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赣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科工局、科创中心)、财政局,各金融监管支局,赣州经开区经发局、赣州高新区科创局、赣州蓉江新区社管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现将《赣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相关事项通知下:
一、请各县(市、区)按本办法规定,抓紧确定县本级科贷补偿金额度,制订本级“科贷通”业务实施规定,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科技局备案,未备案的县(市、区)将暂停此项业务。
二、2023年11月15日起至本办法印发前,已按《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赣科发专字〔2023〕93号)完成备案的贷款,全部纳入本办法补偿支持范围。
三、2023年11月14日(含)前,按原《赣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赣市科发〔2020〕38号)完科贷库及放款但未备案的贷款,仍适用该办法风险补偿相关规定,符合补偿条件需由市本级进行代偿的,所需代偿资金从市本级年度预算安排的科贷补偿金中解决。
赣州市科学技术局 赣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赣州监管分局
2024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创新驱动发展纲要》(赣发〔2017〕21号)、《关于发展科技金融支持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赣府厅字〔2022〕118号)、《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科发专字〔2023〕93号)等有关规定,为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强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市科贷补偿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赣州市“科贷通”(以下简称“科贷通”) 是指政府安排科贷补偿金,通过与合作银行合作,推动合作银行加大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对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本息损失进行有限补偿的科技金融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科贷通”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发放符合《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赣科发专字〔2023〕93号)规定条件的贷款。“科贷通”贷款企业应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且为省科技厅审批入库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银行,是指自愿接受本办法规定并与市科技局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科贷通”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省、市、县(市、区)联动,市场运作,风险共担,企业受惠”的原则,贷款风险由省、市、县(市、区)政府、合作银行按约定比例共同承担。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为“科贷通”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为“科贷通”协调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为监督部门。
(一)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1.牵头制订相关制度性文件;
2.对“科贷通”企业入库及贷款备案按本办法开展审核;
3.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年度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专项预算、市科贷补偿金额度,并由财政部门出具书面材料,以该额度的20倍作为向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省高新中心)进行“科贷通”贷款备案的限额;
4.负责审定市科贷补偿金的补偿支出;
5.负责提出市科贷补偿金年度支出计划;
6.负责市科贷补偿金的监管;
7.组织开展市科贷补偿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8.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会同市科技局确定年度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专项预算、市科贷补偿金额度;
2.对市科贷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按程序审核拨付经市科技局审定的市科贷补偿金,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三)市政府办主要职责
负责协调合作银行参与“科贷通”工作,并引导合作银行规范使用科贷补偿金。
(四)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市分行主要职责
负责运用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为符合条件的“科贷通”贷款企业提供优惠资金支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力度。
(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主要职责
1.负责指导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科贷通”业务;
2.鼓励和引导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实行尽职免责和绩效考核制度。
(六)市科技创新中心主要职责
市科技创新中心受市科技局委托负责“科贷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1.负责“科贷通”企业入库资格和贷款备案条件审核、风险补偿材料审核,与合作银行开展“科贷通”日常业务等工作;
2.定期向市科技局汇报“科贷通”运作情况;定期向市财政局和市政府办报送“科贷通”工作情况及重大事项;会同省高新中心和合作银行做好“科贷通”相关工作;
3.市科技局部署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局委托市科技创新中心作为市科贷补偿金的管理机构,承担“科贷通”的日常管理和业务运作等事务。委托管理费根据业务开展和绩效评价情况,编入市科创中心年度预算,用于开展“科贷通”业务管理等相关支出。
第六条 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科贷通”企业入库和贷款备案按有关条件进行审核;
(二)会同合作银行对“科贷通”企业进行走访调查,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三)负责提出县(市、区)科贷补偿金年度支出计划;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会同本级科技主管部门确定县(市、区)级科贷补偿金年度预算;
