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人社发〔2021〕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市内各商业银行:
现将《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赣州市民政局
赣州市财政局 赣州市扶贫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
2021年4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问题,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的目标,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工作的通知》(赣人社规〔202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保贷款对象。指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距离法定退休年龄8年(含)以内、到龄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人员(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延续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下同),当前无力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助保贷款。
第三条 助保贷款贴息对象。符合以下条件的助保贷款对象: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扶贫部门认定的脱贫户、农村贫困边缘户;就业部门认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困难助保对象”),其领取养老金前的贷款利息由参保地政府全额贴息,所需资金纳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领取养老金后不再贴息,贷款利息由个人承担。其余不属于困难助保对象的贷款利息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 助保贷款银行经办要求。赣州市所有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均可承办助保贷款,合作银行应当与助保对象协商确定贷款需求、发放方式、还贷金额和还贷方式,签订助保贷款协议,督促提醒助保对象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按约履行还贷义务。合作银行应当简化贷款审核材料,压缩审核时间,不得另行规定附加条件。
第五条 助保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放款模式。
(一)助保贷款额度。由合作银行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助保对象年龄、缴费和首月养老金测算水平等因素确定,实行按缴费年度放款、一次放款两种模式。
(二)助保贷款期限。由合作银行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与申请人协商确认。
(三)助保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四)助保贷款放款模式。实行两种放款模式:一次申请、按缴费年度分期放款模式,即助保贷款对象缴纳以后年度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对助保对象的贷款额度进行审核后,由合作银行确认后按核定的贷款额度发放贷款,每年贷款额度不高于当年全省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档次金额;一次申请、一次放款模式,即助保贷款对象补缴以前年度中断缴费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放款模式,贷款额度为8万元(含)以下。
第六条 助保贷款资格动态管理。每年1月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数据共享获取的信息核验当年度困难助保对象贴息资格,符合条件的当年度继续给予政府贴息;不符合条件的,利息由个人承担。同时对已办理助保贷款的助保对象进行当年度助保续贷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发放贷款。
第七条 助保贷款办理程序。申请助保贷款按照助保对象申请,人社、民政和扶贫等部门审核,合作银行与助保对象双方签订协议、发放贷款、档案管理的流程办理。
第八条 助保对象贷款责任。
(一)按时履行缴费责任。助保对象贷款缴费期间,收到合作银行贷款后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贷款缴费期间个人缴费档次应当选择当年全省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档次。未按时缴费、经督促提醒仍未改正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终止其助保贷款资格。原已发放的贷款,助保对象仍应按约偿还。
(二)按时履行还贷责任。助保对象自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应当按照约定配合合作银行每月从领取养老金的银行账户划扣还贷。每月具体还贷金额由助保对象与合作银行商定,但扣除还贷金额后的剩余养老金应不低于当年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允许提前还贷。助保对象经济条件改善,具备缴费或偿还能力后,可申请终止贷款发放或提前清偿贷款本息。提前偿还的,合作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和利率计算利息,不加收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四)贷款风险承担。助保对象未还清贷款前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应优先偿还贷款。困难助保对象未还清贷款前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以还清贷款的,由当地政府承担不足部分还款责任。
(五)统一使用社保卡。助保对象应当在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银行办理助保贷款。办理助保贷款后,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号码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社会保障卡遗失、损坏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维持助保贷款合作银行的金融账号。助保对象符合领取待遇条件后,应当在助保贷款办理地申领养老金。
第九条 惩戒机制。
(一)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助保贷款贴息资金。助保贷款资金只能用于助保对象本人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挪作他用。助保对象领取养老金后应按约定履行还贷义务,不得转存或支取还贷部分金额。
(二)惩戒措施。助保贷款信用情况将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领域和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各相关部门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办法(试行)》等规定,对严重失信行为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如有通过各种手段虚报骗取助保贷款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其助保贷款的本息,并按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组织管理和监督。人社、财政、税务、民政、扶贫、人民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助保贷款对象认定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合作银行做好助保贷款发放、回收、管理和按年度向助保对象发放对帐单等工作。
第十一条 助保贷款对象社保补贴政策。助保贷款人员(不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延续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如符合户籍地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象范围,可按规定对缴纳的本年度养老保险费向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第十二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5〕43号)和各地出台的助保贷款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或省出台新的助保贷款办法,执行新的规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