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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 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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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9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要求,现就全省开展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更换与核发工作,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从2017年7月1日起,现有相关火电、造纸企业必须持证排污,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

二、发证管理范围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执行GB13223标准的设施(蒸汽仅用于供热不发电的锅炉除外)。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所有制浆企业、造纸企业、浆纸联合企业,以及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的纸制品企业(其他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纸制品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最迟于2020年前完成)。

三、申请时限

纳入发证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4月底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保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四、核发机关

火电、造纸行业原则上由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责任部门与人员,制定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工作计划,细化目标任务,主动公开申请时限、办理部门、受理时间、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审批流程、申报材料等相关许可事项。

(二)指导企业申报。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属地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培训与指导工作,确保企业明确管理要求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核发权的环保部门,要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指导企业确定和计算申请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许可事项,制定自行监测等方案,按规定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签署承诺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到核发机关申请排污许可证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也需按照环保部要求重新申请,待取得环保部统一制式排污许可证后,原有排污许可证同时废止。

(三)规范审查核发。有核发权的环保部门,要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网址: http://10.102.36.1/permit/login.jsp)上,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程序和排污许可证样本,核发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2015年1月1日前建成投产的项目,按照现有污染源管理,其余项目按照新增污染源管理。

(四)加强网络建设。按照“网络+服务”的总体要求,加强计算机、网络等硬件设施建设。电脑配置必须满足安装Windows7/8/10操作系统、 IE9及以上版本浏览器要求,处理器2GHz以上,内存4GB(32位)/8GB(64位)。要落实环保业务专网保障条件,保障网络安全、稳定、畅通运行,以便及时访问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五)强化环境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和要求,开展排污许可执法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无证排污等情况。

(六)加强信息报送。各地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调度许可证发放工作进展情况。自3月31日起,各设区市及省管县环保局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当月工作进展情况按附件7格式报送我厅。

 

附件:1.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

2.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9号)

3.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4.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5.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

6.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

7.排污许可工作进展情况调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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