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府发〔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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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促进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现将《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18〕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促进企业发展稳定就业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大力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建设,各县(市、区)要至少组建一家出资注册资本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要坚持以“支小助微”理念引领各项业务发展,提高对小微企业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及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项目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的可获得性。积极运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和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资源向小微企业倾斜。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征信体系建设,提升小微企业的融资能力。加强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监测考核力度。督促银行业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切实满足小微企业的信贷资金需求。〔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赣州市中心支行、赣州银保监分局等有关单位按职分工负责〕
二、鼓励大众创业带动就业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执行最高50万元贷款额度、全贴息政策;对合伙人员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员数量较多的,执行最高90万元贷款额度、按符合条件人员人均15万元额度进行贴息的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其中300万元以内贷款按国家、省里现行政策贴息,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对300万元至600万元之间的贷款进行贴息。放宽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条件,由原来只允许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担保,扩展到国企正式职工、民企法人及高管、个体工商业主都可以提供担保。各县(市、区)要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确保担保基金、配套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筹集并拨付到位。落实奖补政策,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机构和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引导其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鼓励各级工会开展“赣工贷”试点工作,为工会会员自主创业提供创新创业小额贴息贷款。〔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人行赣州市中心支行、赣州银保监分局按职分工负责〕
(四)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产业发展规划,结合特色经济发展,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各界力量因地制宜地开展新的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提升创业孵化基地规模质量,为创业者提供更多的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入驻企业、个人在创业基地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个入驻实体每季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管理规范、孵化效果良好、带动就业成效明显,符合相关认定标准条件的国家、省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深入推进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建设,重点鼓励龙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小微企业等多方协同,聚焦产业细分领域,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组织实施省、市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择优给予奖励。〔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
(五)支持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园区企业新招员工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企业岗前培训的,给予企业300-600元/人职业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后,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的,给予不超过不足部分50%的支持。上述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开展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或培训主体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根据培训工种、技术等级、培训时间等内容在300-3000/人范围内确定,其中创业培训按照每人每天100元标准确定,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30元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自然年度内)只享受一次,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得享受生活费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人、中级(四级)1500元/人、高级(三级)20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鼓励职业(技工)院校与园区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全市职业(技工)院校组织学生到园区企业顶岗、跟岗实习,按实习人数由受益财政给予院校600元/人的一次性推荐实习补贴。对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到园区企业就业,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工作满一定期限后,按就业人数由受益财政给予院校12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每年年终根据各县(市、区)实际支出的实习补贴和就业补贴费用之和,由市财政给予10%的补助。根据专业对口(相近)原则,中职学校和技工院校学生在园区企业实习率应达到60%,应届毕业生在园区企业就业率应达到30%。对校企合作开展较好的院校在竞争性专项资金分配上予以倾斜。〔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援助制度帮扶就业
(九)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照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并为就业见习人员购买见习综合保险,所需资金据实予以补贴。上述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的单位,按照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由市财政给予见习单位补贴,其中20%由当地财政负担。〔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在劳动年龄范围内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享受就业扶贫相关政策的基础上,鼓励就业扶贫车间、就业孵化基地、扶贫专岗和其他就业实体吸纳超过60周岁的男性、超过55周岁的女性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也可按规定享受一定的岗位补助等就业扶贫政策。推动能人创业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脱贫,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能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实行项目优先、放贷优先,贷款额度放宽,担保门槛降低等优惠政策。〔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在我市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鼓励园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毕业离校一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园区企业就业的,按硕士、本科、专科学历分别给予企业每人每年不高于10000元、5000元、3000元的就业生活补贴。由园区企业在毕业生就业满一年后申请,最多连续享受2年补助,所需资金由受益财政负担。〔市人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鼓励家庭服务企业吸纳困难群体就业。对家庭服务企业招聘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残疾人、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本人和所在单位已按照规定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满1年,且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累计缴费时间发放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满5年不满6年的,领取14个月;满6年及以上的,每增加1年,领取时间在14个月基础上增加1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前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继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具体补助办法待省里明确后执行。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体解困脱困。〔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实施保障就业
(十七)落实政府部门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人社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宣传发动、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要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流程,精简证明,让政策享受对象最多跑一次。省里将制定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认定办法,待文件下发后一并贯彻落实。市政府将适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履职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要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与发展,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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