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科发〔2024〕53号
各县(市、区)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赣州市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赣州市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赣州市科学技术局 赣州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6日
附件:
赣州市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赣州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完善多元化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体系,培育创新创业主体,引导新兴产业集聚,根据《赣州市深入实施科技创新赋能行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措施》(赣市府办字〔2024〕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赣州市种子基金(以下称种子基金)是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市场化方式运作,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母基金。支持拥有核心技术、核心人才的科创团队和初创期科技企业,积极推动科技成果在赣州市转化。
第三条 种子基金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制,资金来源为政府出资、政府引导基金出资、滚存收益和其他资金等。
第四条 种子基金以“原始创新、源头创新、集成创新”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团队为主要投资目标,支持科研项目就地转化,支持科技团队就地创办科技型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主体,引导新兴产业集聚。
第五条 种子基金采取认缴出资,货币化实缴。首期按一定比例货币实缴出资,完成基金设立,后期出资视基金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缴付。
(一)种子基金总规模暂定5亿元,首期实缴4000万,其中:赣州市科技局相关主体实缴出资3999万元,基金管理人实缴出资1万元;
(二)种子基金存续期为15年,其中投资期7年,退出期8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延长2年;
(三)种子基金的管理人由赣州发展集团下属赣州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基金公司)担任。
第六条 种子基金的投资运作采取以下模式:
(一)主要运作模式为直接股权投资、可转债投资及参股设立子基金的方式投资赣州科技企业,且直接股权投资、可转债投资的资金比例不低于种子基金的60%;
(二)与创新资源要素集聚的重点县(市、区)、创投机构、科技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重点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孵化载体运营管理机构等主体合作设立参股子基金。种子基金与县(市、区)联合出资的子基金,市级种子基金统筹协调安排的出资原则上不超过50%,县(市、区)统筹协调安排的出资原则上不低于30%。鼓励国资背景(国有控股、实际控制或为第一大股东)投资机构申请设立子基金,允许其财政及国有成分出资比例最高可达100%;财政及国有成分出资比例100%的子基金,其管理机构择优在市属国有企业中遴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赣州市科技局对种子基金履行监管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一)向基金公司推荐专家,协助建立产业、行业、技术类专家库,对种子基金业务开展给予行业、技术等指导和支持;
(二)向基金公司提供科研项目来源,协助基金公司建立并充实种子基金项目库;
(三)组织专家评审会;
(四)审议种子基金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五)对种子基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损失核销等事项进行管理;
(六)监督种子基金的管理运行;
(七)对种子基金运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维度包括种子基金运作合规性、政策目标实现情况等;
(八)其他决策管理事项等。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财政预算安排工作,根据需要对种子基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条 基金公司对种子基金履行运营管理职能,负责种子基金投资运作,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市科技局提供的项目来源,统一建立种子基金项目库。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种子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建立完善内部决策机制,做好风险管理和控制;
(二)拟定种子基金设立、变更、增(减)资、清算等方案;
(三)投资实施,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基金投资、退出方案,组织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
(四)投后管理,监督、指导被投资企业运行情况,为其提供增值服务,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债权并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五)股权退出,实施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债权退出工作;
(六)当投资项目出现损失时,启动损失核销工作流程,拟定损失核销方案;
(七)完成其他工作。
第九条 立项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立项会)
种子基金立项会负责种子基金投资业务的立项审核。
(一)种子基金立项会由5名委员组成,组成人员包括行业专家,法务、财务等专业人士,其中由基金公司推荐3名委员,市科技局推荐2名委员;
(二)种子基金立项会获得4票同意可形成有效决策。
第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称投决会)
种子基金设独立的投决会,为种子基金投资决策机构。
(一)种子基金投决会由7名委员组成,组成人员包括行业专家,法务、财务等专业人士,其中由基金公司推荐4名委员,市科技局推荐3名委员,且种子基金投决会外部委员总数不超过4名;
(二)种子基金投决会获得5票同意可形成有效决策。
第十一条 在健全完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鼓励基金管理人探索立项会个人委员、投决会个人委员投票机制。立项委员和投决委员按要求推荐后,由市科技局审议通过,并由市科技局每年对其任职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十二条 种子基金择优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团队:
(一)具有职务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院所、院(校)地合作共建协同创新平台科研人员;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我市7510相关产业的高端科技人才,包括但不限于“两院”院士、行业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优秀大中型企业高管等人员;
(三)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或优胜项目团队;
(四)大院大所、科技龙头企业所举办行业赛事的获奖项目或优胜项目团队;
(五)优秀大学生创业团队,包括海外留学生、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优秀本科毕业生。
第十三条 种子基金的投资对象为科技团队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若科技团队未设立企业,需在签订投资意向书后六个月内设立企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发展处于初创阶段且已完成不低于30%的货币资金实缴;
(二)科技团队在其所创立的企业中,所持有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20%,且此比例的计算不包含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科技成果形式进行的“作价入股”;
(三)科技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人才,所属领域符合赣州市产业发展规划。
第十四条 种子基金投资单个企业单次的投资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累计持股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市科技局对种子基金投资项目采取台账制,每半年度将基金公司投资实施情况进行及时更新。
第四章 项目申报、遴选和决策
第十五条 种子基金项目申报:
种子基金项目可由市科技局集中推荐,归集至种子基金项目库;也可由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县(市、区)科技成果转化分中心推荐;或由科技团队直接向基金公司申报。种子基金项目实行常年申报,集中评审。
第十六条 种子基金项目投资流程:
(一)项目筛选。基金公司在市科技局指导下对集中申报的项目资料和方案进行分类整理,并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支持技术领域范围、科技团队是否符合资格条件等进行初审。具体标准由市科技局拟定;
(二)专家评审。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会,并由专家评审会根据市科技局项目评审相关管理制度对通过筛选的项目出具评审意见和建议。基金公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的结果推进立项流程;
(三)项目立项。经专家评审后由基金公司将项目上报种子基金立项委进行审议;
(四)尽职调查。基金公司对经立项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撰写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五)决策审批。基金投委会审查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从行业、技术、团队、商业化等维度对投资和退出方案进行审批。
