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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基本药物纳入全省新农合用药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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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基本药物纳入全省新农合用药目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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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卫基层字[201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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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各省直管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各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基本药物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使用,规范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基本药物的补偿报销,切实提高参合群众的受益水平,现就将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基本药物纳入全省新农合用药目录规定如下。
一、《国家基本药物》(2012版)和《江西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2013版)中,凡是不属于《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2011版)》的药品,按照两个目录规定的通用名、剂型、品规全部纳入我省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原已经纳入《江西省新农合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2011版)》的药品继续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二、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药物》(2012版)和《江西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2013版)中所规定的药品通用名、剂型、品规做好用药目录的管理工作,并落实新农合制度有关基本药物的报销政策,不得任意扩大或者缩减。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尽快完成报销目录的比对工作,将所有基本药物纳入医院信息系统。
三、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要严格执行我省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工作要求。
本通知有关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5月12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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