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要求,对《赣州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21日
赣州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质量,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江西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实施细则(暂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单位,矿山和金属冶炼单位(以下简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从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试机构(考试点)管理运行。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依规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各乡镇(街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培训考核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培训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落实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培训费用,并加强安全培训过程和结果评估考核。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第五条 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委托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仍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
第六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内容和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安全生产培训大纲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
学时。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八条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颁发安全合格证;在合格证有效期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再培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作业。
第十条 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安全合格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在期满60日前,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从业单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延续换证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的,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三章 “三项岗位人员”网络培训
第十三条 网络培训作为理论培训的组织开展方式之一,不得替代实操培训。
第十四条 通过网络培训平台开展线上培训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对平台课程进行审核,确保课程内容、形式等符合要求,并对线上培训教学进行全过程管理。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要求落实线上、线下理论培训内容,互补衔接、避免重复。
第十五条 网络培训以学时为单位,每学时不少于30分钟,与线下培训学时具有同等效力,按照同等时长计入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培训学时。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采取线上线下结合方式开展培训的,线下理论培训学时不应低于相应培训大纲规定理论培训学时的30%。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技术要求的网络培训平台,组织学员本人注册、真实培训。
第十七条 网络培训平台应当如实记录学员自注册之日起的培训过程和结果,不得篡改数据。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当及时从网络培训平台获取培训记录统一提交审核并归档。
第四章 “三项岗位人员”考核
第十八条 “三项岗位人员”在申请取证或换证考试前,应经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合格。
考试前,安全生产考试机构(考试点)应对考试申请人资格进行预审核,确保其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考试,原则上应在本市安全生产考试点进行,本市暂不具备相应考试条件的,经与周边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协商同意,可组织考生到具备考试条件的邻近考试点考试,但考试现场的组织实施及审核发证工作仍由原负责部门承担。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考试机构(考试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制定考试计划,考试计划一经公示,原则上不得改动,特殊情况需作临时调整的,应做好咨询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应当根据考试安排提前做好每场考试的相关准备工作,提前做好设施设备的检查,确保完好可用,开启视频监控。
考试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江西省、赣州市安全生产考试组织实施程序组织考试。
第二十二条 “三项岗位人员”考试统一使用全国考试题库和安全生产知识技能考核信息系统,试卷从考试题库中随机 抽取。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考试分为安全生产理论知识考试和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安全生产理论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
“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理论知识考试一律在理论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负责考核发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同意也可从题库中随机抽取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应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实操考试点进行,采取实物操作或者实物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组织实施,特种作业参考人员应当全程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参加。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单项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参加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需重新参加安全培训及考试。
未按安全生产考试机构提前告知的补考时间、地点参加补考的,视同放弃补考。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考试机构(考试点)应根据考试计划随机选派监考人员和实操考评人员,并遵守考试回避制度。
监考人员和实操考评人员应遵守相关工作纪律规定,履行自身职责,做好考试考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考试机构要严明考场纪律,发现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同类考试的处理。
处理违纪行为,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考生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安全生产考试机构或负责考核发证的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应据实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名,连同考试成绩一并存档;采用纸质试卷考试时,应当将试卷密封后交安全生产考试机构。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考试机构(考试点)应按照“一期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考试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参加延期换证或复审换证的资料应再延长6年。
第五章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应当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以及应急管理部、江西省应急管理厅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三十条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和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培训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实行书面报告、登记管理,应当将具备基本条件的相关材料和从业行为自律承诺书提交给负责考核发证及培训活动举办地的应急管理
部门。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信息进行公告,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告7个工作日后,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按照登记的培训种类、培训范围等开展“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培训。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不得将培训业务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不得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转包、分包培训。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配备充足的场地场所、设备设施、师资力量,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开展培训。
对授课教师的聘用应严格对照国家标准要求落实,健全选拔、培养和退出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再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授课水平和能力,提升安全生产培训质量。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提前制定、发布培训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培训计划一经发布原则上不得更改。
培训计划应在开班前7个工作日同时报告给负责考核发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和对应的安全生产考试机构,明确培训的项目、课程、时间、教师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三项岗位人员”报名参加培训时,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对其身份、学历、身体状况、年龄、证书有效期、从业经历等信息进行确认,符合条件方可参加培训。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按照“一期一档”的要求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考勤、授课及培训效果等情况。开展线下培训的,应当全过程监控并录像。
培训档案及录像资料应当在每期培训结束后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参加延期换证或复审换证的资料应再延长6年。
第六章 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及考试点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设立或确定安全生产考试机构承担本级考核及发证人员的考试工作。
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其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安全生产考核相关工作制度;