第五章 专家评审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会,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项目的创新性、技术难度、预期效益、实施计划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明确意见的评审报告,并将其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评审会由专家亲自参加,经过现场实地走访后形成专家评审会意见。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项目的专家评审活动,如收到有利害关系项目的评审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具体评审流程及要求按照市科技局项目评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费用按照《赣州市科学技术局聘请专家支付咨询等劳务费管理规范》标准执行,种子基金凭市科技局提供的相关费用管理办法对外支付专家评审费用,并从基金公司提取的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种子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二十一条 种子基金闲置资金运营坚持合规、稳健和效益原则,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抵押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可转债投资方式除外);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
种子基金闲置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以及保本类的银行理财类产品,其收益滚存到基金池。
第二十二条 种子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托管资金。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并向基金公司提交资金运行情况和托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种子基金单个投资项目退出后,扣除该项目历年管理费、投资本金及税费后仍有净收益的,提取项目净收益的5%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种子基金可能发生的亏损。
第二十四条 对支持项目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种子基金支持,违规使用资金的,将给予科技活动诚信扣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对其享受财政资金支持予以限制;种子基金也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给予收回投资资金、公开曝光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项目退出和损失核销
第二十五条 种子基金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回购及清算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
第二十六条 种子基金股权投资,持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最长不超过15年。确需延长的,由基金公司完成内部决策流程后报市科技局决议,按决议结果执行。
第二十七条 种子基金鼓励和支持科技团队回购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科技团队回购股权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条件和价格执行。同时鼓励各类投资机构及创投基金、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受让种子基金股权。
第二十八条 种子基金通过转让(含回购,下同)方式退出的,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市科技局每半年将基金退出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公司应当定期对被投资企业发生事实损失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对可能出现下列损失的,报市科技局进行核销:
(一)种子基金股权依法转让出现的投资损失;
(二)种子基金投资企业出现被宣告破产、被注销、吊销市场主体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等情形,进行清算后出现的损失;
(三)种子基金投资企业已资不抵债、连续停止经营1年以上出现的损失;
(四)种子基金投资项目已超过投资期限无法退出出现的损失。
第三十条 损失核销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方案提交。当投资项目出现损失时,由基金公司启动损失核销工作流程,对资产损失原因进行梳理说明,并依法合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后形成核销方案上报市科技局审批;
(二)核销决策。市科技局审定基金公司提交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相关证据资料及核销方案,并形成会议决议;
(三)财务核销。基金公司根据市科技局会议决议、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
(四)核销归档。核销完成后,基金公司将相关材料报市科技局进行归档。
第八章 基金收益分配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种子基金首期实缴资金全部到位一年内且已实际开展投资后,基金公司第一年可按照种子基金实缴注册资本的2%提取管理费用,第二年起按照种子基金年末在投余额的3%提取管理费用。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库建设、投后管理、项目退出、人员薪酬、专家评审、立项及投决专家费用等支出。
第三十二条 种子基金单个项目退出后,在基金当年整体保持不亏损前提条件下,扣除该项目历年管理费、投资本金、税费及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后的剩余净收益,其中40%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剩余部分上缴财政。
第三十三条 基金公司应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每个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市科技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市科技局应当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基金的考核,应当遵循风险投资行业发展规律,弱化财务指标考核,重在科技成果转化数量、人才引进以及项目搜集、筛选、尽职调查、评审、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等过程考核。
在种子基金运作过程中,种子基金年度考核是按照整个基金生命周期,重点围绕种子基金运作的合规性、政策目标的达成情况予以评定,而不是对单个项目的投资盈亏进行评定。
第三十五条 建立种子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当种子基金已投资项目确定的损失达到30%时,应暂停新增项目投资。管理机构应对种子基金运行情况和资金损失情况进行分析,对当前风险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应对措施及后续工作计划,报市科技局同意后再行启动项目投资工作。相关制度由基金公司拟定,经市科技局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由市科技局建立种子基金风险容忍机制,以种子基金全生命运营周期(15年+延长期)的整体运作情况为评定依据,允许基金出现最高不超过60%的亏损,超出上述亏损比例的部分,以基金公司所分得的奖励资金为限进行弥补。
第三十七条 建立种子基金尽职免责机制。尽职免责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投资前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了必要的研究论证,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
(二)投资完成后,对项目进行了有效跟踪管理并定期汇报项目运行情况。
种子基金出现投资损失时,基金公司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免除基金公司相关的投资损失责任:
(一)在种子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预期效果的;
(二)因企业技术路线、工艺路径选择出现问题而导致的投资损失;
(三)因不可预测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投资损失;
(四)已按规定履行项目投资决策或审批程序,企业进入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法定程序后造成的投资损失;
(五)经市科技局认定符合尽职免责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在投资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有权暂停基金管理机构新增投资业务,并责令其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整改到位,市科技局有权重新选择基金管理机构。
(一)种子基金首期实缴资金全部到位超过1年,未实际开展投资;
(二)种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进行投资,且未有效整改;
(三)种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政策导向;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基金管理机构必须具有相关资质而丧失该资质并影响种子基金实际运行;
(五)基金管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违反合伙协议行为并被依法查处;
(六)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七)种子基金出现重大审计问题且限定期限内未能整改完成;
(八)其他未达成的政策目标。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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