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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221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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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党市委会:

你委提出的《关于解决我市村医养老问题的建议》(第221号提案)提案收悉,现就养老保险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现行政策,乡村医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解决养老问题。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每年按设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档次选择缴费。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乡村医生个人缴费给予补助,政府对参保乡村医生根据缴费档次进行补贴。乡村医生参保缴费后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两种形式

一是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等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随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乡村医生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现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即按此形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按职工月缴费基数的16%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按月缴费基数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月缴费基数根据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高于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二是乡村医生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每年按省公布的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选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按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感谢贵委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221

 

 

 

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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