(二)制定安全生产考试计划;
(三)承担安全生产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安全生产考试点管理运行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业务工作;
(五)负责本级安全生产考试数据的统计分析;
(六)承担本级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考试点按照“统一规划、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规范标准、高效便民、考培分离”的原则布设,制定建设规划方案,未列入方案的安全生产考试点不得擅自设立。
第三十九条 各级政府负责投资建设安全生产考试点,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考试机构负责管理
使用。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考试点分为安全生产理论知识考试点和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点,并应分别具备《江西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条件,配备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和场地场所等,并根据最新要求进行提升完善。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考试机构(考试点)应当配齐考务人员,配备满足考试工作要求的监考人员、实操考评人员,建立队伍,定期组织培训,对职业道德、工作业绩、考评技能等实行考评机制,不履职尽责的予以调整。
监考人员应由应急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熟知与考试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经过监考业务能力 培训。
考评人员可以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由负责考核的应急管理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随机聘请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有关人员担任。考评人员应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技师以上资格,实际从事相应专业和岗位5年以上,熟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熟知与所考评作业类别相应的实际操作技能,具备应有的政治素质、道德素养和业务能力,并经省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培训合格,考评时持考评员工作证上岗。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考试点应当配备必要的视频音频监控设施,具备全程录音录像功能,保证考试无死角监控。
考试过程监控录像资料归入考试档案一并保管和备查。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考试点建成后,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后填报相关资料请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复查,复查通过后,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履行批准手续并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告,公告后承担相应考试业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所属安全生产考试机构(考试点)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安排两次对其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管理人员管理教育情况;
(二)办公场所规划改善及设施设备配备情况;
(三)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及执行情况;
(四)考试点区域布局及标识标志建设情况;
(五)考试点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和提升改造情况;
(六)考试档案健全完善及管理保存情况;
(七)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及管理情况;
(八)廉洁自律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与检查暂行办法》的规定,于每年度1月31日前向报告承诺受理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主要内容为:
(一)管理人员配备及教育管理人员;
(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保持与改善提升情况;
(四)师资培养、配备和培训档案管理情况;
(五)安全生产培训从业行为不良记录情况(含廉洁自律 情况);
(六)年度安全生产培训业绩情况;
(七)培训收费及台账管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编制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年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明确市县两级执法检查权限,确定各级执法检查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名单,原则上一家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对上级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单独开展执法检查,上级部门对所负责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执法检查时应邀请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一同参加。执法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年度报告的所有情况。
第四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及培训效果评估考核
情况;
(二)安全培训制度的建立完善情况;
(三)安全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情况;
(四)“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五)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
(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离岗、转岗、接收实习生、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时对从业人员以及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培训情况;
(七)安全培训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依法受理并调查处理有关举报,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给实名举报人。
第四十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及安全生产考试点的工作人员、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在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审核与证书颁发工作中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监督管理中,如发现安全生产考试点在承担考试业务中存在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发现不再具备考试条件或存在大规模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影响的,应经重新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考试业务;如再次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在责令整改的同时,还应将其纳入年度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在正常执法计划的基础上实施动态监管,年度内检查次数至少增加一次;如第三次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负责审查批准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即时停止其考试业务,并从部门门户网站上撤下其相关信息,同时报请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撤销该安全生产考试点的平台管理员账户。
第五十一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存在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基本条件、未按规定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安全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出具虚假安全培训证明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拉拢腐蚀考试机构工作人员等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依法依规处以罚款;对拒不整改或报告承诺严重失信的,报告承诺受理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劝其按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业行为自律承诺书的承诺自行退出培训市场,同时,将其相关信息从部门门户网站上撤下,并报请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撤销该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平台管理员账户。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认真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不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培训、不遵守安全生产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等情形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项岗位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指安全生产培训是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理论知识、管理能力和安全技术实际操作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教师、监考人员、考评人员等。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是指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安全生产考试机构是指市应急管理局明确的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安全生产考试点是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的分支机构,受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直接管理,具体承担安全生产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不得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业务。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江西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实施细则(暂行)》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赣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报告内容细则
2.江西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报告资料
3.江西省安全培训自律承诺书
4.江西省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实际操作考试点审查表
5.江西省安全考试点自律承诺书
附件1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报告内容细则
序号 |
基本事项 |
条件要求 |
需提供资料 |
一 |
法人资格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负责人有任职资格任命文件等。 |
二 |
管理人员 |
