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2021年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压紧压实防汛责任,落实落细防汛措施,严管严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早谋划,做好安全防汛准备工作
2021年是建党100周年,又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做好矿山安全度汛工作意义重大。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提高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绷紧思想之弦,强化防范之举,落细应急之策,督促矿山企业做好防汛度汛各项准备工作,按照“责任落实到位、物资储备到位、隐患排查到位、应急值守到位”的要求,早部署、早备战、早预防,切实防范极端灾害性天气引发矿山事故发生。
二、突出重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督促矿山企业在汛期前开展全面的隐患排查,结合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抓好尾矿库、排土场及矿区周边河流、山塘、水库、地质灾害易发区、塌陷区等重点地段的巡查,及时将隐患整治到位,隐患自查自改情况及时登录省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填报。
地下矿山:重点查历史洪水位与地下开采系统上游新建水设施,看上游河道改道、河床抬高等是否会引发淹井事故;查废弃老窿分布情况、对照实测图纸查是否有透水危害;查矿山供电保障情况,看井下排水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处于完好状态。
露天矿山:重点查边坡角度、台阶高度、平台宽度,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处于稳定状态;查截排水设施设备,看其能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查排土场稳定性,看截排洪、拦挡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尾矿库:重点查尾矿库安全运行标示牌是否更新,执行“十查十看”情况(见附件),特别是尾矿库堆存工艺、筑坝方式和生产运行控制参数,筑坝机械、工作船、工程车的配备,交通道路、值班室、应急器材库、通信和照明等设施,尾矿堆积坝最终下游坡面维护设施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尾矿库安全监测设施是否经过设计并按照设计建设、运行,是否符合《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规定;尾矿库回采是否按规定经审查批准,回采期间是否按照回采设计实施。
三、压实责任,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
(一)落实防汛安全主体责任。矿山企业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及时调整补充防汛安全责任人,层层落实防汛责任。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是防汛安全第一责任人,汛期前要组织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和编制2021年尾矿库度汛方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培训、应急演练等工作;汛期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领导带班、巡查制度,细化值班值守工作。
(二)实行尾矿库度汛方案报备。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做好2021年全市各类水工程度汛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赣市汛字〔2021〕2号)要求,三等及以上尾矿库2021年度汛方案,向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备;其他尾矿库2021年度汛方案,向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备。请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于3月10日前将2021年尾矿库度汛方案报市局矿山科,由市局统一上报省厅。
(三)强化尾矿库风险防控措施。按照《赣州市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落实尾矿库包保责任,实施尾矿库“一库一策”,完善风险管控措施及责任清单(一牌二图三清单),做好尾矿库销号管理。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由设计单位进行坝体稳定性复核,未完成坝体稳定性复核的,不得继续投入运行。2021年底前,全市尾矿库必须完成在线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并接入省预警平台。请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及时调整尾矿库包保责任人并公告,于3月31日前将公告情况报市局矿山科。
(四)开展防汛安全检查。矿山企业要对照防汛排查重点进行自查自纠,于3月16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结合矿山复产复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落实《赣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赣州市非煤矿山安全检查重点清单及检查重点登记表的通知》(赣市应急字〔2020〕7号)要求,对辖区内所有矿山、尾矿库特别是“头顶库”防汛工作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责令停产整改,并实施行政处罚。市局将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矿山防汛度汛工作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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