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因在非住所地参与案件监督产生的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局机关有关科室、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根据市财政局赣市财行字〔2017〕80号《关于明确和调整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调整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因在非住所地参与案件监督产生的住宿费标准。现将《赣州市市级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补助补贴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监督员因在非住所地参与案件监督产生的往返城际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赣州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标准,凭发票实报实销(住宿标准为不超过300元/人/天,城际交通工具标准为高铁动车二等座及以下,普通列车硬卧及以下,以及客运中、大巴等)。
赣州市司法局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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