应配备3名及以上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 |
1.管理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2.管理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学历证明。 3.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文件。 |
三 |
培训制度 |
1.应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岗位责任制、培训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培训教学评估、培训档案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安全和应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 2.应编制符合GB/T 29639的火灾、踩踏、触电等类别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
各项制度和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盖章版),制度和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应贴合实际并具有可操作性。 |
四 |
培训教师 |
1.专(兼)职教师应具有相应专业背景和5年及以上实践经验。 2.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培训机构还应具备:(1)配备3名及以上专(兼)教师,其中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和高处作业每个作业类别应配备1名专职教师;(2)专(兼)职教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3)实际操作培训专(兼)职教师应取得过与所授课程对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中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从事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培训机构还应具备:(1)每个行业类别应配备2名及以上专(兼)职教师;(2)专(兼)职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或高级职称。 |
1.专(兼)职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 2.专(兼)职教师登记表及有关教师岗位任职资格、学历、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相应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情况等证明材料。 3.专(兼)职教师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专职教师工资发放及社保缴纳情况等证明材料。企业自主设立并只针对企业员工开展培训的培训机构或公办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设立的并只针对本校学生开展培训的培训机构,其专职教师工资发放及社保缴纳情况等证明材料,可由企业或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提供。 |
五 |
场所设施 |
1.应具备自由或签署3年及以上租用合同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培训场所,配备满足日常办公需要的办公 设备设施。 2.培训场所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应符合GB 55036和GB 55037的要求。 3.培训场所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被占用、堵塞、锁闭。 4.理论培训场地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的教室,满足同期60人及以上的培训需求,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5m2。应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 5.应配备具备学员身份信息录入和识别功能的考勤设备,具有联网和存储功能的监控设备,对线下培训全过程监控并录像。 6.应配齐应急设备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建立管理台账,并定期检查、维护与保养,确保完好和可靠。 7.保存纸质档案的机构应配备培训档案管理室,满足防火、防盗要求,使用面积、档案柜(架)数量应满足培训档案保存需求。 8.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培训机构还应具备:(1)实际操作培训场地应满足实际操作培训需求,设备设施(可参照《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试行)》)应为自有或租赁(租期3年及以上),数量应满足所开展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培训需求,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三个作业类别应配备真实的实际操作培训设备设施,其他作业类别至少配备实物仿真培训设备设施;(2)应建立实际操作培训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对设备设施定期检查、维护与保养,确保完好、安全、可靠。 |
1.场地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2.办公场所概况及设备设施清单。 3.消防设施清单,培训场所所在建筑消防验收备案 文件。 4.理论培训场所概况及设备设施配备清单、设备设施彩色图片(需逐项列出)。 5.考勤设备和监控设备清单、设备彩色图片(需逐项列出)。 6.应急设备设施、应急物资管理台账。 7.保存纸质档案的机构所配备的档案室概况及设备设施清单。 8.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培训机构:(1)设备设施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2)设备设施清单、设备设施彩色图片(需逐项列出);(3)设备设施管理 台账。 |
六 |
其他 |
使用非自主开发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开展培训的,还应与平台运营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网络数据保密要求和安全责任。 |
与平台运营单位签订的协议。 |
附件2
江西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报告资料
单位名称(盖章):
主 要 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
报 告 日 期:
填 写 说 明
1.内容请按照报告材料目录顺序装订,不得漏项。
2.本机构负责人或法人要组织专人如实填报,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3.资料内容请务必填写完整,不得缺、漏、涂改项;数字采用阿拉伯数字,时间采用公历时间。
4.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实操设备、场地按照作业分类分别 填报;
5.本材料封面须加盖本单位公章,装订成册后须加盖骑缝章,主要负责人签字须手写。其他内容可用计算机填报。
6.本材料应提报不少于2份,省应急管理厅和所在市应急管理局各存一份。
目 录
1.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情况表
2.法人证书或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安全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安全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5.安全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学历证书等证明材料
6.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
7.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登记表
8.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学历、职称、社保缴纳等证明材料
9.特种作业教学、实操设备明细表
10.场所设施证明材料
11.各项规章制度、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12.场所设备图片
13.其他需要说明的文件
14.安全培训自律承诺书
15.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意见表
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情况表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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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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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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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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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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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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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营业执照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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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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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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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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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 人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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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教师: 人(专职 人, 兼职 人) 管理人员: 人, 其它: 人 |
一、培训范围
培训对象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 □非煤矿山 □煤矿 □烟花爆竹 □金属冶炼 □一般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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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 |
1电工作业 □1.1低压电工作业 □1.2高压电工作业 □1.3电力电缆作业 □1.4继电保护作业 □1.5电气试验作业 □1.6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2.3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 □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6.2尾矿作业 □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 □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 □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 □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6.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7.1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8.1煤气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9.3氯化工艺作业 □9.4硝化工艺作业 □9.5合成氨工艺作业 □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9.7氟化工艺作业 □9.8加氢工艺作业 □9.9重氮化工艺作业 □9.10氧化工艺作业 □9.11过氧化工艺作业 □9.12胺基化工艺作业 □9.13磺化工艺作业 □9.14聚合工艺作业 □9.15烷基化工艺作业 □9.1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10.1烟火药制造作业 □10.2黑火药制造作业 □10.3引火线制造作业 □10.4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10.5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
