不少于200平方米。
(五)研发机构原则上应拥有不少于5人的专业研发人员,其中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职称或相当层次资深领军研发人员不少于1人,研发团队特别优秀的,研发人员数量可适当放宽。
(六)围绕申报单位业务需求实施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任务和绩效考核目标。
第六条 申报第二类“科技人才飞地”的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赣州市各级机关单位、各类产业园区。
(二)申报单位对人才服务平台拥有实际控制权,直接或委托合作方共同建设运营。
(三)人才服务平台设在赣州市外知名高校院所或高科技人才集中的地区,拥有不少于5名专兼职运营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固定办公场地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障人才服务平台日常运营开支。
(五)围绕赣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运营管理工作,具有明确的招才引智、对接考察、交流活动任务和绩效考核目标。
第七条 申报第三类“科技孵化器飞地”的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赣州市各级机关单位、各类产业园区,以及在赣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等独立法人机构。
(二)申报单位对孵化器飞地拥有实际控制权,直接或委托合作方共同建设运营。
(三)孵化器飞地设在赣州市外发达城市,具有健全的场所管理和项目孵化保障体系,能够提供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及基本办公设施。拥有不少于10名专兼职运营人员,其中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4人。
(四)截至申报之日,在孵和毕业企业中,为拟入驻赣州市的企业提供的工位不少于10个,已在赣州注册企业不少于2家。
(五)围绕赣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运营管理工作,具有明确的项目孵化、企业引进、科技合作、人才服务任务和绩效考核目标。
第八条 申报第四类“技术转移飞地”的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赣州市外知名高校、大院大所、三甲医院在赣州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也可以是该院(校)设非法人单元。
(二)申报单位与不少于一家赣州市内高校、院所、医院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签署合作协议。
(三)申报单位对技术转移飞地拥有实际控制权,直接或委托合作方共同建设运营。
(四)技术转移飞地设在赣州市内,具有健全的场所管理和运营保障体系,拥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及基本办公设施。拥有不少于5名专兼职工作人员,从事技术转移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
(五)围绕赣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通过整合其母体机构相关学科领域的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技术,转移、扩散到我市相关产业和企业,具备技术转让、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工程设计、技术培训、测试分析等能力,设立明确的绩效考核目标。
第九条 申报第五类“成果转化飞地”的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赣州市外知名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孵化器运营商在赣州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申报单位与不少于一家赣州市内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签署合作协议。
(三)申报单位对成果转化飞地拥有实际控制权,直接或委托合作方共同建设运营。
(四)成果转化飞地设在赣州市内,具有健全的场所管理和运营保障体系,拥有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及基本办公设施。拥有不少于10名专兼职工作人员,从事成果转化专职人员不少于4人。
(五)围绕赣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通过引进其母体机构相关平台基地孵化培育成熟的项目成果,在我市转化、落地和产业化,具备技术代理、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法律诉讼等能力,设置明确的绩效考核目标。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十条 市直有关部门、相关产业园区、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申报对象开展实地考察,进行评审评估。
第十二条 根据实地考察和评审评估的结果,市科学技术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研究确定拟认定的“科创飞地”名单,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拟认定名单公示无异议,经市科学技术局党组会研究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由市科学技术局发文公布,授予“赣州市‘科创飞地’(飞出型/飞入型)”牌匾。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十五条 “科创飞地”实行动态考核机制,按照管理期内年度考核进行,考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管理期为3年。
第十六条 发文公布认定名单一个月内,申报单位与市科学技术局签订“科创飞地”项目合同,约定管理期内年度考核指标。管理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根据项目合同完成情况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七条 获得认定的“科创飞地”,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不超过100万元,分三期拨付。发文公布认定为“科创飞地”后,拨付40%;第二年中期考核合格后,拨付30%;第三年验收考核合格后,拨付30%。中期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当期奖补经费拨付;验收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摘牌。
第十八条 同一“科创飞地”只能申报享受一次市财政建设运营奖补资金。
第十九条 进驻“科创飞地”的企事业单位和人才,针对赣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所开展的研究开发工作,或其产出创新成果、经济效益等归属赣州市母体机构的,视同为赣州市企业和人才,可向我市申报各级人才工程项目、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科创飞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履行“科创飞地”设立、调整和撤销方面职责;市财政局负责“科创飞地”专项经费预算保障;各市直单位和县(市、区)、赣州经开区、赣州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并协助管理获认定的“科创飞地”。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奖励资金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诚信黑名单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奖补政策发挥效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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