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应急办字〔2021〕6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应急管理厅的部署和要求,深刻汲取山东省金矿“1·10”“2·17”事故教训,切实解决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超前防范矿山季节性安全风险,结合正在推进落实的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十大攻坚战”重点任务,现就扎实做好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排查重点内容
(一)共性方面
1.是否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的“六严禁、三严格”九项措施。
2.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2021〕5号)的专项检查重点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整改落实到位。
3.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是否严格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2021〕7号)的十项要求。
4.是否存在《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规定的48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外包工程施工队
1.是否对本单位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包括基建施工队伍和采掘施工队伍)的相关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逐一重新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是否全部清退。
2.外包工程施工队伍项目部是否根据所承揽工程内容,配备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3.项目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矿山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矿山安全类、建筑施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4.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与项目部或其上级法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三)地下矿山
1.重点排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是否完善落实。
2.动火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是否严格执行(重点是建设期矿山);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是否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是否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3.顶板分级管理制度是否按规程要求落实。
4.设备设施是否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检验。
5.采空区是否按设计要求及时处理等问题。
(四)尾矿库
1.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应检尽检、能检尽检”的原则,对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盖)板等排洪构筑物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测,并形成影像资料和质量检测报告。
2.排洪系统质量经检测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尾矿库,是否立即停止使用并委托设计单位制定整改方案,组织实施整改。
3.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是否按要求推进安装建设并接入省级尾矿库安全预警平台。
4.“头顶库”是否按照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
(五)露天矿山
1.重点排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是否完善落实。
2.采场、排土场边坡安全管理是否到位。
3.运矿道路是否设置限速等安全警示标志。
4.排土场排土平台是否设置反坡、车档。
5.是否存在安全距离不足、以山脊为界、一个山头多个开采主体、修路上顶困难等问题。
6.民用爆炸物品运送、存储、发放、使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7.工业场地建设钢结构大棚情况。
二、大排查组织形式
从2021年3月底至12月底,时间9个月,共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整改阶段(2021年3月底至2021年4月)。各矿山企业要结合重点排查内容,严格落实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生产大排查专项工作方案,明确隐患自查内容。特别是地下矿山对本单位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包括基建施工队伍和采掘施工队伍)的相关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逐一重新审核,形成审核报告报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全部清退;尾矿库企业要立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盖)板等排洪构筑物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测,并形成影像资料和质量检测报告。排洪系统质量经检测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尾矿库,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委托设计单位制定整改方案,组织实施整改,“头顶库”按照要求完成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结合评估报告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二)集中排查阶段(2021年4月至2021年12月底)。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结合季节和特殊时段矿山安全风险特点,采取专家会诊检查等模式,对辖区生产运行的矿山企业逐户进行执法检查。4至5月要突出抓好露天矿山、外包工程项目等复产复工,地下矿山防汛等方面安全大排查;5至9月要突出抓好尾矿库度汛安全大排查;9至12月要重点防范地下矿山火灾、坠罐跑车等事故措施落实情况大排查。
2021年5月30日前,地下矿山必须完成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重新审核,尾矿库必须完成排洪系统质量检测。地下矿山审核报告、尾矿库排洪系统质量检测报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查。
(三)督导检查阶段(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市应急管理局不定期对各县(市、区)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得力的,约谈通报相关负责人。
三、大排查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精心谋划组织。今年以来,我市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各地要围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十大攻坚战”这条工作主线,组织辖区内矿山深入开展全系统各环节安全大排查,组织专家力量逐矿逐库进行执法检查,确保做到矿山自查自改100%、县(市、区)督查检查矿山企业100%。
(二)规范精准执法,严厉“打非治违”。各地要强化精准执法,提升执法质量和效能,以高质量执法推动大排查工作落实,切实解决“屡罚不改、屡禁不止”问题。要严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要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对在2021年5月30日前没有完成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重新审核的地下矿山、没有完成排洪系统质量检测的尾矿库,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三)狠抓问题整改,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将本次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纳入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并动态更新,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逐项建立档案并挂牌督办,确保闭环管理。要深入系统分析问题隐患存在的深层次原因,在提高安全准入门槛、淘汰落后工艺及设备、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基建矿山和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监管、尾矿库排洪系统施工质量监督等方面形成制度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对在大排查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敷衍塞责、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将进行督办、通报、问责。
(四)及时报送信息,总结工作成果。请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4月20日前将本地区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报市局;每月1日前报送上月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1、2、3、4);要认真总结大排查工作成果,2022年1月10日前报送大排查工作总结。 联系人及电话:郭健,8992978。
附件:1.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
2.露天矿山排查信息表
3.矿山检查情况汇总表
4.重大隐患明细表
赣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3月29日
附件1
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截至日期: 年 月 日
辖区内矿山和尾矿库数量(座) |
已完成自查矿山和尾矿库数量(座) |
企业自查发现 一般隐患数量(项) |
企业自查发现 重大隐患数量(项) |
清退外包工程施工队伍数量(个) |
已完成排洪系统质量检测尾矿库数量(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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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 |
露天 |
尾矿库 |
地下 |
露天 |
尾矿库 |
地下 |
露天 |
尾矿库 |
地下 |
露天 |
尾矿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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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填报数据为累计数据。
附件2
露天矿山排查信息表
填报单位: 截至日期: 年 月 日
辖区内露天矿山数量(座) |
安全距离不足的数量(座) |
以山脊为界的数量(座) |
一个山头多个开采主体的数量(座) |
修路上顶困难的数量(座) |
工业场地建设钢构大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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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个) |
经有资质单位设计并经过验收(个) |
经有资质单位设计但无验收(个) |
即无有资质单位设计又无验收(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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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填报数据为累计数据。
附件3
矿山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截至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数量 (座次) |
单班入井超30人地下矿山会诊 |
“头顶库” 会诊 |
检查发现一般隐患数量(项) |
检查发现重大隐患数量(项) |
下达执法文书(份) |
行政处罚(次) |
罚款 (万元) |
责令停产整顿(座次) |
责令停止使用设施、设备(台套)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个) |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个) |
纳入“黑名单”数量(座) |
提请关闭数量(座) |
媒体曝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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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 |
露天 |
尾矿库 |
总数 |
完成会诊数量 |
总数 |
完成会诊数量 |
地下 |
露天 |
尾矿 库 |
地下 |
露天 |
尾矿 库 |
地下 |
露天 |
尾矿库 |
地下 |
露天 |
尾矿库 |
地下 |
露天 |
尾矿库 |
地下 |
露天 |
尾矿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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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填报数据为累计数据。
附件4
重大隐患明细表
填报单位: 截至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地市 |
矿山或尾矿库名称 |
重大隐患内容 |
挂牌督办单位 |
整改情况 (已整改/正在整改) |
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 (正在整改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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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1.重大隐患应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进行判定。
2.填报内容包括企业自查上报、上级企业检查和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所有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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