二、机构设置情况
序号 |
内设机构名称 |
负责人 |
部门人数 |
主要职责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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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度建设情况
序号 |
制度名称 |
序号 |
制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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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可加页。
四、教学场地基本情况
场地类型 |
地点 |
所有权 |
使用年限 |
使用面积 |
容纳人数 |
办公场地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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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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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公室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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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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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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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论培训场地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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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培训教室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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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培训教室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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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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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培训场地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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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电工作业 实操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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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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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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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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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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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可加页。
五、使用远程安全培训平台情况
平台名称 |
平台主体(运营) 单位名称 |
使用范围 |
平台联络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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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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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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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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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 彩照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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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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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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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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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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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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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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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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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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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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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历 |
(写明时间、单位、部门及从事的具体工作): |
机构名称(盖章): 本人签字:
安全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机构名称(盖章):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毕业院校 |
所学专业 |
所在部门 及职务(岗位)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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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担任班主任的,需在备注栏目标明。
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
机构名称(盖章):
序号 |
授课对象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毕业院校 |
所学专业 |
职称 |
专/兼职 |
理论/实操 |
相关证书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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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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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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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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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操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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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授课对象填写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应当填写工种及作业类别
2.分行业领域或分操作项目列出教师
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登记表
安全培训机构名称: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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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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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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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寸 近期 彩照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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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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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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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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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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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实际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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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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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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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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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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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课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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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兼职 |