(二)对县(市、区)级科贷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按程序审核拨付县(市、区)级科贷补偿金,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八条 合作银行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本办法开展“科贷通”业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做好“科贷通”业务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跟踪管理相关工作;
(二)合作银行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模式开展“科贷通”业务;
(三)按规定申请科贷补偿金,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的追偿处置工作;
(四)按要求及时报送“科贷通”业务数据、报告等相关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五)合作期满不再合作或提前终止合作等情形,合作银行应配合市科技创新中心,对合作期间发生的业务进行核查,明确合作结束后各方应承担的风险比例和补偿责任;
(六)配合开展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科贷通”业务管理
第九条 “科贷通”贷款一年一期,用于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且贷款已履行完成备案手续。贷款企业实行入库申报管理。
第十条 市级财政确定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补偿金额度1亿元,以该额度的20倍作为向省高新中心进行“科贷通”贷款备案的限额。
第十一条 市科贷补偿金来源于市本级及相关县(市、区)级财政科技资金预算,市、县(市、区)财政根据“科贷通”放贷规模将本级补偿金列入年度预算,市本级年度安排资金规模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
第十二条 “科贷通”企业入库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申报,按要求向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二)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系统审核,通过后提交汇总材料至市科技创新中心;
(三)市科技创新中心收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企业名单和申报材料后,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将审查通过的拟入库企业名单上报省高新中心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四)省高新中心受理审查后,确定“科贷通”入库企业名单。市科技创新中心将入库企业名单反馈相关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及合作银行。
第十三条 “科贷通”贷款备案流程:
(一)合作银行对“科贷通”入库企业放款后,应于60日内向相关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发起备案申请,逾期未申请不予备案;
(二)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在受理后1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提交到市科技创新中心;
(三)市科技创新中心在收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后20日内完成审定,审定通过后将备案材料汇总上报省高新中心;
(四)市科技创新中心将省高新中心的备案结果反馈至相关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及合作银行。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申请贷款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贷通”贷款备案申请表;
(二)贷款凭证及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保证合同(复印件,如有);
(四)抵押合同及不动产抵押物评估报告(复印件,如有);
(五)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独立审贷并作出决策,续贷企业需满足本办法相关条件并重新完成入库。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连续续贷4次,每次续贷期限1年。
第四章 风险补偿对象和条件
第十六条 市科贷补偿金的补偿对象为市内发放“科贷通”贷款的合作银行,资金按“谁发生损失,谁获得补偿”拨付。
第十七条 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科贷通”贷款发生逾期后可申报省、市、县(市、区)“科贷通”风险补偿金补偿:
(一)“科贷通”贷款企业是在我市境内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规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已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
2.其他不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1)属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近三年入选的省独角兽企业(含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企业)、省瞪羚企业(含潜在瞪羚企业);
(3)主要股东(持股20%以上)为国家级和省级人才计划入选者的企业;
(4)近三年承担过省级(含)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且按计划执行的企业;
(5)近三年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的企业。
(二)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30个基点;
(三)贷款没有不动产抵押,或提供不动产抵押物评估价值不超过贷款额的50%;
(四)贷款银行未收取除贷款利息、罚息及按照贷款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贷款费用;未设置贷款附加条件,变相增加企业贷款成本;未违反金融监管部门“七不准”和“四公开”,小微企业“两禁两限”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五)“科贷通”贷款发放前,企业无科研违规失信行为记录,无不良贷款记录;
(六)贷款经审核已完成备案。
第五章 风险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 “科贷通”业务风险补偿实行分层分类管理,分为“普通型”补偿标准和“增强型”补偿标准:
(一)“普通型”补偿标准,是指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 500万元(含),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条件的贷款业务,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执行。
(二)“增强型”补偿标准,是指单户贷款金额在500 万元(不含)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含),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贷款:
1.企业近三年入选为省独角兽企业(含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企业)、省瞪羚企业(含潜在瞪羚企业);
