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人社发〔2020〕4号
(文件有效)中共赣州市委组织部 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赣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0年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和老红军、抗战离休干部配偶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和老红军、抗战离休干部配偶生活补助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4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0〕3号)文件规定,从2020年1月起,调整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标准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由704元/月提高到776元/月;因工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由768元/月提高到846元/月;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后,其遗属生活补助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机关事业单位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补助标准由1024元/月提高到1128元/月;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补助标准由1152元/月提高到1269元/月。
二、部分老红军、抗战离休干部配偶生活补助标准
1.范围: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因照顾老红军、抗战离休干部身体及家庭困难等,经组织批准于1952年至1955年间复员、退伍的老红军、抗战离休干部配偶。
2.标准:配偶本人属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的,生活补助标准由1472元/月提高到1622元/月;配偶本人属抗战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的,生活补助标准由1664元/月提高到1833元/月。
三、其他有关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享受遗属生活补助人员的范围、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处理、资金来源等仍按赣市人社发〔2019〕13号执行。
附件:2020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和老红军、抗战离休干部配偶生活补助标准表
中共赣州市委组织部 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赣州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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