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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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课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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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兼职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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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取得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或高级职称 |
(若取得,请填写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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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取得与所授课程对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火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若取得,请填写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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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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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历 (写明时间、单位、部门及任课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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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在所选项目前“□”内打“√”。
特种作业教学、实操设备明细表
作业类别:
序号 |
设备(仪器仪表)名称 |
型 号 |
数 量 |
自有 /租赁 |
租用单位 |
购置或 租赁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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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按照特种作业人员作业类别分别填写;在类别栏目标注实物、实物仿真等,可加页
经自查,我机构以上报告的拟从事的安全培训行业类别或操作项目符合《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我单位承诺以上报告内容与本培训机构实际情况相符,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存在 虚报、瞒报、谎报或提供欺骗、虚假信息,自愿放弃从事安全生产培训 活动。 经办人(签字): 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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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 管理局 意见 |
经实地核查,该机构提报的资料内容属实,在其培训范围内具备相应的安全培训条件,同意其开展相关安全培训业务。 负责人(签字)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江西省安全培训自律承诺书
1.熟悉并严格遵守安全培训考核相关法律法规;
2.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3.严格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原省、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组织教学;
4.严格依照安全培训组织实施程序开展培训;
5.坚决抵制低价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自觉维护安全培训市场秩序;
6.以报告地培训为主、未经举办地应急管理部门允许不搞异地培训;
7.教学组织严谨、不弄虚作假;
8.档案、证明材料真实、不虚拟编造。
法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江西省安全生产理论知识考试点审查表
考试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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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点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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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别 |
□新建 □改建 □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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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设备 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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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办公室: 手机: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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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一) |
管理人员 |
姓名: 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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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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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二) |
办公室 ㎡,监考员办公室 ㎡,候考室 ㎡,咨询登记室 ㎡,档案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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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三) |
办公电脑 台,打印机 台,复印机 台,传真机 台 |
||||
标准(四) |
管理制度□,管理人员职责□,监考人员职责□,考场纪律□,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公示板□,报名材料示范文本□,其他□ |
||||
标准(五) |
咨询处□,物品存放处□,茶水供应□ |
||||
标准(六) |
考场 个,服务器 台,计算机 台,考位 个,身份识别设备 台,监控摄像头,联网及实时监控 个 |
||||
消防通道□,疏散指示牌□,灭火瓶□,消防管理制度□ |
|||||
区域划分及标志□,安全指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文化标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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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管理□,安全距离□,通风□,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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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考核部门审查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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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专家 审查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市级考核部门审查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省级考核部门复审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江西省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点审查表
考试点名称 |
|
考试点地址 |
|
||
申请类别 |
□新建 □改建 □增加 |
||||
场地、设备 实际控制人 |
|
联系方式 |
办公室: 手机: 电子邮箱: |
||
标准(一) |
管理人员 |
姓名: 学历: |
|||
姓名: 学历: |
|||||
标准(二) |
办公室 ㎡,监考员办公室 ㎡,候考室 ㎡,咨询登记室 ㎡,档案室 ㎡ |
||||
标准(三) |
办公电脑 台,打印机 台,复印机 台,传真机 台 |
||||
标准(四) |
管理制度□,管理人员职责□,监考人员职责□,考场纪律□ 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 |
||||
区域划分及标志□,安全指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文化标语□ 公示板□,报名材料示范文本□,其他□ |
|||||
标准(五) |
咨询处□,物品存放处□,茶水供应□,医疗急救用品□ 消防通道□,疏散指示牌□,灭火瓶□,消防管理制度□ |
||||
标准(六) |
封闭管理□,安全距离□,防雷□,通风□,照明□ |
||||
身份识别设备 台,监控摄像头,联网及实时监控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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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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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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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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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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