2.企业近三年获得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励;
3.企业拥有至少3项有效发明专利。
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执行。
第十九条 各方风险补偿标准如下:
(一)“普通型”风险补偿:省科贷补偿金承担合作银行贷款损失的25%补偿责任,市科贷补偿金承担合作银行贷款损失的10%补偿责任,县(市、区)承担合作银行贷款损失的15%补偿责任,合作银行承担贷款损失50%补偿责任。
(二)“增强型”风险补偿:省科贷补偿金承担合作银行贷款损失的30%补偿责任,市科贷补偿金承担合作银行贷款损失的10%补偿责任,县(市、区)承担合作银行贷款损失的20%补偿责任,合作银行承担贷款损失40%补偿责任。
第二十条 纳入补偿范围内的贷款未偿还利息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包括罚息和复利。
第二十一条 申请补偿时,合作银行当年申请补偿款若符合《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赣科发专字〔2023〕93号)第二十四条情形,跟随省科技厅执行或暂停偿付工作。
对于合作银行申请“科贷通”不良贷款风险补偿,市科技局及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在省科贷补偿金履行补偿后2个月内,将各级补偿部分向合作银行补偿到位。当年度补偿金余额不足时,转下一年度核算补偿。
第六章 风险补偿申报与审核
第二十二条 当贷款发生欠息或逾期超过1个月仍未清偿的,合作银行应及时进行资产保全并启动法律诉讼程序向贷款企业依法进行追索。合作银行取得法院受理通知书或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后,可提出风险补偿申请。
第二十三条 风险补偿流程:
(一)贷款项目符合第十七条条件的,合作银行向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补偿申请;
(二)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补偿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提交市科技创新中心,市科技创新中心审核同意后报省高新中心;
(三)市科技创新中心依据省科技厅补偿结论,在年度预算安排控制数内向市科技局提出补偿建议,经市科技局党组会“三重一大”程序审议通过后,按程序下达市“科贷通”风险补偿金;
(四)对于已获得资金补偿的不良贷款,合作银行与市科技创新中心应签署追偿协议,并按协议有关要求开展追索工作,在充分履行追索义务和完成资产清收处置后书面报告市科技局,并将所得清收处置资金(清收处置工作中取得的已扣除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定收费后的全部资金,扣除费用须提供合理费用单证)按科贷补偿金实际承担的补偿比例收回国库;
(五)市科贷补偿金使用应单笔核算,专款专用。市科技创新中心做好相关账务登记台账。
第二十四条 合作银行申请风险补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贷补偿金补偿申请表;
(二)贷款发生不良的情况说明材料;
(三)法院受理通知书或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
(四)催收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合作银行按规定核销科贷补偿金项下不良贷款,应在核销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法定核销凭据,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偿权利。清收所得资金按第二十三条规定,扣除所列合理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科贷补偿金实际承担的补偿比例交回国库。
第二十六条 合作期满不再合作或提前终止合作业务等合作结束情形,合作银行应配合市科技局,对合作期间发生的业务进行核查,明确合作结束后科贷补偿金还应承担的责任及应收回的已补偿科贷补偿金预计额度等。合作结束后收回的资金,原合作银行应按第二十三条规定通知市科技局并交回国库。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按照全面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市科贷补偿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运行监控。
市科技局组织开展“科贷通”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市科贷补偿金额度确定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市科贷补偿金绩效目标及评价,重点围绕贷款金额、贷款企业数量、不良贷款率以及社会满意度等指标进行管理及评价。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应对贷款进行后期跟踪,多渠道了解、掌握企业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获知贷款企业出现违反贷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可能等违约情况时,应采取制止、挽救措施。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对贷款企业加强监督服务。
第三十条 合作银行应建立“科贷通”贷款内部风险预警机制,当年度“科贷通”不良贷款率达到一定比例时,需采取自查自纠、暂停新增业务等方式控制贷款风险,并将有关整改情况报市科技局。
第三十一条 合作银行对同一贷款企业同一笔贷款损失不得重复申请获得多项市级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合作银行通过造假、欺骗等手段获取科贷补偿金的,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实后不予补偿并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已获得补偿的,由相关科技主管部门按实际支付补偿金全额收回补偿资金并交回国库;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补偿的企业3年内不能申报各级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对造假和恶意到期不还款的企业,取消申报各级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对于依法认定的“科贷通”贷款失信企业和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科贷通”贷款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列入科研严重违规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科贷通”贷款企业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按期还款付息。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不按要求提供财务报表、企业经营情况等材料的,合作银行有权提前终止和追讨企业的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视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十六条 《赣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赣市科发〔2020〕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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