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应急字〔2021〕19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赣州市应急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赣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8月30日
赣州市应急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落实财经纪律,保障我局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财经纪律规定,修订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范围
(一)预决算管理。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单位预算草案。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编制本单位决算草案。结合本单位实际,设置部门整体绩效目标、项目(含专项)绩效目标。
(二)收入管理。联系财政拨款具体事宜,跟踪行政罚没等其他收入的收取和入账。
(三)支出管理。包括工资、资金、津贴、福利等的发放,审核专项工作经费、日常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等支出。
(四)资产管理。登记管理市应急管理局各类固定资产、物资装备的收支和入库。
(五)核算管理。建立健全账务账目,统计制作财务报表,分析财务运行状况。
(六)现金管理。除收取代扣代缴现金外,出纳不得收取其它现金,所有收入在银行缴存。
(七)票据管理。办理各项代收款项票证的领取、分发、收缴和审查、核销;审核各种支出凭证。
二、财务审批支付权限
(一)所有经费开支必须遵循先批准、后支付的原则,严禁先支后批。所有经费开支必须符合规定项目、范围、标准,凭证合法。
(二)经费审批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正常报销和预算内一般性经费开支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30000元以上、超预算10%以上的开支经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三)经费审批支付程序:
一般性经费支出:经办人签字→会计审核→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其中,为外单位人员支付住宿费、专家费等相关费用的,支付前需经人事财务科科长审核。
专项经费(项目经费)支出:承办科室提出预算→业务分管领导审核→会计人员核算→人事财务科科长复核→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向市财政局申报。
三、支出管理
(一)工资福利支出。除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之外的人员经费,按市政府规定及市财政审核标准,由出纳制表、会计核算、人事财务科负责人复核后,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后发放。
(二)办公用品购置支出。办公室本着厉行节约、货比三家的原则负责日常办公用品的统一采购。由经办人、证明人在发票(附采购清单)背面签字,注明用途,经人事财务科负责人审核、会计复核、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后支付。
(三)差旅费支出。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章贡区、经济开发区、蓉江新区)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的报销,应履行出差审批程序,期间发生的住宿费、车船票、机票及其保险支出等,一律使用公务卡支付。差旅费报销应附出差审批单、发票及刷公务卡POS小票等,网络支付附公务员卡付款截图,同行出差人在差旅费报销单填报人处签字。差旅费开支标准按照市财政相关规定执行,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四)“三公”经费支出。人事财务科负责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在江西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平台的录入工作,办公室负责公务接待费在江西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平台的录入工作。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来访单位公函、江西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平台录入打印的消费清单和接待审批单等。公务接待标准按照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五)培训费支出。系统内培训必须提前15天根据培训的人员情况、时间、地点制定出经费预算,按照财务审批支付权限进行审批。培训费的报销管理按照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支出。主办科室必须于开会前15天根据参加会议的人员情况、时间等制定出经费预算,按照财务审批支付权限进行审批。主办科室应在会议结束后,持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花名册、发票、刷公务卡POS小票或转帐凭证办理报帐。会议费的报销管理按照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七)修缮、装饰工程、固定资产维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的报销。应提供正式税务发票、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30000元以上或超预算10%以上的,还应提供党委会议纪要或抄告单。
(八)借款手续。干部职工原则上不预借现金,确需借款应先申请,经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同意后,出纳负责借出款项。借款人员需在相关工作报账结束后立即还款,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每年年末,由财务人员清点单位借款,督促相关人员还款。
(九)其他费用。对未列入上述类别的各项费用,根据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和额度,按照审批流程,办理支出手续。
(十)原则上所有费用支出均不以现金支付。
五、专项经费管理
(一)拨出专项经费:提供上级部门、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分配文件。
(二)使用专项经费:提供有关文件及与该项工程(活动)有关的开支凭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六、项目经费管理
业务科室向人事财务科提供项目合同、党委会议纪要或抄告单,按照合同条款提出项目资金支付申请。
(一)申请项目资金支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表;
2.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申请表原件;
3.公开招标项目提供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项目提供采购办的批复(含本次采购目录)、中标通知书;直接委托项目提供市政府批复文件或发改委批复文件;
4.项目合同(提供协议书和专用条款中有关付款条款,并加盖单位公章);
5.工程款支付证书;
6.已完工程量清单;
7.市国税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8.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基建专户除外);
9.已完工程照片;
10.优先发放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二)申请建设工程服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费等前期费用)支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表;
2.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申请表原件;
3.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中标通知书;
达到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办的批复、中标通知书;
4.服务合同(合同中没有写明计费依据的,需提供计费依据文件及计费公式);
5.增值税发票;
6.申请事项的成果;
7.申请监理费的还需提供业主承诺书。
七、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配置需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相结合。
(二)固定资产采购:向市采购办申报采购计划,根据市采购办审批意见进行政府采购,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报账时应提供购贷合同、正式发票、政府采购验收报告、中标通知书。
(二)基建完工交付使用:报账时应提供基建决算、审计报告。
(三)上级机关划拨资产:凭资产划拨文件入账。
(四)报废、毁损、处理的固定资产:应提供资产清单、党委会议纪要或抄告单,报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进行账务处理。
八、办公用品与物资管理
(一)凡用公用经费购买用于工作、生活、维修等物品,都应列入机关财产、物资范围。办公室负责购置、验收、保管、分发、清查盘点、维修办公用品,原则上由办公室在政府协议供货单位进行采购。按照市政府办每一年度印发的《市本级政府采购目录》要求,属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购进物品先由办公室验收进行入库登记,再办理领用手续后方能出库。办公室保管员应建立收、发登记簿,对其数量进行核算。电子数码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并在醒目位置贴上标签。各科室应有一份公用物品领用登记表。
(三)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车辆管理。车辆加油统一使用公务油卡;车辆维修、保养严格执行《赣州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原则上除应急用途外,工作用车向市政府公车平台申请派车,车辆开支据实予以报销。
九、财务管理措施
(一)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凭证,严格执行财务纪律;在有关资金入账后应及时报告局领导,并做到专款专用;各项开支在完成审批程序后方可支付。对不符合审批程序、手续不全、凭证无效和不合理的开支,会计、出纳有权拒报或拒付;对符合规定的开支,财务人员应在一星期内办妥报帐、入帐和转账手续,并结清有关费用。财务用电脑只限用于财务管理工作,不能用于上网;如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用财务电脑做与财务工作无关的事,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财务人员、经办人员、财物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会计、出纳必须分设,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会计印鉴应分别保管,会计工作人员变动,要及时办理会计移交工作,并做到移交手续齐全。
(三)财务印章分人管理,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必须确保印章的绝对安全,不得擅自用印,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
(四)财务帐目要做到日清月结,按时报送月报表、年报表,会计每月向局领导报告一次,每季度向局党委报告“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必要时进行内部审计。
(五)成立局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财务领导担任组长,办公室、人事财务科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日常的财务管理、物资管理及财务处理工作;成立局财务监督领导小组,由纪检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派驻纪检监察组成员、纪检监察干部为成员,负责内部财务审计,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财务收支情况。
(六)遇有异常财务情况,财务管理人员有义务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3月印发的《赣州市应急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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