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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严查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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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应急字〔202121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今年以来,全市矿山领域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为抓手,以落实国家矿山安监局对大余县汛期非煤矿山安全专项监察发现问题隐患整改为突破口,重点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安全设施设计符合性诊断、地下矿山外包工程专项整治、萤石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市矿山安全风险防范能力水平稳步提升,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在监管执法中发现,有的矿山还存在违法违规开采、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及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执法指令等行为。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严查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坚决防范和杜绝矿山安全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查地下矿山违法违规采石行为

近年来,受砂石资源市场需求和利益驱使,有的地下矿山企业违法违规采石,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扩大巷道断面,出现严重地压活动现象,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要组织全面检查。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重点查处地下矿山未经批准、许可或超批准、许可的范围在地表新掘井口、以矿山治理名义等进行采石,违反设计在井下新设中段、扩大采场采幅、扩大巷道断面,以及在井下设立采场进行采石等违法违规行为。

要采取果断措施。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采石行为的,要立即下达停产停业执法指令,对涉及重大隐患的要按照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立案查处。同时要及时函告自然资源部门对盗采矿石资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要及时函告公安部门停供并收缴矿山民用爆破物品;要及时函告供电部门停止除矿山排水作业外的所有生产供电。

要从严从重查处。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对存在违法违规采石的矿山企业,坚决落实“五个一批”“四个一律”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将辖区内地下矿山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采石情况建立台账,并形成书面报告于2021年930日前报市局矿山科。联系人及电话:杨扬8992978。

二、严查违反矿山设计开采和建设行为

要认真组织开展矿山安全设施设计符合性诊断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认真按照矿山安全设施设计符合性诊断工作要求,落实好“会诊”检查。要将矿山现状、矿山设计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等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对照检查,紧紧抓住“两个是否相符”(即矿山现状是否与设计相符、设计是否与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相符)实施分类处置,重点监管。

要严查安全设施设计和重大变更。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严格按照原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8号)要求,对矿山企业安全设施设计存在重大变更的,督促矿山企业聘请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重大变更设计,并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生产、建设。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两个是否相符”纳入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必检必查内容,对查出的问题要责令矿山限期整改;涉及重大隐患、重大变更及违法行为的,要责令矿山停止生产、建设并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查处。

三、严查矿山企业重大安全隐患

要严格落实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督促矿山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48项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定期不定期开展重大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落实重大隐患整改措施,确保重大隐患整改治理到位。

要严格调查处理重大安全隐患。凡是各级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矿安〔2021〕49号)和《赣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赣市安〔2021〕8号)的有关规定,由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进行立案调查。

要严厉查处重大安全隐患。凡矿山企业不认真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48项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自查重大安全隐患、不制定整改方案、不落实整改措施,重大隐患整改治理不到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严从重查处。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矿山企业,要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严查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指令行为  

要严格监管执法。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对矿山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下达监管执法文书。对存在重大隐患或出现紧急情况的,要当场下达停产、停业指令,限期整改到位,同时函告公安、供电等部门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通知属地乡镇落实矿山停产期间的日常巡查制度,加强矿山安全管理。

要严查违法行为。拒不执行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对矿山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要予以从重处罚。拒不执行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赣州市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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